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对卢旺达境内图西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
外联方案与联合国

尤金·默克什马娜
1994年对卢旺达境内图西人实施的种族灭绝事件幸存者尤金·默克什马娜 (Eugenie Mukeshimana) 的证词。
(00:09:48)

卢旺达开启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正义与和解计划,其终极目标是使卢旺达人民团结一致,重获和平。

打印版PDF

  在1994年对卢旺达境内图西人实施的灭绝种族中,多达100万人死去,近25万女性遭强暴,它给民众造成精神创伤,使国家基础设施大幅减少,让国际社会为之震惊。自此,卢旺达开启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正义和解 计划,其终极目标是使卢旺达人民团结一致,重获和平。

灭绝种族后的法律制裁

  种族灭绝之后几年,至少有12万人被拘留,并遭受指控,对大屠杀应负有刑事责任。为了处理大量的罪犯,司法裁决最终从3个方面来实现: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94年11月8日。该法庭受权起诉那些从199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间在卢旺达参与种族灭绝和其他侵犯国际人道法的罪犯。

  初次审判始于1997年1月,截至2012年12月,该法庭已完成审判阶段。被控灭绝种族、犯下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92人中,49人裁决有罪且认罪,2个案件被撤回,10个案件移交国家审判(2例法国,8例卢旺达),2名嫌犯在结案前去世,14名被告人宣判无罪。9名被告人仍然在逃。到2014年3月,12名被告人仍在上诉。

  由联合国安理会于2010年12月建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机制已接管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剩余事务。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审判机制已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曾发布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其中包括:

  • 在国际法庭对种族大屠杀作出的第一份裁决中,前市长阿凯亚苏 (Jean-liaul Akayesu) 因9项涉及种族大屠杀和反人类的罪名于1998年被定罪。这项裁决也是首次指出,如果强暴或性侵具有打击某一特定群体的目的(无论是整体地还是部分地),那么这就构成种族灭绝的罪名。
  • 在1998年判处前总理让·坎班达(Jean Kambanda)终身监禁也是历史上首次给一国首脑定下种族灭绝罪名。
  • 继二战纽伦堡审判中对朱利斯·斯特莱切(Julius Streicher)的定罪后,该法庭2003年的“媒体案”也首次作出裁决,检讨媒体在国际刑事判决中所扮演的角色。

... 返回顶部 ↥

国内法院体系

  卢旺达国内法院对犯有策划种族灭绝或犯下包括强暴等严重罪行的行为进行起诉。截止至2006年年中,国内法院审判了将近1万名灭绝种族罪嫌犯。继1998年对22名犯有种族屠杀相关罪名的罪犯处以死刑后,卢旺达政府于2007年废除了死刑。随着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被关闭,这一进步使种族灭绝案得以更容易地移交至国内法院。

... 返回顶部 ↥

加卡卡法庭系统

  为解决仍有数以万计的罪犯等待国内法庭审判的问题,以及为了给普通民众带去正义与和解,卢旺达政府重建了名为“加卡卡”的传统法庭系统,于2005年正式投入运行。

  在加卡卡系统中,当地的社区选举出法官,这些法官参与审判除策划灭绝种族罪以外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如果罪犯有悔改之意,并且向社区寻求和解,那么法庭就从轻判罚。通常来说,决心悔改的罪犯不会受到进一步的惩罚,他们一般回家听命于社区服务安排。自2005年起,全国超过1.2万座社区法庭审理了120万桩案件。

  通过使受害者得知家人与亲戚的死讯,加卡卡法庭也有助于促进和解。他们给罪犯反省自身,寻求所在社区宽容原谅的机会。加卡卡法庭定于2012年5月4日关闭。

... 返回顶部 ↥

(00:04:05)

挑战有罪不罚现象的20年——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一直走在全球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前列,起诉了对1994年严重罪行负主要责任的罪犯。

虽然该法庭即将关闭,但其遗产却为新时代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

(00:45:41)

记者招待会——20年后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助理秘书长及书记官长邦哈尼•马约拉 (Bongani Majola) 和书记官长直属办公室法律干事奥斯曼•尼克姆 (Ousman Njikam)。

... 返回顶部 ↥

卢旺达的和解与团结

  卢旺达的和解进程着重于重建身份认同,以及权衡正义、和平和安全。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成犯罪者与受害者和平共处。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卢旺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此外反歧视和反种族灭绝意识形态的法律也已被通过。

