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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周年
联合国大会高级别会议,2011年9月22日

《德班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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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到迫切需要将《宣言》的各项目标变为实际可行的行动纲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根源、起因、形式和当代表现

  1. 敦促各国通过本国的努力,并与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和利用公共和私人投资,与受影响的社区磋商,消除贫困,特别是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生活的主要地区;

  2.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结束奴役现象和当代形式的类似奴役的做法,在各国间展开建设性对话,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和弥补造成的损害;

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

受害者:概况

  3. 敦促各国通过本国努力并与其他国家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和方案合作,加强国家机制以促进和保护感染或被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流行病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预防行动、适当医疗、教育计划、培训和大众媒体宣传,以消除暴力、偏见、歧视、失业和这些慢性病所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

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

  4. 敦促各国为非洲人后裔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和共同促进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非洲人后裔的遗产和文化;

  5. 各国,酌情争取国际合作的支持,积极考虑为非洲人后裔占多数的社区的保健系统、教育、公共卫生、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积极主动行动调动更多投资;

  6. 呼吁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机制,为美洲和世界各地的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制定能力建设方案;

  7. 人权委员会考虑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工作组或其他机制,以研究对在非洲人散居地区生活的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并提出关于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建议;

  8. 敦促各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根据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工作程序:

   (a) 在其职能和预算范围内,将改善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处境的问题放在特别优先地位并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中这类居民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特别是要为他们制订具体行动纲领;

   (b) 通过适当途径以及与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合作开展特别项目以支持其在社区一级的主动行动,促进这些地区居民和专家交流信息和技术专门知识;

   (c) 制订援助非洲人后裔的方案,分配更多投资用于保健系统、教育、住房、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措施,促进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以及采取其他扶持或积极主动行动;

  9. 考虑到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年青男性受种族主义影响更严重,处于更边缘化和不利的地位,请各国更多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政府行动和政策;

  10. 敦促各国确保非洲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儿童,有机会得到便于他们找到工作的教育和新技术,向他们提供地方社区教育和技术发展以及远距离学习所需要的充足资源,还敦促各国促进将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贡献充分而准确地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11. 鼓励各国查明妨碍非洲人后裔进入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部门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的各种因素,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所查明障碍,并鼓励私营部门促进非洲人后裔平等进入其组织的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

  12. 呼吁各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个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能够完全和切实有效地得到司法制度的保护;

  13. 敦促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本国法律解决非洲人后裔世代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并促进其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及其社区的全面发展,尊重其文化和特殊决策方式;

  14. 敦促各国承认许多非洲后裔经历的十分严重的宗教偏见和不容忍问题,采取政策和措施,防止和消除所有基于宗教和信仰的歧视,因为这种歧视与某些其他形式的歧视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多种形式的歧视;

土著人民

  15. 敦促各国:

   (a) 与土著人民协同采取或继续采取宪法、行政、立法、司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促进、保护和确保土著人民对其权利的享有,保证他们平等和不受歧视地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和自由参与各方面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影响或涉及其利益的事务;

   (b) 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土著文化和遗产;

  并欢迎各国在这方面已采取的措施;

  16. 敦促各国酌情与土著人民协力促进他们建立、购买或扩大企业,采取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贷便利等措施,从而促进其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就业水平;

  17. 敦促各国与土著人民共同制订和执行可向他们提供有利于其社区发展的培训和服务的方案;

  18. 各国与土著妇女和女童协力制定和促进执行有利于她们的公共政策和方案,以促增进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束性别和族裔给她们造成的不利状况,解决她们在教育、身心健康、经济生活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方面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消除土著妇女和女童因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等多种因素而遭受的更严重歧视;

  19. 建议各国按照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准则和标准审查其宪法、法律、法律制度和政策,查明和消除对土著人民和个人的或明或暗、或固有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20. 呼吁各国重视与土著人民签订的条约,对其给予应有的承认和遵守;

  21. 呼吁各国充分和适当考虑土著人民在世界会议自己的讲坛上提出的建议;

  22. 各国:

   (a) 建立机构,并支持已建立的机构促进落实本行动计划中议定的有关土著人民的各项目标和措施;

   (b) 与土著组织、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协力促进旨在消除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动,并定期评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c) 促使社会大众解为改变土著人民的不利地位采取特别措施的重要性;

   (d) 在确定直接影响土著人民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与其代表进行协商;

  23. 呼吁各国注意生活在城市环境下的土著人民和个人面临的特别挑战,并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战略,与针对他们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同时特别注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延习其传统、文化、语言和精神生活方式;

移民

  24. 各国制止普遍排斥移民的现象,积极防止会导致排外行为和排斥移民的消极情绪的一切种族主义表现和行为;

  25. 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将关注和保护移民的人权纳入其方案和活动,努力使政府和公众舆论意识到有必要防止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为和表现;

  26. 各国遵照它们所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他们的移民地位如何;

  27. 鼓励各国促进关于移民人权的教育,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众准确了解移民和移民问题的情况,包括关于移民对东道国社会的贡献和移民特别是在异常情况下的脆弱性;

  28. 呼吁各国以迅速和有效的方式为有利于移民融合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同时适当考虑到许多家庭成员需要独立地位的问题;

  29. 敦促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工作场所对所有工人包括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确保在劳工法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敦促各国视情况消除下列方面的障碍参加职业培训、集体谈判、就业、合同和工会活动;利用处理申诉的司法和行政法庭;在所居住国家各地寻求就业,以及在安全和卫生条件下工作;

  30. 敦促各国:

   (a) 制定政策和行动计划,加强和实行预防措施,促进加强移民工人与东道国社会之间的和睦与容忍,以消除许多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表现,包括暴力行为;

   (b) 审查和酌情修订移民法、政策和做法以便使其中没有种族歧视,与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一致;

   (c) 在当地社区和移民共同参与下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公平对待移民,并视情况促进他们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生活;

   (d) 确保被当局拘留的移民,不论其移民地位如何,受到人道和公平待遇,并按照有关国际法准则和人权标准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酌情提供合格翻译援助,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

   (e) 确保警察和移民当局按照国际标准尊重和不歧视地对待移民,为此,除其他外,特别是要对领导者、警官、移民官员和其它有关群体进行专门培训;

   (f) 考虑移民的教育、专业和技术资格认证问题,促进对资格的承认,使移民能对居住国作出最大贡献;

