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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从伤残到成为可能

从伤残到成为可能

  英国伦敦,下午7:35:一个坐轮椅的男子被拒绝进入餐馆。厄瓜多尔萨拉萨卡,上午9:40:两名盖丘亚族儿童因在学校里讲本族语而受到惩罚。西班牙马德里,上午12:57:一名12岁的罗马尼亚女孩被一个自称是其“叔叔”的人贩子带过海关。这些事件虽然在不同情况下发生,而且它们在严重性上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从根本上它们是相互关联的,因为联合国把这些都归为侵犯人权的行为。

  贩卖儿童是一种会受到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然而,如果一个没有包容心的服务员侵犯了残疾人权利时,警察是不会对其进行指控的。人的尊严是不能只通过法律和坐牢时间的长短来得到维护的。教育和赋权可以达到维护人尊严的目的。与立法者和执法同样重要的是维权教育者、积极分子和普通公民。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在定义并实现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年以来,该宣言一直作为维护人类尊严的唯一国际标准。宣言中30条内容可以用第一条概括:“全人类生来自由,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力,他们天生具有理智和良心,彼此之间可以兄弟般相处。”

  从那以后,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十多个国际人权协议,用来处理种族歧视、酷刑以及维护妇女、儿童和移徙工人权利等事宜。各国对这些协议的遵守情况由相应的联合国机构实施监督并由人权理事会进行审查。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跟所有协议相关的专门知识和建议。

  当违反人权的情况被发现时,联合国大会可以为可能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如果出现的问题严重危害国内和国际安全,例如发生内战和入侵事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授权进行军事干预。同时,联合国还能起诉发生在过去或现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成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法庭,专门对犯有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个人提起公诉。当然,也有一些专门机构,比如专门处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的国际法庭。然而,如果缺乏成员国的政治意愿,那么这些机构中的任何一个都起不了真正的作用。重要的是,为了使联合国的行动真正发挥作用,受到人权侵犯的公民应该要求本国政府信守人权承诺。

   “人权不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尔布尔说:“它们包含了对于有尊严的生活所需的最起码的条件的国际共识。”从对残疾人和世界上土著人偏见的斗争到对贩卖儿童网络的曝光,联合国正努力从理论和实践上争取实现普遍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