  全国团结与和解委员会承担了卢旺达和解进程的主要责任。它的主要活动有:

  • 英甘杜 (Ingando):团结阵营中的和平教育项目。从1999年到2009年,超过9万名卢旺达人参与了这些项目,其意旨在澄清卢旺达历史和分裂的根源,促进爱国主义,反对种族灭绝意识形态。
  • 伊图利柔 (Itorero):成立于2007年的伊图利柔项目旨在推动建立卢旺达的价值观,培养能为社区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者。从2007年到2009年,共11万5228人参与该项目。
  • 研讨会:培养在心理疏导、冲突解决和早期预防系统方面的基层领导者,政界领导者,以及青年和女性工作者。
  • 国家峰会:2000年至今已举办过几届国家峰会,其主题涉及正义、善治、人权、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历史等。
  • 研究:全国团结与和解委员会已经发表不少研究报告,调查卢旺达冲突产生的根源,讨论解决冲突的方法。

... 返回顶部 ↥

我们汲取了重要的经验教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灭绝种族不是单一事件,它是一个过程,会随着时间发展,需要计划和时间去实施。是的,这听着让人毛骨悚然,但同时也意味着,如果有足够的信息、动员、勇气和政治意愿,我们可以阻止种族灭绝。

—— 秘书长潘基文
在卢旺达境内灭绝种族事件
20周年纪念活动开幕式上的致辞

打印版PDF

了解种族灭绝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防止种族灭绝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犯等问题。在二战中,超过600万人因种族、性别或其他原因被纳粹政权蓄意谋杀。

什么是种族灭绝?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灭绝种族罪公约》)将种族灭绝定义为以下任何具有摧毁(无论是整体地还是部分地)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

  • 谋杀团体成员;
  • 对团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 蓄意改变生活条件使团体成员遭受整体或部分的身理摧残;
  • 采取措施限制团体成员生育;
  • 强行在团体间迁移儿童;

  《公约》强调,在国际法范畴下,种族灭绝无论在战时还是和平时期都被认定为一种犯罪,《公约》的缔约方承诺将会“防止和惩罚”这种罪行。发生种族灭绝的国家将会承担防止和惩罚的主要责任。

卢旺达案

  1994年,国际社会目睹了胡图族民兵和军政府在仅仅100天的时间里屠杀了80万卢旺达人(多数为图西少数民族)的惨剧。当时,载有卢旺达总统和布隆迪总统的飞机在降落卢旺达首都基加利时被击落,于是屠杀自次日开始。事实上,两位总统刚结束一轮和平会谈,意在加强原本脆弱的和平协议,结束由胡图族主导的政府与主要由图西族参与的反叛军之间的冲突。坠机事件重燃战争怒火。撤退的政府军联手胡图族民兵,煽动平民杀死图西族人。

  他们声称平民帮助了图西族反叛军,从而为针对无辜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屠杀正名。联合国派出一小支监察和平协议的维和部队,但却未被授权介入。蓄意种族灭绝的警告并未被重视。

  今天,无论在本国内还是在邻国中,卢旺达的种族灭绝所带来的影响仍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存在,包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东部区域,卢旺达的胡图族民兵和他们在当地的同盟仍控制着南基伍省的大部分地区。胡图族民兵与刚果战争的士兵们一道,继续犯下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绑架,杀戮和强奸。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尤其普遍。

防止种族灭绝

  种族灭绝并不会在一夜之间毫无征兆地发生。种族灭绝需要组织,事实上,它是一个深思熟虑的策略,并主要由政府或团体控制的国家机器来实施。理解种族灭绝发生的方式和认识可能导致种族灭绝的迹象对于确保这类恐怖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4年4月7日,即1994年对卢旺达境内图西人实施的灭绝种族事件十周年之际,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一个防止种族灭绝的五点行动计划。

  1. 防止通常作为种族灭绝发生背景的武装冲突
  2. 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包括通过联合国维和人员;
  3. 通过国内和国际法庭的司法行动结束有罪不罚
  4. 收集信息并建立一个早期预警系统;以及
  5. 采取迅速和果断的行动,包括军事行动。

1. 防止武装冲突

  由于种族灭绝最有可能发生在战争时期,减少发生种族灭绝可能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要解决暴力和冲突的根源:如仇恨,不容忍,种族主义,歧视,暴政以及不人性的公众话语剥夺了整个群体成员的尊严和权利。利用资源解决不平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预防策略。防止冲突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内政府。联合国支持国家通过包括政治,外交,人道主义,人权和各种机构活动的方式所作出的努力。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也对防止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

