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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水域

  由于水质恶化,抑或是因为有限的可用水资源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水资源使用者间的竞争加剧。在跨越政治边界的河流流域,这种竞争尤为不稳定。然而经验表明,在许多地区共享水资源的需求能够促成意想不到的合作,而不是造成公开冲突。

  尽管问题复杂,但记录显示水争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得到解决。在过去的五十年中,仅37起严重争端中发生过暴力,与之相对的是全世界共签署了150份相关条约。这些协定得到各国重视是因为其能使水资源方面的国际关系更为稳定且可预见。事实上,水资源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拉加什和乌玛这两座苏美尔城邦签订条约,结束了在底格里斯河流域的水争端。这也常被称为此类条约的鼻祖。一大批水资源条约在此后出现。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统计,公元805年以来,全世界已签署3600余份与国际水资源相关条约,其中大多数与航行和标界有关。在上世纪,磋商和条约制定的焦点从航行转移到了水资源的使用、发展、保护和节约上。

  尽管在水资源共享的问题上冲突仍在继续,有关此问题法律条约的磋商却从未停止。1957年起,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在湄公河委员会的框架内展开合作,在越南战争期间仍保持技术交流。尽管以色列和约旦最近才结束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但两国自1955年起一直定期举行约旦河水资源共享会谈。印度河委员会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的两场战争之后仍得以延续。尼罗河流域是10个国家1.6亿人的家园。尼罗河流域框架于1992年2月建立,旨在通过推广合理利用普通水资源并从中获利来抗击贫穷,刺激区域经济发展。尼日尔河流域的九个国家也达成了相似的合作框架。这些案例反映出了国际水资源合作中的两个重要元素:需要机构有效制定一个持续的参与进程;需要得到各方信赖且资金充裕的第三方进行支持。

  3600余份条约与协定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成就,但仔细看来仍反映出了一些重要问题。这些条约中需要的是可行的督导机制、执法机制,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水流及需求制定具体的水资源分配机制。1997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具体地关注了水资源共享问题,是这方面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为指导国家在共有水道的行为提供了两条重要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利用”及“不对邻邦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然而,这些术语在水域中的具体含义取决于各国对其的自行解释。

  专家已经达成共识:国际水道条约需要更加具体,提出条约的执行措施,以及冲突爆发情况下的详细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协作,需要确定清楚而灵活的水资源分配和水质标准,并考虑到水文事件、不断变化的水域特点和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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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行动正在帮助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