   (g) 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促进所有移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包括与公平工资和平等报酬、同工同酬、在失业、生病、伤残、丧偶、年老或其他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丧失生计时享受救济、社会保险、教育、保健、社会服务和尊重其文化特点有关的权利;

   (h) 考虑制定和实行移民政策和方案,使移民特别是遭受配偶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脱离虐待关系;

  31. 敦促各国,根据移民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的的情况,对性别问题和性别歧视,特别是妇女在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和族裔等问题交错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多重障碍给予特别注意;不仅要对侵犯移民妇女人权的问题,而且要对妇女对其原籍国和目的地/东道国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研究,研究结果应当列入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

  32. 敦促各国承认,已登记的长期难民应与其它社会成员享有同样的经济机会和责任;

  33. 建议移民接受国与联合国机构、各区域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优先考虑在卫生、教育和适足住房等方面提供充足的服务,还请这些机构对提供这些服务的请求做出适当反应;

难民

  34. 敦促各国遵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中规定的有关促进难民、寻求庇护者、其它被迫移民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义务,并敦促国际社会按照国际团结、共同承担、和国际合作分担责任的原则,根据世界不同地区难民的需要,公平地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35. 呼吁各国认识到难民在努力参与收容国社会生活时可能遇到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鼓励各国根据它们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制定解决这种歧视现象的战略,促进难民充分享有人权;缔约国应保证,所有有关难民的措施必须完全符合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

  36. 敦促各国酌情与有关和主管组织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不遭受暴力,并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其他受害者

  37.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确保所有人均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登记,得到反映自己合法身份的证件,以使其能利用现行法律程序、补救办法和发展机会,并减少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

  38. 注意到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各国应确保所采取的制止贩卖人口的各种措施,特别是其中影响到受害者的措施,符合国际上承认的不歧视原则,包括禁止种族歧视和提供适当法律补救办法的原则;

  39. 呼吁各国确保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女孩能平等受教育,而且,包括多种文化教育辅助方案在内的各级教学课程能针对和适应他们的需要,包括提供学龄前学习官方语言的机会,招聘罗姆族教师和助教,使这些儿童和青年能够学习母语;

  40.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而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视情况建立执行机制,与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的代表合作交流经验,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并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从而满足其各种需要;

  41. 建议各政府间组织在与各国的合作项目和援助各国的项目中视情况注意解决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的问题,促进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42. 呼吁各国并鼓励非政府组织使公众了解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所遭受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促进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文化和历史;

  43. 鼓励媒体促进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平等利用和参与媒体,并保护他们免受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性媒体报道之害,呼吁各国促进媒体在这方面的努力;

  44. 各国政府作出努力,制定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应依据可靠的统计资料,承认与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磋商确定的关注,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所有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均应根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资料保密规定和隐私的保证,征求有关人的意见;

  45. 鼓励各国处理针对亚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问题,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些人在参加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时面临的障碍;

  46. 敦促各国在其管辖范围内确保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还敦促各国和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这类人的权利;

  47. 各国政府应当保障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的权利,他们有权单独或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在私下和公共场合不受任何干扰或歧视地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有效参加住在国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48. 敦促各国承认歧视、边缘化和社会排斥已经和继续对于一国内许多数量居少数的种族群体具有的影响;确保此种族群的人作为此种群体的个人成员能够无差别地和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凡属适用,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种族歧视;

  49. 敦促各国酌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属于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的少数人在就业、住房、社会服务和教育方面遭受歧视,就此应考虑到多重歧视的各类形式;

  50. 敦促各国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所有行动纲领中重视从性别角度看问题,考虑到这种歧视的目标特别偏重于土著妇女、非洲妇女、亚洲妇女、非洲后裔妇女、亚洲后裔妇女、妇女移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能和男性平等利用生产资源,以促进她们参与本社区的经济和生产发展;

  51. 敦促各国在努力争取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过程中吸收妇女,特别是作为受害者的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制定具体措施,将种族/性别分析纳入行动纲领和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是就业方案以及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执行过程;

  52. 注意到贫穷影响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妨碍妇女和男人有效参与政治,敦促各国从性别角度对所有经济社会政策和方案,特别是消灭贫穷的措施进行分析,包括那些为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制订的政策、方案和措施;

  53. 敦促各国并鼓励社会各阶层扶持受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妇女和女童,以使她们能充分行使所有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的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各级的决策,特别是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54. 敦促各国:

   (a) 承认性暴力曾作为一种战争武器被大规模使用,国家有时加以默许或纵容,承认这种暴力是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严重侵犯,在确定的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或)战争罪,依种族和性别划分歧视,使妇女和女童尤其容易受到这类暴力的伤害,而这种暴力往往又是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相互关联的;

   (b) 不再使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包括对妇女和女童施加性暴力和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的人,又不受法律治罪并提出起诉,同时确保对这类罪行负有责任的当权者,包括本人犯罪、命令、煽动、引导、帮助、唆使、协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造成犯罪或未遂犯罪的人,必须加以查明,调查、起诉和惩治;

  55. 各国酌情与以促进儿童最大利益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合作,保护儿童,特别是处于非常脆弱地位的儿童,使其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并在制订有关政策、战略和方案时对这种儿童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

  56. 敦促各国根据它们本国的法律和在相关国际文书下承担的义务,尽其现有资源所能采取的各种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保证每个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的权利,以使他们能够行使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国籍问题上,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人同等的权利;

  57. 敦促各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设法解决同时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残疾人的问题,还敦促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促进他们充分融入所有生活领域;

三、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实施的旨在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措施

  58. 敦促各国在本国和国际两级,在反对歧视的现有国家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和机制之外,制定和执行有效措施和政策,鼓励所有公民和机构采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立场,认识、重视和尽可能扩大各民族之内和之间多样化的好处,在各社区和民族之内和之间落实和提倡正义、平等和不歧视、民主、公平和友谊、容忍和尊重等价值观和原则,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方案,包括政府当局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它各阶层合作执行的方案,加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好处,共同努力建设未来的融洽和富有成果的社会;

  59. 敦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为在各级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而采取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措施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保证那些措施切实针对妇女和男人不同的情况。