... 返回顶部 ↥

2. 保护平民,包括通过联合国维和人员

  当防止冲突发生的努力失败时,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保护平民。当平民因属于某一群体的原因而被蓄意针对时,种族灭绝就有可能产生了。在过去的十年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屡次扩大对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授权,使他们能够保护被暴力所威胁的平民。今天,联合国维和任务定期帮助国家主管当局建立有效的机制来调查和起诉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解除武装和遣散士兵,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施特别措施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性暴力;以及报道任何煽动种族灭绝的“仇恨媒体”,反人类或其他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

... 返回顶部 ↥

3. 通过司法行动结束有罪不罚

  为防止人们触犯种族灭绝罪,此类罪行的责任人需缉拿归案。打击有罪不罚,并传达一个可靠信念——触犯种族灭绝和相关罪行的犯罪者将被追究责任,以上两项措施会有效发展预防犯罪的文化。

  如今,如果一个国家不愿意或者无法对触犯种族灭绝罪的罪犯行驶审判权,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调查并起诉那些负有最大责任的罪犯。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法庭,它独立于联合国,位于荷兰海牙,负责审判触犯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个人。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这一天是创建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罗马规约》生效之日。截至目前,已有8个情势(国家)的21宗案件被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2012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宣布了有史以来的首次裁决:对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战争罪审判的判决。卢班加是刚果(金)前武装首领,被控参与招募儿童兵。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前,由特别法庭起诉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触犯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责任人。

  •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设于荷兰海牙,于1993年由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它已起诉161人涉嫌在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已完成其中141人的诉讼程序,还有20人的诉讼仍在进行。目前,最知名的审判是2009年10月开始的对前波黑塞族领导人拉多万·卡拉季奇的审判和始于2012年5月对前波黑塞族军队司令拉特科·姆拉迪奇的审判。二人均被指控1992年至1995年期间对波斯尼亚穆斯林,波斯尼亚克族和其他非塞族平民实施种族灭绝以及触犯其他罪行。
  •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位于坦桑尼亚阿鲁沙,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 11月通过的决议设立,于1995年开始行使职权。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一共起诉92人,撤回2个案件,10个案件移交国家审判,其中2件在法国,8件在卢旺达审判。2名被告人在结案前去世。截至2014年3月,共完成63个案件,14名被告人宣判无罪,49人裁决有罪且已认罪。移交卢旺达审判的案件中,六名嫌疑人仍在逃。另三名逃犯一经逮捕,将在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审判机制下审判。

  审理完的案件中包括涉及仇恨媒体的媒体组织业主,还包括卢旺达前军事领导人和前政府领导人,例如卢旺达前总理占干巴达,因为种族灭绝罪被判终身监禁;对前市长阿克叶苏1998年的判决首次指明,以灭绝特定种族为目的的强奸属于种族灭绝罪的一种。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预计于2014年底完成其工作。之后,由联合国安理会于2010年12月建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机制将接管,完成剩余事务。

  此外,一个特别法庭设立于2003年,负责审判在柬埔寨1975年至1979年红色高棉执政期间,犯下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罪犯。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根据联合国和柬埔寨之间的协议设立,2012年2月判处前红色高棉酷刑中心监狱长康克由,别名杜齐,终身监禁罪,这是柬埔寨法律规定的最大刑罚,康克由被控犯有反人类罪和严重违反1949日内瓦公约。到目前为止,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已拘留并起诉其他四名前政府官员。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分别是基于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和黎巴嫩政府间的协议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制,但两个法庭对于种族灭绝案件都无司法权。

... 返回顶部 ↥

4. 设立早期预警系统

  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卢旺达和巴尔干地区的惨剧已用最坏的方式证明,联合国应采取更多措施防止种族灭绝。考虑到这一点,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4年任命胡安·门德斯为防止种族灭绝罪行特别顾问,2007年弗朗西斯·登接任该职位,阿达马·迪昂于2012年接任这一职位。

