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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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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建立对法治的尊重是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人权以及持续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有个人乃至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开发布、平等实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推动联合国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

  植根于《联合国宪章》的法治原则包括有关开展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内容。包括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主要机构这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来自《宪章》并需按照《宪章》规定采取行动。

  “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S/2004/616)
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

  大会自1992年以来将法治作为一个议程项目进行审议,自2006年以来重新予以关注,并在最近三届会议上通过决议(A/RES/61/39A/RES/62/70A/RES/63/128)。安全理事会举行了若干次关于法治的专题辩论(S/PRST/2003/15S/PRST/2004/2S/PRST/2004/32S/PRST/2005/30S/PRST/2006/28)并通过了决议,强调这些问题在妇女、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安理会第1820号决议)、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安理会第1612号决议)、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安理会第1674号决议) 等背景下的重要性。建设和平委员会还定期处理在其议程上的国家的法治问题。

  本组织包括司法机制,例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以及特设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

  联合国的活动

  联合国法治活动在大多数国际法领域支持制定、促进和实施国际规范和标准。

  联合国致力于支持国家一级的法制框架:作为本土最高法律的宪法或类似文书;明确一致的法律框架及法律框架的执行;结构合理、资金充足、训练有素、装备齐全的强有力的司法、治理、安全和人权机构;过渡期司法进程和机制;有助于加强法制和向公职人员和机构问责的民间社会。这些是形成社会核心的规范、政策、机构和进程,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纠纷被和平解决,伤害得到有效补偿,并且所有违反法律的人,包括国家本身,都要被追究责任。

  40多个联合国实体从事法治问题,本组织正在全球所有区域的110多个国家开展法治活动和方案,在非洲的投入最大。许多联合国实体在相同国家开展活动。五个或更多的实体目前正在至少24个国家同时开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数是冲突中和冲突后国家。

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努力

  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法治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领导并由法治股提供支助。

  该小组的成员包括政治事务部 (政治部)、维持和平行动部 (维和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法律事务厅(法律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难民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

  该小组制定了广泛的政策指导,以避免重复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作用,并正在为联合国法治工作采取新的战略和成果制方针。该小组已商定了一项2009-2011年联合战略计划,并制定了以下秘书长的指导说明:联合国法治援助途径、联合国儿童司法方针和联合国与制宪。

  请使用下列方式联系

  有关联合国和法治的一些关键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