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司
指导方针
(草案——2009年8月28日最后订正)
调解司的通盘结构
1. 调解司是根据大会第62/228号决议设立的,被认为是大会加强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努力中的一个关键要素。调解司处理争议各方、监察员办公室、管理评价股和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提交的案件。调解司设在纽约,在联合国监察员的权力下履行职务。经大会核准,调解司由一名主任(D-1)领导,下辖两名调解员(P-5)和一名行政助理。此外,该司维持一份待命国际专业调解员/监察员名单,有需要时他们可在总部和外地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
什么是调解?
2. 调解是自愿、非正式和保密的程序,由一名受过训练的中立人士,称为调解员,协助当事各方经过谈判就一项争议或分歧达成协议,当事各方本身对最后决定保持控制。
调解的好处
3. 调解可以帮助解决争议,协助当事各方对其冲突找到解决办法。首要原则是,任何争议的最佳解决办法通常是当事人找到的。
4. 调解进程可以节省时间、金钱,减少工作场所的紧张冲突。与出庭审判、由法官裁决相比,当事各方通过调解通常可以更快、更方便地解决争议。
5. 调解不是法律程序,因此一般不需要法律顾问在场。不过,如果当事方希望的话,可以带一名代表或同事到场。
6. 如果工作人员已向正式司法系统提出诉讼要求,在法官鼓励或当事方自己倡议下,当事各方可以选择使用调解,以停止可能漫长、紧张和费钱的法庭程序,而且在法庭程序中当事方不再能控制结果。
调解的关键要素
7. 调解是自愿的程序。没有当事各方的同意,调解不能有效进行或通常不能进行。
8. 调解是非正式的程序,让当事各方在正式渠道之外,在一名调解员协助下非正式地解决问题。
9. 调解是严格保密的程序。当事各方之间讨论或与调解员私下讨论的任何内容都是保密的,除非当事各方本身同意解密。
10. 调解也是无损害的。意思是,调解期间的讨论、为调解目的表示的立场和提出的文件都不得在以后的法院或法庭中用作证据。此外,法院不得传召调解员或参加者说明调解期间发生的事。
11. 调解司将提供机会,让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当事各方就争议达成它们自己的解决办法。调解员将便利当事各方达成争议的解决。但是,当事各方仍然要对设计自己的解决办法负完全责任。调解员不作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的决定,但引导它们以彼此同意的办法解决冤情。
调解员的作用
12. 调解员是中立的。意思是他们是独立的,对可能的结果没有任何既得利益。调解员的作用是设法创造安全的环境,鼓励当事各方平等参与,这可以促进解决问题的气氛。
13. 调解员不是法官。他们不决定案件的结果。调解员运用自己的技能设法使当事各方的意见有机会得到尊重、客观的听取,并协助各方达成它们自己的解决办法。
谁可以请求调解?
