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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海洋

海洋与国际社会

  海洋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以及海洋的所有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使得国际社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合作和协调努力。一部涉及人与海洋相互作用的所有方面的全面的“海洋宪法”已经出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建立了法律框架,海上的所有活动必须在这个框架中进行。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仍是在海洋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行动方案。国际组织和国内机构正在全球、区域间、区域、分区域和国内各级促进和实施大量活动,例如,促进航行安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以及从科学方面更好地了解海洋、海洋资源以及海洋与地球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

联合国大会的作用

  联合国大会自成立以来一致在对世界海洋进行管理。是大会召集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上通过了《海洋法公约》。也是大会召集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只有大会能使《海洋法公约》中阐明的“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的基本原则生效。在这一背景下,因为相信作为有权审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全球机构(第49/28号决议),大会每年审议和审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大会自1983年以来一直在根据秘书长编写的年度综合报告进行这样的年度审查。

  查明的需要

  在《21世纪议程》行动方针支持下,作为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领域采取行动的框架,《海洋法公约》的战略重要意义激励了各种各样的国际努力。1999年,大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辩论让人感觉到有必要扩大和深化,并且需要加强协调以处理海洋问题。

  关于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其1999年4月的第七届会议上,在“海洋”这一部门主题下,专门审查了在执行《21世纪议程》第17章及其他相关章节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协商进程的展开

  根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并且按照《海洋法公约》所提供的法律框架以及《21世纪议程》第17章的目标,大会在1999年11月24日决定展开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协商进程,以便利大会每年能够通过审议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 通过提出可由其审议的具体问题, 有效地、建设性地审查海洋事务的发展情况(第54/33号决议)。

  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协商进程)最初规定为期三年。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按照1999年11月24日第54/33号决议第4段,大会审议了是否应继续协商进程的问题。在审查了过去三年中该进程的工作并注意到其对加强大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辩论的贡献后,大会通过2002年12月12日第57/141号决议,决定将该进程延长三年。

  按照其第57/141号决议,大会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再次审查了协商进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在2005年11月29日第 60/30号决议中,大会决定将该进程的期限再延长三年。

  协商进程的会议

  协商进程的目的是便利大会每年能够通过审议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 通过提出可由其审议的具体问题, 有效地、建设性地审查海洋事务的发展情况, 特别着重指出政府间和机构间二级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领域。

  会议商讨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适当关注大会的任何特殊决议或决定、秘书长的任何相关具体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任何相关建议。会上重点讨论的主题由大会在其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决议中决定。在协商进程期间由一个讨论小组深入讨论这些主题,正如下文所阐述的。

  联合主席起草一个在全会和讨论小组中讨论问题情况和提出的观点的概要。会议可以提出要素建议,供大会审议,包括,适当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程项目下的大会决议的建议。

  关于以前协商进程会议的信息,包括联合主席和重点讨论的主题,请链接非正式协商进程会议图表。

  联合主席

  协商进程会议由两位联合主席协调,这两位联合主席由大会主席与会员国协商任命,同时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需要。

  关于协商进程联合主席的信息,请链接非正式协商进程会议图表。

  讨论小组

  通过与代表团协商,联合主席按照大会的议事规则和惯例,拟定最便利协商进程的工作的讨论方式。大会为有针对性的讨论挑选的主题在协商进程期间由一个讨论小组审议。联合主席根据与各代表团进行的协商以及在一个非正式筹备会议上的讨论,提议讨论小组集中讨论的领域以及小组各部分的安排。联合主席请小组成员通过就相关问题做简短陈述,在会上发起讨论。

  关于以前会议上重点讨论的主题的信息,请链接非正式协商进程会议图表。

  参与

  在第 54/33号决议中,大会决定协商进程的会议应尽可能获得广泛的参与:会议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海洋法公约》的所有缔约方、根据大会有关决议长期获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工作的实体以及主管海洋事务的政府间组织开放。 会议还为获得《21世纪议程》中所指出的重要群组的代表的投入提供了机会。

  想要参加协商进程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必须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拥有咨商地位或者已经被列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名册。

  信托基金

  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出席协商进程的会议,根据大会第55/7号决议设立了一项自愿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包括提供经济舱往返机票。

  在2006年12月20日第 61/222号决议中,大会对自愿信托基金中可动员的资金不足表示关切,促请各国增加捐款。

  联合国出入证(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被邀请参加协商进程会议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姓名和联络信息将通报给海法司,以便提供出入证,供进出纽约联合国驻地用。政府间组织可通过链接礼宾和联络处网站,下载一份特殊的表格。

  在参加协商进程会议之前,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必须直接从位于联合国广场801号(45街第一大道)的发证室领取他们的联合国出入证。届时必须出示表明代表身份的正式文件。在纽约设有联络处的政府间组织应尽力从该联络处获取他们的联合国出入证,以便参加协商进程的会议。

  秘书处

  法律事务厅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海法司)与秘书处其他相关方面合作,包括酌情与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可持续发展司合作,在协商进程会议上承担秘书处的职能。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委员会)

  大陆架

  大陆架的定义和确定其外部界限的标准

  《公约》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和沿海国可据以确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标准。此外,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0年8月29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于像孟加拉湾南部这种特殊情况的特殊方法的《谅解声明》。该《声明》载于《会议最后文件》附件二。

  地质学家所使用的“大陆架”一词一般是指介于海岸线和陆坡之间的大陆边缘部分,或者,在没有显而易见的斜坡的情况下,是指介于海岸线和上覆水域深约100到200米的点之间的部分。不过,在第七十六条中是作为一个法律词汇使用这个术语的。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按照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划定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外缘:通过确定大陆坡脚,通过满足对沉积岩厚度所规定的要求以及通过满足距离和深度标准,或者通过结合这些方法(第七十六条,第 4至 7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