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更新: 2012年8月22日)获取保密/机密资料
为发挥效力,监察员办公室必须能够查阅每项列名下的机密/保密资料。这对于妥善审议和了解除名申请至关重要。此外,就公平而言,这可以提供一个对机密/保密材料进行独立和客观审查的机会,尽管监察员不能向其他方面透露材料内容。
为方便获取这些资料,监察员一直在与范围广泛的国家探讨能否就资料分享作出安排/达成协议。这些努力的结果反映在下文第一部分列表中。
由于各国在作出这类安排和达成协议时面临许多实际和法律挑战,因此已与一些国家讨论了逐案特批分享资料的可能性。下文第二部分反映了迄今为止这些讨论可以公开的结果。
获得机密/机要/敏感信息的安排/协议
监察员办公室已就获得机密/机要/敏感信息一事达成正式协议并做出正式安排。此外,一些国家也愿意视需要分享这些信息,无需安排或协议。
以下是协议/安排和表达分享意愿的清单。
监察员办公室已与下列国家商定获得机密/机要/敏感信息的安排:
第一部分——协议
| 会员国 | 安排日期 | |
| 1 | 奥地利 | 2011年7月27日 协议文本 (2012年9月1日生效) |
第二部分——协议
| 会员国 | 安排日期 | |
| 1 | 瑞士 | 2011年2月25日 |
| 2 | 比利时 | 2011年4月19日 |
| 3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11年10月7日 |
| 4 | 哥斯达黎加 | 2011年11月10日 |
| 5 | 新西兰 | 2011年11月23日 |
| 6 | 德国 | 2012年1月30日 |
| 7 | 澳大利亚 | 2012年2月24日 |
| 8 | 葡萄牙 | 2012年3月26日 |
| 9 | 列支敦士登 | 2012年3月27日 |
| 10 | 法国 | 2012年5月15日 |
| 11 | 荷兰 | 2012年8月9日 |
第三部分——视需要提供援助
| 会员国 | ||
| 1 | 美利坚合众国已表达并展示出视需要分享机密信息的意愿和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