  60. 敦促各国酌情实行或加强消灭贫穷和减少社会排斥的国家计划,这种计划要考虑到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与经历,还敦促各国在执行这类计划时加强努力促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61. 敦促各国努力确保其政治和法律制度反映其社会的多文化情况,并在必要情况下加强民主机构,使它们能具有更充分参与性,避免具体社会阶的边缘化、被排斥和歧视;

  62.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政策和方案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引起的暴力行为,加强合作与政策反应,有效执行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其他保护和预防措施;

  63. 鼓励商界,特别是旅游业和互联网服务业,制定行为准则,以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被迫卖淫者,反对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维护其权利、尊严和安全;

  64. 敦促各国制定、采取和加强有效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通过包括立法措施、预防运动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全面反贩卖战略,防止、打击和消灭一切形式的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女童贩卖活动。它还敦促各国酌情分配资源,制定帮助和保护受害者、提供治疗、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的全面方案。各国应提供或加强对于执法部门、移民局以及其他处理贩卖人口问题机构官员的培训;

  65. 鼓励联合国系统的机关、机构和方案促进和采用《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特别是关于不歧视的规定;

A. 国家一级

1. 采取立法、司法、管制、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和保护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66. 敦促各国及时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包括其基于性别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67. 敦促各国针对某些工人群体,包括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移民工人、移民后裔和外国工人的严重处境,制定或加强、促进和执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政策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家庭佣人和被贩卖的人,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并与对他们的偏见作斗争;

  68. 敦促各国根据它们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承担的义务,采取和执行或加强本国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公开和明确地反对种族主义,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禁止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并保证它们提出的保留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69. 敦促各国酌情制定和执行禁止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禁止偷渡移民的法律,要考虑进各种危及生命和造成各种奴役和剥削的做法,如债务劳役、奴役、性剥削和剥削劳动力等做法;还鼓励各国建立打击这类行为的机构—— 如果尚无这种机制的话—— 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援助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打击这种贩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现象;

  70.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易受其影响的或作为其受害者的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审查现行措施以修改或废除可引起这种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71. 敦促各国包括其执法机构拟订和充分执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侦查和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违法行为承担岗位责任,并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

  72. 敦促各国制订、实施和执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通常称之为“种族画像”的做法,即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任何程度上只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来对人们进行调查活动或确定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的做法;

  73.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利用基因研究的科技成果倡导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保护人类基因密码信息的个人隐私,以及防止将这类资料用于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目的;

  74. 敦促各国并请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a) 制定并实施专门政策,促进成立优质、多样化的、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影响的警察队伍,积极招聘各个群体包括少数群体的成员加入公共机构,包括警察机构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例如检察官);

   (b) 努力减少暴力,包括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具体做法是:

    (1) 编写教育材料,教育年轻人了解容忍和尊重的重要性;

    (2) 在偏见演化为暴力犯罪活动之前解决偏见问题;

    (3) 设立由当地社区领袖、国家和地方执法官员等人组成的工作组,改善协调、社区参与、培训、教育和数据收集,以预防此类暴力犯罪活动的发生;

    (4) 确保禁止暴力犯罪活动的民权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5) 加强关于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活动的数据收集工作;

    (6)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并开展公共教育活动,防止今后再次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暴力;

批准并有效执行有关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和非歧视法律文书

  75. 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便到2005年实现普遍批准,考虑做出第十四条所要求的声明,履行其报告义务,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照此行动。它还敦促各国撤销不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其他保留;

  76. 敦促各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极大重视;为此,各国应当考虑建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做好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后继工作;

  77. 敦促尚未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加入上述公约,并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8. 敦促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下列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a)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就业公约》(修正案)(第97号);

   (c)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d)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e) 1958年劳工组织《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f)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g)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便在5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及其1999年的任择议定书;

   (h)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的2项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i) 劳工组织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j) 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和1992年的《生物多样化公约》;

   (k)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m) 《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及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议定书》,以及2000年《反对从陆路、海路和空路偷渡移民的公约和议定书》;

  还敦促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充分执行这些文书;

  79. 呼吁各国促进和保护大会在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宣布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得到行使,以消除宗教歧视,这种歧视与某些其他形式的歧视相结合,构成了多种形式的歧视;

  80. 敦促各国充分尊重和遵守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是因为它提到,外国国民无论其法律和移民地位如何都有权在遭受逮捕和拘留时与本国领事官员取得联系;

  81. 敦促所有国家禁止在发放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住房、健康和司法等方面对外国人和移民工人实行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或族裔的歧视性待遇;

  82. 强调应该反对有罪不罚,包括对具有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动机的罪行不加惩罚,在国际一级,注意到对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不加惩罚严重阻碍公平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最终妨碍和解和稳定;它还全力支持现有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支持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敦促所有国家与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合作;

  83. 敦促各国尽一切努力,充分实施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有关规定,以便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

起诉犯下种族主义行为者

  84. 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与具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动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采取措施,将这类动机视为加重量刑的因素,防止对这类罪行不加惩罚,确保法治;

  85. 敦促各国进行调查以审查刑事诉讼、警察暴力和刑罚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关系,并据此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种关系和歧视性作法;

  86. 敦促各国大力采取措施,防止煽动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以及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新法西斯民族主义暴力思潮的抬头,与这种思潮进行斗争,包括采取措施,消除这类思潮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传媒和体育对青年的消极影响;

  87. 敦促各国制定立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起诉和惩处本身的行为或奉命执行的行为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人,特别是在不歧视方面有这些违反行为的人;

  88. 呼吁各国规定所有形式的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为犯罪,对贩卖者和中间人加以谴责和惩罚,同时确保对被贩卖者加以保护和援助,并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

  89. 敦促各国对一切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不法行为进行彻底、及时和公正调查,对种族主义或仇外性质的犯罪按照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起诉的措施或采取或推动有关行动,确保将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犯罪的刑事和民事调查及起诉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不断积极进行,确保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强调,重要的是提高刑事司法系统各种工作人员的认识和向他们提供培训,确保公平和公正适用法律;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建议设立反对歧视的监督机构;

设立和加强独立的专门国家机构和调解

  90. 敦促各国按照联大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所附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具体联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等问题,酌情设立、加强全国性的独立人权机构,并审查和提高其效力,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资金、使之具备为打击这些现象而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权限和能力;

  91. 还敦促各国:

   (a) 促进这些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合作;

   (b) 采取措施确保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或群体能充分参与这些机构的工作;