  特别顾问负责收集存在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风险的地区信息。弗朗西斯·登和爱德华·拉克两位特别顾问收集了存在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风险的地区信息。因为这一工作的敏感性,很多工作内容不为公众所知。但是,当特别顾问考虑到公开他们的担忧会降低特定情况下种族灭绝和相关罪行的风险,或促进和平和稳定事业的时候,他们会发布公开声明,比如2012年2月就叙利亚问题作出的声明如他们在叙利亚和缅甸事务上所做的。此外,特别顾问负责使一些情况引起秘书长重视,从而通过秘书长引起安理会的重视,特别顾问还负责对防止或停止种族灭绝的行动提出建议。

... 返回顶部 ↥

5. 迅速采取行动,包括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武力干预国家内部形势,以防止或应对种族灭绝或其他大规模暴行。

  2005年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召开之际,各国正式达成协议,如果和平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如果政府“明显无法”保护人民免受四种大规模暴行的荼毒,各国应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

  • 对于利比亚问题,国际社会迅速采取行动,阻止利比亚政府屠杀其平民。安理会2011年3月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授权一个国际联盟干预其中,阻止了屠杀卡扎菲政权的示威者。
  • 对于科特迪瓦问题,安理会于2011年3月30日一致通过第1975号决议,谴责前总统洛朗·巴博和总统瓦塔拉支持者继2011年11月大选之后触犯严重侵犯人权罪行,并授权一项联合国军事行动以防止对平民使用重型武器。
  • 对于南苏丹问题,安理会根据第1996号决议于2011年7月部署了一次联合国维和行动,其中一项任务是建议和帮助南苏丹政府履行保护平民的义务。2014年2月,安理会重申,坚决支持南苏丹特派团,和特派团的核心人物,即代表国际社会保护南苏丹的平民。
  • 对于中非共和国问题,2014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提议,在中非共和国建立近1.2万人联合国维和部队,而他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在这个千疮百孔的国家保护平民。
  • 在叙利亚问题上,尽管该国死亡和流离失所的人数日益攀升,尽管联合国官员就这一问题持续发出警告,包括秘书长的反复警告,但是安理会仍然未能团结,支持一项共同的行动方案。

... 返回顶部 ↥

(02:02:16)

从预防到保护 — 《灭绝种族罪公约》65周年 — 小组讨论。

(00:03:59)

《灭绝种族罪公约》 — 波兰律师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先生专访,“种族灭绝”一词由他在1944年首创。

(00:03:11)

永不再发生 — 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阿达马·迪昂专访。

... top ↥

谁负责保护人们免遭人权的公然侵犯?

打印版 PDF

这一概念的出现

讨论“人道主义干预”权(20世纪90年代)

  继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在卢旺达和巴尔干半岛的惨案以后,国际社会开始严肃地讨论如果公民的人权遭到了公然系统的侵犯该如何应对。问题的核心是这些国家对其国内事务是不是享有无条件的主权,或者国际社会是否有权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干预一个国家。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2000年的《千年报告》中回忆了安理会没能以非常果断的态度处理在卢旺达和科索沃发生的事件。他向联合国成员国提出了一个挑战性问题:“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对主权不可接受的攻击,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卢旺达事件,斯雷布雷尼察事件,以及那些会冒犯人类共同人性准则的公然系统的侵犯?”

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责任(2001年)

   “保护责任”这一说法最初出现在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该委员会由加拿大政府在2001年12月建立。该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回答科菲·安南提出的问题——国际社会究竟应该在何时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进行干预。这篇题为《保护责任》的报告得出的结论就是,主权不仅给予一个国家“控制”其事务的权利,而且赋予该国保护其境内公民这一首要“责任”。该报告提出,当一个国家无法保护其人民的时候——不管是没有保护的能力还是出于意愿——这一责任则会落到国际社会的肩膀上。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专家小组报告(2004年)

  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建立了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专家小组。该小组认可保护责任的雏形——它通常被称作“R2P”——提出了国际集体责任这一说法,并“由安理会行使。倘若出现种族屠杀、其他大规模杀戮、种族清洗和严重违反人权法的事件,特别是主权政府已证明其无法或不愿阻止这种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安理会将不得已而批准军事干预。”专家组提出了若干基本标准,以将联合国安理会批准使用武力的权力合法化。这些标准中包括威胁的严重程度,这么做必须是万不得已,以及反应比例。

秘书长报告:大自由(2005年)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报告《大自由》中强烈赞同高级别专家小组概括的方法,并提出一套拟定的标准——包括威胁的严重程度、比例以及成功的几率——用于授权使用武力上。

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2005年)