14. 调解对联合国所有雇员和内部司法制度下其他类别的工作人员开放。
15. 下列方面可以请求调解:
㈠ 争议的当事一方。在此情况下,调解司可接触其他当事方以确认它们愿意参加调解。
㈡ 当事各方可共同同意请求调解。
㈢ 管理评价股和监察员办公室也可提出请求。
㈣ 当事各方也可由联合国争议法庭转给调解司。
㈤ 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在当事各方同意下也可将案件提交调解司。
争议提交调解的资格
16. 所有工作场所的争议或分歧都有资格提交调解。工作场所的争议或分歧是由联合国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现有、预期或过去的雇用关系引起的任何有争议的正式或非正式要求或问题。工作场所争议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17. 基本上任何种类的工作场所冲突都适宜调解。在有经验的调解员协助下,如果当事各方愿意参加调解程序,大多数工作人员问题都是可以调解的。
筛选案件
18. 所有调解请求都将在案件提出后一个星期内筛选,以确保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适当工具。在向当事每一方无条件确认调解之前,将迅速进行筛选。筛选过程只进行一次,如果发现一个案件适合调解,即使多次尝试进行调解,也不必再次筛选。
19. 经筛选后,就接受合格的调解查询或请求,将其转交调解司。
20. 按照《联合国争议法庭规约》第8条和工作人员细则11.1(d),有争议的决定引起的争端,如果已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解决,工作人员不得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时间表
21. 按照工作人员细则11.1(b),在工作人员选择正式追究有关问题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工作人员和秘书长均可启动调解有关问题。
22. 关于法庭转交调解的情况,在诉讼之前或诉讼期间的任何时候,包括审讯时,法庭可提议当事各方寻求调解,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则法庭将暂停诉讼程序。当事各方也可以自己提出同意寻求调解,在此情况下它们应[在48小时内]将此决定通知争议法庭书记官处。
23. 进行调解可导致延长适用于管理评价的期限和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的期限。
24. 调解的时间限制通常不应超过三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调解司认为适当时将通知管理评价股或争议法庭书记官处非正式调解需要更多时间。
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25. 按照争议法庭规约第8条,工作人员可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协议未得到执行,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最后执行日期之后,或在调解协议未就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三十天之后,于90个历日内提出的申请可以受理。
调解程序——详细步骤
步骤1——调解司接收争议各方、监察员办公室、管理评价股或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的调解请求。争议一方也可请求调解并请调解司联系其他各方征求它们同意调解。
步骤2——调解办案干事(下称办案干事)同当事各方讨论争议、适当程序和其他有关问题。调解司主任听取办案干事汇报后决定是否适合调解。
步骤3——在案件提交调解司考虑之日起一星期内,调解司将告知当事各方、管理评价股或争议法庭是否受理此案。
步骤4——在受理调解案件后三十天内将进行调解。
步骤5——对认为适合调解的案件,办案干事将联系当事各方为初步协商安排方便的日期和地点。
步骤6——告知当事各方有关的准则以及在调解之前需要提交的文件种类和提交日期。
步骤7——办案干事将提供同意调解表格给当事所有各方签署。
步骤8——当事各方将向办案干事确认有权解决争议的人员会出席调解。
步骤9——在调解之前会将出席人员名单送交当事所有各方。
步骤10——在调解之前,调解员将联系当事各方以简短讨论即将进行的调解,包括有关程序。
步骤11——当事各方将准备一份调解案件概要和任何相关文件,必须在规定日期前提交办案干事。然后这些文件将转交调解员仔细阅读。
步骤12——进行调解。
步骤12(a)——案件解决后,有关当事方签署调解解决协议。
步骤12(b)——如果调解是法庭转来的,在案件解决后,有关当事方签署解决协议。调解司向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发出解决通知。
步骤12(c)——如果调解是法庭转来的而案件没有解决,则在调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争议法庭案件没有解决[不告诉争议法庭案件没有解决的理由。]案件按照调解司的程序规则认定为没有解决或失败,程序规则包括,例如下列情况:
a. 案件在进行调解前获得解决,或当事各方将此事提交其他解决争议程序解决。
b. 当事一方不参加调解或退出调解。
c. 问题没有解决但当事各方陷入僵局而终止调解,或问题得到部分解决并同意就其余问题所要采取的行动。
d. 调解员结束案件(调解员保留在适当情况下结束案件的权利。这种理由可以保密。)
注意(请注意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仍按同意调解书/保密协议严格保密。)
步骤12——如果调解没有解决争议,按照工作人员细则11.4(c),当事各方仍可在调解结束后90个历日内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然后当事各方可以选择继续进行法庭行动或采取对它们开放的任何其他行动途径。当事各方可请监察员办公室提供意见,说明它们可以有哪些替代选择。
步骤13——调解后如有必要,调解员可进行后续讨论。
26. 我们希望以上提供的关于调解的信息,在你考虑如何尝试解决你可能遇到的任何冲突或争议时对你有帮助。如有任何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与我们联系。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纽约联合国监察员和调解服务机构
高级调解员
Mediation Division
电话:(917) 367 5732传真:(917) 367 4211电邮:mediation@un.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