   (c) 支持这些机构和类似机构,特别是要出版和散发关于现行国家法律和案例法的资料,并与其他国家的机构合作,以了解这些做法的表现形式、作用和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消除这些做法的战略;

2. 政策和做法

数据收集和分类及研究

  92. 敦促各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收集、汇编、分析、散发和发表可靠的统计数据,并采取所有其他有关的必要措施,定期评估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的境况;

   (a) 应根据国家立法对此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收集这类资料时,应酌情征得受害者明示同意,以其自我认同为基础,并根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数据保护条例和隐私权保障来进行;这类资料不得滥用;

   (b) 收集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目的是,监测边缘化群体的境况,发展和评价旨在防止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立法、政策、做法和其他措施,确定是否有任何措施对受害者产生非故意的差别影响;为此,它建议在收集、设计和使用信息过程中制订自愿、同意和参与性战略;

   (c) 有关信息应该考虑经济和社会指数,酌情包括健康和健康状况、母婴死亡率、预期寿命、识字率、教育、就业、住房、土地所有权、心理和身体保健、水、卫生、能源和通信服务、贫困和可支配平均收入,以便制订适当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缩小社会和经济条件上的现有差距;

  93. 各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私营部门,改进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在这一领域中促进研究,交换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制订监测社会上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的进步和参与情况的指数;

  94. 认识到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和方案应建立在数量和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并纳入性别观点;这类政策和方案应考虑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提出的优先事项;

  95. 敦促各国建立对公营和私营部门中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为,包括执法人员的此种行为的定期监督制度;

  96. 各国推动和开展研究,对移民问题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采取综合、客观和长期解决办法,切实从根源和表现形式入手;这些研究和办法应该特别注意移民流动的根源,如缺乏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享受、经济全球化对移民趋势的影响;

  97. 建议进一步研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如何反映在法律、政策、机构和做法中,此种情况如何促使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遭受侵害和排斥;

  98. 建议各国在定期提交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中,酌情以适当形式列入有关其管辖内的个人、群体和社区成员的统计资料,包括其参与政治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的统计数据;所有这些资料的收集应依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数据保护条例和隐私权保障来进行;

制定面向行动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包括肯定行动,确保尤其在获得社会服务、就业、住房、教育、保健等方面不受歧视

  99. 确认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是国家的首要责任;为此,它鼓励各国发展或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多样化、平等、公正、社会正义、机会平等和所有人参与;通过抉拮或积极行动和战略,这些计划应力求为所有人有效参与决策创造条件,在非歧视基础上在所有生活领域实现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世界会议鼓励各国在发展或制订此类行动计划时,建立或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以让它们更直接地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制订、执行和评价;

  100. 敦促各国根据现有统计资料制定国家方案,包括各种积极措施,促使遭受种族歧视之害或可能遭受其害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初级教育、基础保健和适足的住房;

  101. 敦促各国建立方案,促使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不受歧视地得到医疗保健,做出大的努力消除在母婴死亡率、儿童免疫率、艾滋病毒/艾滋病、心脏病、癌症和传染病方面存在的悬殊差别;

  102. 敦促各国在城市发展方案和其他人类住区的规划阶段促进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居住,同时修缮被忽略的公共住房,以解决社会排斥和边缘化问题;

就业

  103. 敦促各国酌情促进和支持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所拥有的企业的组织和经营,便利他们平等获得贷款和培训机会;

  104.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

   (a) 通过包括在工作地点落实公民权利、公众教育和交流在内的多方面战略来支持创造无歧视的工作场所,而且促进和保护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工人的权利;

   (b) 认识到新兴产业对贫困社区能产生积极推动影响,尤其通过社区发展银行增加获得资产的途径,促进旨在改善条件低下和地位不利地区的经济和教育条件的产业的创建、发展和扩大,并且与私营部门一道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保持现有工作以及促进经济萧条地区的工业和商业的增大;

   (c) 改善除其他之外在寻找、保持或重新获得包括技能职业在内的工作时面临最大障碍的目标群体的前景;应该特别注意遭到多种歧视的人;

  105. 敦促各国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加强保护工人的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时,特别注意缺乏保护,以及有时受到剥削的严重情况,后者如同被贩卖者和偷渡移民的情况,这些情况使他们更加容易受到诸如家庭佣人遭到禁闭之类的虐待,并且容易被雇佣从事危险和低报酬工作;

  106. 敦促各国避免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性做法、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不利影响,促进有关工人权利的国际文书和规范的实施和遵守;

  107. 呼吁各国及鼓励工会代表和企业部门在工作场所实行无歧视做法,并保护工人的权利,特别包括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员的权利;

  108. 呼吁各国向在工作场所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员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法律程序和其他补救行动;

保健、环境

  109. 敦促各国单独和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措施充分实现人人享有达到最高水平身心健康的权利,以便消除标准健康指数所表明的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所致;

  110.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

   (a) 制订有效的机制监视和消除医疗保健系统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诸如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歧视法律;

   (b) 采取步骤确保人人获得全面、优质和可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其中包括得不到医疗服务的人获得初级医疗保健,协助培训既具有多样性又有为条件差的社区服务的积极性的医疗队伍,加强医疗保健队伍的多样性,从所有群体包括种族和族裔少数人中招聘有前途且有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成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并将其保留在医疗队伍中;

   (c) 与专业保健人员、社区保健提供者、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科学研究者和私营工业一道,改善边际群体特别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健康状况;

   (d) 与保健专业人员、科研人员和国际及区域卫生组织一道研究医疗和保健战略对各社区的不同作用;

   (e) 制订和执行政策和方案,加强高风险社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工作,努力加强利用现有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护理、治疗和其他辅助服务设施;

  111. 各国考虑采取无歧视措施,为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安全和卫生的环境,特别是:

   (a) 改善获取关于健康和环境问题的公开信息;

   (b) 确保在关于环境决策的公共过程中考虑到有关的关注;

   (c) 分享各领域中改善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技术和成功的做法;

   (d) 尽可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清理、重新使用和重新开发受污染的场所,并经过协商后在自愿的基础酌情重新安置受影响的人员;

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决策

  112.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私营部门及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促进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所有群体的个人参与各阶段经济、文化和社会决策,特别是参与扶贫战略、发展项目以及贸易和市场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113. 敦促各国酌情促进社区的一切成员,特别是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有效、平等地参与社会各级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地方一级的决策,并敦促各国鼓励私营部门便利他们有效地参与经济生活;