  2005年9月,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正式承担起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责任。在会议上,世界领袖们也一致认为一旦任何国家没能尽到这一职责,那么所有国家(即“国际社会”)有责任保护那些受到这些罪行威胁的人民。如果和平手段——包括外交手段、人道主义援助和其他方法——不够,国家有关部门“明显无法”保护其人民,那么国际社会应及时果断地共同行动起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并依照《联合国宪章》——逐个部署并酌情与区域组织合作。

具体实践

  2006年4月,安理会首次正式在第1674号决议中提到保护责任这一概念,即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公民的安全。安理会在2006年8月参考了这一决议。当时通过了第1706号决议,批准向苏丹的达尔富尔地区部署联合国维和部队。近日,保护责任这一概念在安理会采纳的很多决议中起了明显重要的作用。

利比亚(2011年)

  继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简称:利比亚)政权大面积系统地攻击了平民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在2011年2月26日一致通过了第1970号决议,明确提出了保护责任这一概念。安理会在谴责了饱受蹂躏的利比亚遭受的“对人权严重系统的侵犯”后,要求结束这一暴行,“撤销了利比亚当局保护其公民的权利”,并施加了一系列的国际制裁。安理会还决定将这一局势交由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安理会在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中要求利比亚立即停火,这包括停止对平民的持续性攻击,该决议认为这会构成“反人类罪”。安理会批准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国内受攻击威胁的平民,但这不包括在利比亚境内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外国侵占力量。几天后,北约依照该决议行事,并派飞机开始抗击卡扎菲的军队。8月,叛军接管了首都的黎波里。2011年10月,卡扎菲的死亡终结了旧政权的命运。

科特迪瓦(2011年)

  2011年3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在应对2010年年末和2011年年初不断升级的后选举时期针对科特迪瓦人民的暴力行为时,一致通过第1975号决议,谴责了前总统洛朗·巴博和瓦塔拉总统的支持者所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该决议引用了“各国保护其公民的首要责任”这一说法,提倡将政权立即转交给瓦塔拉总统,并重申了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4月4日,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为保护科特迪瓦人民免遭进一步的暴行,展开了一项军事行动。在与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以及法国军队数天的激战后,巴博总统被瓦塔拉总统的军队逮捕。4月11日,他对国家权力的掌握结束了。

南苏丹(2011年)

  2011年7月8日,安理会在第1996号决议中组建了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建议并帮助该国政府履行其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这一高潮是通过2005年签署的一份和平协议实现的,那份协议结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内战。2013年12月,政党支持者与反对力量冲突爆发,导致约70.6万民众流离失所,其中7.7万民众在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避难。2014年2月,安理会重申,坚决支持南苏丹特派团,和特派团的核心任务,即代表国际社会保护南苏丹的平民,包括外国民众,同时进行人权监督和调查,支持对有需要的民众的援助。

也门(2011年)

  2011年10月21日,第2014号决议谴责了也门当局犯下的侵害人权行为,并鼓励也门人民进行自己领导的权力过渡这一政治过程,这包括提前进行总统选举。这一决议明确撤消了也门政府“保护其人民的首要责任”。

叙利亚(2012年)

  潘基文秘书长强调,叙利亚急需政治解决方案,结束当前冲突。三年的冲突已导致10万民众丧生,引发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他呼吁该区域和国际社会,尤其是安理会,团结一致,全力支持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拉赫达尔·卜拉希米的工作,帮助叙利亚人民达成政治解决方案。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已强烈谴责了叙利亚境内旷日持久、“大范围、有系统”的侵犯人权的罪行,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所有暴行,保护其人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建议将叙利亚的局势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并敦促安理会承担起保护叙利亚人民的责任。

  阿达马·迪昂,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在2012年12月的一份声明中指出,“很显然,叙利亚政府没能保护好叙利亚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采取行动,秉承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和政府作出的承诺,保护民众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种族清洗、反人类罪,及其煽动行为。”

中非共和国(2013年)

  2012年12月,塞雷卡联盟发动袭击,中非共和国冲突全面爆发。随着主要的基督教武装人士拿起武器,宗教意味愈发浓重。2013年10月10日,安理会第2121号决议强调,“中非共和国当局负有保护保护居民和确保领土安全与统一的首要责任”。同时还强调,“当局有义务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得到尊重”。2014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提议,在中非共和国建立近1.2万人联合国维和部队。

