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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为英文  

  腐败是一种隐患,对社会造成广泛的腐蚀性影响。腐败损害民主和法治,导致侵犯人权,扭曲市场,破坏生活质量,并且允许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其他对人类安全的威胁泛滥。

  所有国家——大国和小国,富国和穷国——都存在这一邪恶的现象,但是在发展中世界,腐败的影响最具破坏性。腐败对穷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因为腐败转移本来用于发展的资金,破坏政府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助长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以及阻碍外国投资和援助。腐败是经济表现不佳的主要因素,并且是减贫和发展的主要障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各缔约国关注到了下列问题: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造成严重问题,构成严重威胁,腐败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腐败同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存在联系;一些腐败案件涉及巨额资产,这类资产可能占国家资源的很大比例,并对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各缔约国确信非法获得个人财富特别会对民主体制、国民经济和法治造成损害。

  《公约》缔约国确信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缔约国也确信需要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采取综合性的、多学科的办法,提供技术援助可以在增强国家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能力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通过加强能力和通过机构建设。

  各缔约国决心更加有效地预防、查出和制止非法获得的资产的国际转移,并加强资产追回方面的国际合作。

  《公约》缔约国铭记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缔约国还铭记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妥善管理、公平、尽责和法律面前平等各项原则以及维护廉正和提倡拒腐风气的必要性。

  (摘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言与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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