  114. 敦促所有的多边金融和发展机构,尤其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区域开发银行,根据它们的经常预算和它们的管理机构的程序,促进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参与各阶段和各级的决策过程,以便促进发展项目以及在适当的情形下促进贸易和进入市场方案;

政治人物和政党的作用

  115. 强调政治人物和政党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中能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各政党采取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平等、团结和不歧视,为此除其他以外,尤其要制定包括对于违反守则行为的内部纪律措施的自愿行为守则,以制止其成员发表鼓励或煽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公开言论和采取这方面的行动;

  116. 议会联盟鼓励各议会就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措施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展开辩论并采取行动;

3. 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

  117. 敦促各国与其他有关机构酌情合作,提供财政资源,用于进行反种族主义教育和媒体宣传活动,促进对在各国境内生活的所有土著人民的文化的接受、容忍、多元化和尊重的价值;尤其是各国应促进人们正确认识土著人民的历史和文化;

  118. 敦促联合国、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各国设法解决非洲在世界历史和文明中的边缘化问题,制定并实施具体和全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方案以便广泛、平衡和客观地介绍非洲对人类的重大和宝贵贡献;

  119. 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奴隶之路项目”及其主题“打破沉默”的基础上拟定案文和发展反映奴役的多媒体中心和/或方案,收集、记录、编排、展示和出版现有的有关奴役历史和跨大西洋、地中海和印度洋奴隶贸易的历史,尤其注意奴役和奴隶贸易受害者追求自由和正义的思想和行动;

  120. 感谢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奴隶之路项目”框架内所作的努力,并请求尽快将成果提供给国际社会;

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

  121. 敦促各国承诺,在尊重人权、多样性和容忍的基础上,没有任何歧视地确保所有男女儿童能获得教育,包括免费获得初等教育;以及成人能获得终身学习和教育;

  122. 敦促各国确保人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均能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权利,并且不采取以任何形式造成在获得教育方面种族隔离的任何法律措施或任何其他措施;

  123. 敦促各国:

   (a) 通过并实施在各级正式和非正式教育中禁止根据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加以歧视的法律;

   (b) 采取一切措施消除限制儿童获得教育的障碍;

   (c) 确保所有儿童能不受歧视获得优质教育;

   (d) 建立并实施衡量和跟踪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和青年的教育业绩的标准化方法;

   (e) 动用资源以消除所存在的儿童和青年的教育成果不平等的现象;

   (f) 支持为了确保学校有一个安全的,没有因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所策动的暴力和骚扰的环境而作的努力;并且

   (g) 考虑设立旨在使得不论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的一切学生在高等学校就读的资金援助方案;

  124. 促请各国在适行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不受任何歧视地接受教育,并在可能时,有机会学习他们自己的语言,以保护他们不受他们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人权教育

  125. 各国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斗争纳入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范围内展开的活动,并参照十年中期评估报告的建议;

  126. 鼓励各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它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并发展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文化和教育方案,以便确保尊重一切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增强各文化和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还敦促各国支持和开展宣传活动和在适当情况下以当地语文编制的人权领域的特定培训方案,以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并促进对多样性、多元化、容忍、相互尊重、文化敏感性、一体化和包容性价值观的尊重;这类方案应该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儿童和青年;

  127. 敦促各国加强包括人权教育在内的教育领域的努力,以促进人们提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了解和认识,敦促各国在适当的情况下与教育部门和私营部门磋商并鼓励教育部门和私营部门编写与这类现象做斗争的教材,包括课本与词典;在这方面,呼吁各国酌情重视课本和课程的审查与修订工作,以删除任何可能鼓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或强化消极成见的任何内容,并增加反驳这类成见的材料;

  128. 敦促各国酌情与包括青年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合作,支持和实施旨在促进尊重文化多样化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公共教育;

儿童和青年的人权教育

  129. 敦促各国在学校课程的人权科目中引入并酌情增加反歧视、反种族主义的内容,编写并改进相关的教育材料,包括历史课本和其他课本,根据不歧视、相互尊重和容忍的原则确保所有教师均受过有效训练并有形成看法和行为模式等的充分动机;

  130. 呼吁各国开展和促进旨在对青年进行人权和民主公民教育和灌输团结、尊重和欣赏多样性,包括尊重不同的群体的价值观的活动;应当作出或发展特别的努力,告知青年并使之敏感地注意到尊重民主价值和人权,以反对建立在种族优越谬论上的意识形态;

  131. 敦促各国鼓励所有学校考虑开展教育活动、包括课外活动,提高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认识,除其他外,纪念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3月21日);

  132. 建议各国在学校课程和高等教育院校中,开设或加强人权教育,以纠正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促进各种族和民族群体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并支持专为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受害者自尊的正规和非正规的公共教育方案;

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员的人权教育

  133. 敦促各国开展并加强对政府官员,包括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执法、教养和安全部门、以及保健、学校和移民当局的人员进行反种族主义和注意尊重妇女的人权培训;

  134. 敦促各国特别注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对司法和公正审判的不良影响,除其它措施外,开展全国运动,提高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对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它有关文书之下所负的义务的认识;

  135. 各国酌情与国际组织、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合作,为检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它政府官员培训,包括举办有关禁止种族歧视国际准则及其对国内法的可适用性和有关其国际人权义务的培训或讨论会;

  136. 呼吁各国确保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师资培训,促进尊重人权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并呼吁教育机构执行经有关部门在机会均等、反种族主义、男女平等和文化、宗教以及其他多样性的基础上批准并有教师、家长和学生参与的政策和方案,以及关注其实施情况。还敦促一切教育者,包括一切教育级别的教师、宗教团体以及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在人权教育中,包括将其作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方式中发展有效作用;

  137. 鼓励各国考虑采取措施,在教师职业方面更多招聘、留用和晋升目前因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而使他们在该职业中代表不足的属于所有群体的女性和男性,并保持他们有获得这种职业的有效平等机会。应该特别努力招聘有能力与各种群体有效沟通的女性和男性;

  138. 敦促各国加强对移民官员、边境警察和拘留中心和监狱工作人员、地方当局、负责执法的其他公务人员以及教师进行人权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活动,并特别注意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权,以预防种族歧视和仇外行为,避免发生因偏见而导致作出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决定的情况;