秘书长报告

实施保护责任(2009年)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这份联合国秘书长撰写的2009年报告围绕保护责任这一概念涵盖的三大支柱,勾画了一个大体策略:

  1. 一个国家承担着保护其民众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反人类罪、种族清洗及其煽动行为的责任。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2. 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3. 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来保护平民免遭这些罪行的伤害。如果一个国家明显无法保护其民众的安全,那么国际社会必须依照《联合国宪章》准备采取集体行动来保护该国的人民。

预警、评估和保护责任(2010年)

  秘书长关于预警、评估和保护责任的报告找出了差距,并提出了若干方法来提高联合国的能力,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使用预警功能,这包括来自外地业务的信息以及对预警、灵活反应和平衡反应的提高,因为这里存在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行或种族清洗的危险。

区域和亚区域安排的作用(2011年)

  联合国秘书长在2011年的一份报告中强调了,我们需要有效的全球区域合作,以帮助各国履行其保护责任。该报告意识到了差距,并向联合国提出若干方法以强化合作,并利用从区域和亚区域安排获取的信息和分析内容识别各种危险迹象,在亚区域、区域或全球层面上承担或支持适时、有效的预防措施。该报告在强调该原则的普遍性,以及各区域“必须要向前发展”的同时,也承认了“各区域将按照自己的发展速度,以自己的方式实施这一原则”。

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2012年)

  2012年9月,秘书长提交了关于保护责任的第四份报告,审阅了当一个国家无法保护自己民众时,可采取的及时果断的反应,包括可用的手段和伙伴方,以及预防和应对之间的密切关系。

国家责任和预防(2013年)

  2013年8月,秘书长发布关于保护责任的第五份报告。报告旨在提供分析和战略,帮助各国完成他们的责任,保护公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反人类罪和种族清洗。

(00:05:53)

"保护的责任:采访联合国保护的责任特别顾问珍妮弗·威尔士 (Jennifer Welsh) 女士"

秘书长的特别顾问

  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委任了第一位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胡安·门德斯先生,随后是2007年委任的弗兰西斯·登先生。特别顾问主要负责下述工作:

  • 收集有关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信息;
  • 向秘书长进行预警,并通过他向安理会汇报;
  • 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有关防止或停止种族灭绝 应采取何种行动的建议;
  • 与联合国系统保持联系,商议为阻止种族灭绝应采取的行动。

  2008年,秘书长委任了爱德华·拉克先生为其保护责任特别顾问。2013年6月,珍妮弗·威尔士接替拉克先生,主要负责这一概念的发展和改进,以及与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实现这一概念的进一步措施,保持持续的政治对话。

  联合办公室负责保持和发展现有安排,这包括能力建设,收集分析外勤获得的信息,同时还就倡导新安排,跨部门评估,公共政策以及日积月累地学习如何预期、预防、回应与保护责任有关的危机,为自己增加价值。

冲突中的性暴力必须被视作犯罪,也的确是一种犯罪,而不只是战争带来又一不幸的附带影响。

— 联合国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
扎伊娜卜·哈瓦·班古拉

打印版 PDF

  比起士兵们,平民更可能成为现代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根据“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的数据,当今在战争中伤亡的绝大多数是平民,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妇女尤其会遭受到各种毁灭形式的性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有时是为达到军事或政治目标而有步骤部署的。

  战争期间发生的强奸行为通常意在恐吓人民、拆散家庭、摧毁社区,某些情况下则是为了改变后代人口的族裔构成。有时也是为蓄意使妇女感染艾滋病毒或者使目标社区的妇女丧失生育能力。

  在卢旺达1994年长达三个月的种族灭绝中,约有10万到25万名妇女惨遭强奸。

  联合国机构估计,塞拉利昂内战期间 (1991-2002) 有超过6万名妇女被强奸,利比里亚冲突中 (1989-2003) 有超过4万名妇女被强奸,前南斯拉夫内战期间 (1992-1995) 有多达6万名妇女被强奸,而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过去12年的战争中,至少有20万名妇女被强奸。

  即使在冲突结束后,性暴力问题的影响仍会持续存在,包括意外怀孕、性传播感染以及耻辱感。而作为不安全感和有罪不罚的后果,普遍存在的性暴力本身在冲突之后也可能持续存在甚至是增加。同时,对于幸存者在医疗保健、艾滋病治疗、心理支持、经济援助和法律赔偿等方面的需求,大多数冲突后国家不具备满足这些需求的相应资源。