  139. 敦促各国对执法、移民事务及其它相关官员进行或加强预防贩卖人口的培训;培训应着重于如何预防贩卖人口的行为的发生、起诉贩卖者及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保护受害者免受贩卖者贩卖;培训还应考虑需要顾及人权与注意保护儿童和妇女的问题,并应鼓励与非政府组织、其它相关组织及其民间社会中的其它阶层开展合作;

4. 信息、通信和媒介、包括新技术

  140. 欢迎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通过快速和范围广泛的通信在抵制种族主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141. 提请注意有可能增加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建立在校内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网络;并提请注意互联网能够促进普遍尊重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

  142. 强调必须认识到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制定具体措施,鼓励边缘化社团通过提出反映他们文化和语言的方案进入主流和替代性媒介;

  143. 表示关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的材料不断增多,包括其当代形式和表现,如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传播种族优势的观点;

  144. 敦促各国和鼓励私营部门促进印刷和电子传媒包括互联网和广告,在顾及其独立性的同时,通过其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相关协会和组织,制订出供自愿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自我约束措施、政策和惯例,以:

   (a)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b) 促进各自社会人民的公平、均衡和平等代表团以及多样性,确保此种多样性仅缺在工作人员行为中;

   (c) 禁止宣传种族优越思想、为种族仇恨进行辩护及任何形式的歧视;

   (d) 通过例如协助开展提高公共认识的运动的方式,促进各族人民和各民族相互尊重和容忍;

   (e) 避免一切形式的固有偏见,特别是不宣传对移民及移民工人和难民的错误印象,以防止在公众中煽动仇外情绪,鼓励客观、平衡地描述各国人民、事件和历史;

  145. 敦促各国根据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对通过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实行法律制裁,进一步敦促它们对互联网上的种族主义适用它们所参加的所有有关人权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46. 敦促各国鼓励媒介避免使用反映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陈词滥调;

  147. 呼吁各国充分结合言论自由方面的现行国际和区域标准,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并考虑:

   (a) 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针对传播种族主义信息以及导致种族歧视、仇外心理或任何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紧急制定和传播供自愿遵守的具体的行为守则和自我管理措施;为此而鼓励互联网提供者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建立调解机构,并请有关的民间机构参加;

   (b) 尽可能通过和适用现有立法,起诉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或暴力的责任者;

   (c) 处理利用新的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散布种族主义材料的问题,特别是采取对执法当局进行培训的办法;

   (d) 谴责并积极阻止通过所有通讯媒介,包括互联网等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信息;

   (e) 考虑迅速协调地针对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互联网散布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材料这一迅速发展的现象作出国际反应;并在这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f) 鼓励所有人能作为平等的国际论坛得到和使用互联网,并认识到在使用和得到互联网方面存在着差距;

   (g) 研究方法,通过推广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增强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如互联网的积极贡献;

   (h) 鼓励媒介组织以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工作人员反映社会多样性,采取的办法是促进社会各阶层在它们的组织结构各级有充分的代表;

B. 国际一级

  148. 敦促国际舞台上的所有行为者建立一个基于包容、正义、平等和公平、人的尊严、相互理解、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国际秩序,摒弃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一切排斥主义;

  149. 认为应当通过和平手段和政治对话解决所有冲突和争端。会议呼吁卷入此种冲突的所有各方行使克制并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150. 呼吁各国在反对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方面承认有必要打击全世界的反犹太主义、反阿拉伯主义和对伊斯兰教的仇视,并敦促所有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于对这些社区群体的种族主义和歧视观念而出现的种种动态;

  151. 至于中东局势,呼吁停止暴力和迅速恢复谈判,尊重自决原则和结束一切苦难,以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重开和平进程,安全和自由地争取发展的繁荣;

  152. 鼓励各国、区域和国际组织,包括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在现有机制内处理或者在必要时建立机制和/或对这种机制予以发展处理在全球化过程中可能导致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一些问题;

  153. 建议联合国秘书处维和行动部及其它联合国机构、单位和方案,加强协调,查明各种严重违反人权及人道主义法律的行为,以评估进一步恶化、导致大屠杀、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危险性;

  154. 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促进和开展活动以认清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影响,是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获得保健服务的重要决定因素,并拟订具体项目包括开展研究,以确保受害者在保健系统中得到公平对待;

  155. 鼓励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和执行方案在工作领域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并支持各国、雇主组织和工会在这方面的行动;

  156. 敦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支持各国编制教材和教具;促进人权的教学、培训和教育活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四、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提供有效的补救、援助、纠正和其他措施

  157. 承认发展中国家努力特别是非洲领导人承诺和决心通过《新非洲倡议》等主动行动及“世界互助基金”等其他创新机制认真应对贫困、发展不足、边缘化、社会排斥、经济不平等、不稳定和不安全的挑战,并呼吁发达国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方案酌情提供新的和补充资金以支持这些主动行动;

  158. 承认历史上发生的这些不公正不可否认地助长了影响到世界各地许多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贫困、发展不足、边缘化、社会排斥、经济不平等、不稳定和不安全。会议认识到需要在基于团结和互敬精神的伙伴关系范围内为这些社会和大移民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制定以下领域的方案:

  减免债务;

  消除贫困;

  建设或加强民主体制;

  促进外国直接投资;

  市场准入;

  加紧努力达到国际议定的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指标;

  弥合数码鸿沟的新信息和通信技术;

  农业和粮食安全;

  技术转让;

  透明和负责的施政;

  投资于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的保健基础设施,包括除其他外通过全球艾滋病和保健基金进行投资;

  基础设施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包括能力建设;

  教育、培训和文化发展;

  在根据国家和国际文书退还非法获得和非法转移(藏匿)的资金方面开展法律互助;

  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交易;

  根据双边协定或国际文书将艺术品、历史文物和文件退回原属国;

  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

  便利受奴役非洲人的后裔受欢迎的返回和重新安置;

  159. 敦促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及联合国的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更优先注重应对受影响国家和社会尤其是非洲大陆和大迁徙地区发展挑战的各种方案并为之调拨适当的资金;

法律援助

  160. 敦促各国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对正义的迫切要求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处理,并确保受害者尽可能获得信息、支持、有效保护和国内、行政及司法方面的补救,包括有权对所受损害寻求公平和适当补偿或赔偿,以及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161. 敦促各国向种族歧视受害者,包括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便利,使他们能够以适合于他们的具体需要和脆弱性的方式,包括通过法律代表进入所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162. 敦促各国确保保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行为的申诉人和证人免受迫害,考虑各项措施,诸如在申诉人寻求法律补救时提供包括法律协助在内的法律援助,以及如有可能,允许非政府组织在征得种族主义行为申诉人同意后在法律程序上给予支助;

国家立法和方案

  163. 为了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有效地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会议建议所有国家在其国内立法框架中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种族歧视,并通过包括指定国家、独立、专门机构在内的各种手段提供有效的司法和其他补救或补偿措施;

  164. 敦促各国在它们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性补救方面考虑下列因素:

   (a) 应在不歧视和平等的基础上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利用补救办法;

   (b) 在有关的诉讼中必须公布现行的程序性补救办法,并应协助种族歧视受害者按具体案件予以利用;

   (c) 对种族歧视申诉的调查以及对这种申诉的裁定必须尽量迅速;

   (d) 受种族歧视之害的人在诉讼中应获得法律协助和援助,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得到免费的法律协助和援助,必要时应在这种诉讼或在任何因此而引起或者与此有关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向他们提供合格的口译帮助;

   (e) 设立主管的国家机构,以有效调查对种族歧视的指控,并保护申诉人,使他们免受恐吓或骚扰,十分有必要,应该去做;应采取步骤颁布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做法,规定对罪犯给予适当惩罚并提供补救措施,包括对受害者的充分赔偿;

   (f) 应便利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利用法律补救措施,在这方面应认真考虑赋予国家和其他机构以及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在协助这一类受害者方面的能力的方式作革新,应制定方案使大多数脆弱群体能够利用法律制度;

   (g) 应探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因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而卷入冲突或争端的各方之间解决冲突、进行调停及实现和解的新办法和新程序;

   (h) 制定对各种相关歧视形式受害者有利的、有恢复作用的正义政策和方案是可取的,应当认真考虑;

   (i) 已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作出声明的各国应更加努力告知其公众《公约》第14条申诉机制的存在;

补救、赔偿、补偿

  165. 敦促各国通过确保人人有机会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并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构主持正义,确保对此种歧视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赔偿和补偿的方式,加强保护,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会议还强调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提出申诉的人能诉诸法律和提出申诉,并提请注意必须使司法及其他补救方法广为人知、便捷易得、不过分繁琐;

  166. 敦促各国按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有权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为获得适当和公平的赔偿和补偿,并制订有效措施防止再度发生此种行为;

五、实现充分、有效平等的战略,包括开展国际合作并增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制以对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167. 呼吁各国认真履行它们在它们所参加的各区域会议的宣言和行动计划中承担的所有义务,并按照其中载述的目标和其它有关文书和决定中规定的目标,拟订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请各国在已经制定这些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情况下,将这些政策和行动计划纳入其区域会议上所作的承诺;

  168. 敦促尚未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以及其它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的国家考虑加入这些文书,并作为最高优先事项,颁布适当的立法,同时采取措施,充分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有关禁止歧视规则方面的义务;

  169. 敦促各国制定合作方案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利益促进平等机会,并鼓励各国建立具有相同目标的多边合作方案;

  170. 各国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斗争的专题列入区域一体化机构和区域跨界对话论坛的方案;

  171. 敦促国际社会认识到,种族、肤色、出身、国家、族裔、宗教和语言背景不同的人民在寻求共同生活及发展和谐的多种族和多文化社会过程中会遇到实际困难;它还敦促各国承认,应该研究和分析多种族和多文化社会比较成功的事例,例如加勒比地区的一些社会;同时应该系统地研究和发展技巧、机制、政策和方案,用以解决因种族、肤色、出身、语言、宗教、国家或者族裔等因素而引起的冲突,并用以发展和谐的多种族和多文化的社会;因此请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考虑设立一个多种族和多文化研究和政策发展国际中心,为国际社会开展这项重要的工作;

  172. 敦促各国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民族或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制定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努力为促进这些特性创造条件,以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在这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形式的多重歧视;

  173. 进一步敦促各国同样保护和促进历史上在有关的独特境况中处境不利的社团的特性;

  174. 敦促各国采取或加强措施,包括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解决可能会引起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根源,例如贫困、发展不足和缺乏平等机会,其中一些根源可能与歧视性习俗有关,这些习俗使人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容易遭到贩卖;

  175. 鼓励各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宣传运动,阐明移徙的机会、限制和权利,以便使每一个人,特别是妇女能够作出知情的决定,并防止他们成为贩卖的受害者;

  176. 敦促各国在制定和执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以可靠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力求到2015年实现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第36段提出的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这一承诺,以便切实缩小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生活条件上的现有差距,特别是在文盲率、普及初级教育、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健、所有人享有生殖保健、获得安全饮用水等方面的差距。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时,还应考虑促进男女平等;

国际法律框架

  177. 敦促各国继续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其它人权条约监督机构合作,以便通过包括建设性和透明的对话在内的方式促进有效地执行这些文书并适当地考虑这些机构就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申诉通过的建议;

  178. 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使它能够完全地履行其职责并且强调为所有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供足够资源的重要性;

普遍的国际文件

  179. 赞成国际社会努力尤其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主持下采取步骤,促进尊重和保护社区和民族之内和之间的文化多样性,以期建立一个和睦的多文化世界,包括按照国际人权文书拟订一份这方面的可能国际文书;

  180. 联合国大会考虑拟订一项综合和全面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特别要列入涉及影响到残疾人的歧视性作法和待遇的规定;

区域/国际合作

  181. 各国议会联盟对动员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国际年的活动作出贡献,鼓励各国议会审查世界会议目标方面的进展;

  182. 鼓励各国参加有关移民问题的区域对话,并请各国考虑谈判关于移徙工人的双边和区域协定,与其他地区各国一道设计并实施各项方案以保护移民的权利;

  183. 敦促各国与民间社会磋商,酌情支持或进行移民问题原因和后果的区域性全面对话,不仅着眼于执法和边境控制,而且还着眼于增进和保护移民的人权及移徙与发展的关系;

  184. 鼓励具体负责处理移徙问题的国际组织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就涉及针对移民、包括移徙工人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问题交流资料并协调其活动;