(00:04:06)

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期间充斥着残酷的大规模性暴力行为。这些恐怖罪行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至今仍影响着卢旺达。过了十多年以后,卢旺达国防军将这种暴行视为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

承认性暴力是一种国际罪行

  几个世纪以来,性暴力行为都被默许为不可避免的。1998年联合国关于性暴力和武装冲突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历史上军队将强奸作为战争的合法战利品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冲突双方均被指控犯有大规模强奸罪,然而作为战胜方同盟国起诉涉嫌犯有战争罪而设立的东京和纽伦堡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却无一将性暴力认定为犯罪。

  直到1992年,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妇女大范围遭到强奸,该问题终于得到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关注。1992年12月18日,安理会宣布“发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大规模、有组织、有步骤地拘禁和强奸妇女,尤其是穆斯林妇女”的行为,是必须解决的国际罪行。

  随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Y,1993) 的规约规定,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的强奸行为连同酷刑和灭绝等罪行同属于危害人类罪。2001年,该法庭判定一名被告因强奸而犯危害人类罪,成为判此定罪的第一家国际法庭。此外,该法庭将性奴役列入危害人类罪的奴役罪,从而扩大了该罪的定义。在此之前,强迫劳动是被视为危害人类罪的奴役罪的唯一形式。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也宣布强奸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1998年,该法庭判定一名被告人因强奸而犯灭绝种族罪,成为判此定罪的第一家国际法庭。对卢旺达一名前市长让·保罗·阿卡耶苏 (Jean-Paul Akayesu) 的判决认定强奸和性侵犯构成灭绝种族行为,因为其旨在全面或部分摧毁图西族。

  自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受孕、强迫绝育、或者“严重程度类似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普遍或有步骤地发生时,均为危害人类罪。由国际刑事法院颁发的逮捕令指控数起强奸行为既属战争罪,也属于危害人类罪。

  虽然不断改变的国际和国家法律是惩治和结束性暴力行为的主要步骤,但若人们对于遭受性虐待的妇女的态度没有根本的改变,则这些步骤不可能成功。

  刚果民主共和国布卡武市潘兹医院的院长穆韦格 (Denis Mukwege Mukengere) 博士说:“现在的情况是,被强奸的妇女反倒是受侮辱和遭排斥的人。除了法律之外,我们还必须让社会的规约力量站到妇女这一边。我们需要的是让受害者得到社会的支持,而强奸犯才应该感到耻辱、是应该是被整个社会排斥和惩罚的人。”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近年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在制止冲突中的性暴力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以帮助提升认识、推动相关的行动:

  • 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呼吁各会员国增加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参与,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保护平民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国际法,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强奸和性凌虐。
  • 安理会第1820(2008)号决议要求消除作为战争策略而对妇女和女孩使用的野蛮的性暴力行为,消除对犯罪者的有罪不罚现象。该决议请秘书长和联合国在联合国领导开展的包括难民营在内的安全方面的努力中,为妇女和女孩提供保护,并请妇女参与到和平进程的各方面中。
  • 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措施以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冲突中的性暴力,例如请秘书长认命一名特别代表来领导和协调联合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工作,派驻专家小组到存在此问题的地点,并要求维和人员保护妇女和儿童。
  • 安理会第1889(2009)号决议重申第1325号决议,谴责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持续发生的侵犯妇女的行为,并敦促联合国会员国和民间社会在冲突后方案中考虑到对妇女和女孩进行保护和赋权的需求,包括那些与武装团体有联系的妇女和女孩。
  • 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要求秘书长在安理会议程中列出确信涉嫌实施性暴力或对应对此行为负责的当事方。该决议还要求做出针对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检测、分析和提交报告的安排。
  • 安理会第2106(2013)号决议旨在加强冲突中性暴力的监督和预防。
  • 安理会第2122(2013)号决议强调女性参与在预防、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中的作用。

“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协同努力,结束冲突中的性暴力

  2007年,联合国各机构打击性暴力行为的工作全部集中在 “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之下。该项目联合了13个联合国机构,是联合国系统为加强协作和问责、健全方案和宣传、支持各国在防止性暴力和有效应对幸存者需求等方面的努力,而进行的联合行动。

  联合国该行动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例如为第一个“打击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性暴力行为的全面战略”以及“利比里亚性暴力问题的政府-联合国联合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支持。

  由澳大利亚政府援助署资助,联合国该行动与维持和平行动部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一道,已经记录了在解决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上最好的维和实践。从发起达尔富尔地区的拾柴巡逻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建立市场护送、夜间巡逻和预警系统,维和实践分析实录编列了战争期间及之后在打击性暴力问题上所做出的直接和间接努力。

团结起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08年,潘基文秘书长发起了“团结起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运动——该运动旨在防止和消除世界范围内在战时及和平期间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暴力行为。该运动将诸多联合国机构联合起来,并联同个人、社会和政府等力量一道,消除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秘书长特别代表

  2010年,根据安理会第1888号决议,秘书长任命玛戈特·瓦尔斯特伦为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2012年6月,扎伊娜卜·哈瓦·班古拉接替瓦尔斯特伦女士,担任特别代表。

  特别代表的职责是进行统一战略领导,通过“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行动来推动合作与协调。

  该特别代表的职责是进行统一战略领导,通过“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行动来推动合作与协调。就职后,班古拉女士,塞拉利昂前任健康和卫生部长,概括了她想到实现的六个目标:

  • 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为受害者寻求正义;
  • 保护、赋权在冲突中面临性暴力的民众,尤其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女性和女孩;
  • 动员政治领导人;
  • 加强协调、确保联合国系统的响应更加协调连贯;
  • 提高人们意识,即强奸是一种战争策略;以及
  • 强调在打击这一邪恶罪行的工作中,国家的自主权、领导力和责任。

秘书长年度报告:

  2013年3月14日,秘书长向安理会递交最新的关于冲突中性暴力的报告。报告审议了22个冲突地区(首次包括马里),且提供了确信涉嫌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或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冲突各方的信息。报告还强调,迫切需要确保性暴力的思考明确、且持续得反映在和平进程和协议中,反映在所有安全部门改革和裁军事务中,反映在联合国参与的解除武装和重返社会进程中。

  2012年“冲突中的性暴力:秘书长报告”首次提出了一些军队、民兵团体和其他武装团体的名称,他们都涉嫌犯有最为恶劣的罪行。该报告里列出的团体包括中非共和国和苏丹南部的上帝抵抗军、科特迪瓦的武装民兵团体和前武装部队、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部队。

  该报告通过事例说明性暴力行为是如何在冲突之后威胁安全并阻碍和平建设的,例如在乍得、中非共和国、尼泊尔、斯里兰卡、东帝汶、利比里亚、塞拉利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以及性暴力行为是如何被用于选举、政治纷争和内乱的,例如埃及、几内亚、肯尼亚和叙利亚等国。

《暴行罪分析框架》

预防工具

  暴行罪被认为是人类最严重的罪行。暴行罪之所以是一种国际犯罪,是因为人们认为与该罪行相关的行为会影响人类的核心尊严。

  每个人都有责任问自己,我们能采取什么行动来保护人们不受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最重大国际犯罪的威胁。这些犯罪行为在世界多个地区持续渗透。尽管发生罪行就呼吁问责已成惯例,但有罪不罚的现象仍太过普遍。我们能够也必须提前采取更多的行动,才能拯救生命,防止社会陷入可怕的暴行当中。

分析框架 [PDF 3.8 MB]
document cover page

什么情形可视作“种族灭绝”

指导说明

  人们有时会问: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能否称为“种族灭绝”。正确使用这个词非常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该词常被错用于指代针对特定人群的大规模严重犯罪;(2)该词的感情色彩及使用上的政治敏感性;以及(3)种族灭绝的认定有潜在的法律影响。

  本说明旨在指导人们如何使用“种族灭绝”这个词,主要基于法律而非历史或事实方面的考虑。

种族灭绝 [PDF 0.6 MB]
document cover page

《宗教领袖行动计划》

  宗教领袖能对拥有相同信仰的人们的行为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不幸的是,宗教有时被滥用,为煽动暴力和歧视的行为做辩护。所有教派的宗教领袖都要展现其领导力,这一点至关重要。

  经过两年时间,咨询了全世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领袖,《行动计划》才得以制定,提出了关于宗教领袖和行为体如何防止暴力以及促进和平与稳定的大量建议。所有宗教均主张尊重生命,人人生而平等。这些原则要求我们尊重所有人,即使是那些与自己观念严重不合或文化背景迥异的人。

行动计划 [PDF 11.2 MB]
document cover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