  185. 深切关注受影响平民人口遭受的严重人道主义苦难和许多接收国的负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请有关国际机构确保持续向东道国紧急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使其能够帮助受害者,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解决被逐出家园的困难,呼吁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难民能够行使其权利,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其原籍国;

  186. 鼓励各国缔结双边、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协定,以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特别是贩卖女童的问题;同时解决偷运移民入境的问题;

  187. 呼吁各国酌情促进独立的国家机构和其它有关独立机构在区域和国际一级进行交流,以期加强在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方面的合作;

  188. 敦促各国支持其所在的存在这些现象的区域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区域机构/中心的活动,并建议在不存在这些现象的区域考虑在所有区域建立这些机构和中心;这些机构/中心可以展开下列活动评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情况和受害于或易受害于这些现象的个人和群体的情况;查明趋势和问题;为此目的,收集、传播和交流资料,其中包括有关各区域会议和世界会议结果的资料,并建立网络;突出良好做法的事例;组织提高认识运动;如若可能并适当,则通过与联合国、各区域组织和会员国及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努力/与它们的协调来制定建议/解决办法/预防措施;

  189. 敦促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推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斗争;

  190. 鼓励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根据各自正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程序:

   (a) 在各自职权和预算范围内,特别优先注意并拨付足够的经费,以改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境况,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各种表现作斗争,并在制定和执行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吸收他们参加;

   (b) 进一步将人权原则和准则纳入其政策和方案;

   (c) 考虑向理事机构定期报告时包括促进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参与其方案和活动的情况以及采取努力便利他们参加的情况,确保这些政策和做法有助于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d) 审查其政策和做法如何影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确保这些政策和做法有助于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191. (a) 呼吁各国与本国人权机构、依法建立的打击种族主义机构和民间社会协商,拟订并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出关于为执行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而采取措施的行动计划和相关材料;

   (b) 由秘书长任命人权委员会主席与各区域集团磋商后提名的五名知名独立专家,每一区域各一名,在贯彻本次世界会议方面,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这些专家合作追踪观察宣言和行动纲领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高级专员将参照各国、有关人权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特别程序和其他机制、国际、区域和非政府组织及国家人权机构提出的资料和意见向人权委员会和大会提交关于这些规定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c)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打算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内设立一个反歧视股以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和促进平等和不歧视,并请高级专员考虑除其他外在该股的任务中列入如下工作,汇编关于种族歧视及其发展、对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法律和行政支持和建议的资料,并且收集各国、国际、区域和非政府组织及国家人权机构按照世界会议后续机制提供的背景材料;

   (d) 建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各国、国际、区域和非政府组织及国家人权机构合作建立一个数据库,存入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实际办法的资料,特别是国际和区域文书及国家法规,包括反歧视法,以及打击种族歧视的法律手段、种族歧视受害者通过国际机制可得到的补救办法和国内补救办法、各国和区域执行的教育和预防方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最佳作法、开展技术合作的机会、学术研究和专门文献,并保证大众与主管人员一样可通过网站和其他适当方法检索这一数据库;

  192. 联合国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就各种文明之间的对话举行高级别会议及其他会议,并为此目的调动资金和推动合作;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193. 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并且扩大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任命和指定亲善大使,以便除其他外,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倡导容忍文化;同时提高对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祸害的认识;

  194. 呼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的认识;

  195.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及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定期磋商并鼓励旨在收集、保持和修订由世界上所有文化编制的反对种族主义的技术、科学、教育和信息材料的研究活动;

  196.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别注意侵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人权、特别是移民(其中包括移徙工人)人权的情况,并促进反对仇外心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并为此目的制定根据有关合作协定可以适用于各国的方案

  197. 各国协助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各国的请求,制定并资助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特定的技术合作项目;

  198. (a) 人权委员会在其特别程序和工作组特别是关于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中列入要求,在行使职责尤其是在向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报告时考虑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规定,并考虑贯彻世界会议结果的任何其他适当措施;

   (b) 呼吁各国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方面与人权委员会有关特别程序和联合国其他机制合作,特别是与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和特别代表合作;

  199. 建议人权委员会制订补充性国际标准,以加强和修订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际文书的所有方面;

十年

  200. 敦促各国和国际社会支持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活动;

  201. 建议大会宣布一个反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青年和儿童的联合国年或十年,以保护其尊严和人权;

  202. 敦促各国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紧密合作,促进执行《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和从2001年开始的和平文化和世界儿童无暴力国际十年的目标;并且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为这些活动作出贡献;

土著人民

  203. 建议联合国秘书长评估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1995-2004年)的成果,并建议如何纪念这十年的结束,包括适当的后续行动;

  204. 各国确保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便为联合国系统内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今后发展制订一个业务框架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205. 敦促各国配合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请秘书长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得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所有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206. 呼吁各国完成关于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案文的谈判并尽快批准该案文,该案文正在由人权委员会宣言草案起草工作组根据委员会第1995/32号决议讨论;

  207. 促请各国按照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和人民和个人的贫困、边际地位和社会排斥的国内和国际的关系,加强其政策和措施,减少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并个别地和通过国际合作,采取适当的步骤,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8. 敦促各国和国际金融及发展机构通过以下行动减轻全球化的不利影响审查其政策和做法如何影响一般的国民特别是土著人民;确保其政策和做法有助于通过国民特别是土著人民对发展项目的参与来消除种族主义;进一步实现国际金融机构的民主化;在可能影响其物质、精神和文化完整的任何事宜上与土著人民协商;

  209. 金融和发展机构和联合国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按照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程序

   (a)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提高土著人民的地位予以特别优先地位并分配足够的资金,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中的这些人口的需要,包括制订具体的方案,以期实现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目标;

   (b) 通过适当的渠道并与土著人民合作,展开特别项目,支持他们在社区一级展开的主动行动,并促进土著人民和这些领域里的专家交流资料和技术知识;

民间组织

  210. 呼吁各国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合作并经常征求它们的意见,利用它们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制订政府立法、政策和其他主动行动,并吸收它们更紧密地参与制订和执行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和方案;

  211. 敦促宗教界领导人继续通过推动和组织对话和合作,抵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实现种族和解与康复,并请宗教界参与促进经济和社区振兴,并鼓励宗教领导人促进各个种族群体之间的更大合作和接触;

  212. 敦促各国与民间社会的所有有关行为者,包括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是受到多重歧视的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和加强有效的伙伴关系,并酌情提供支持,提倡采取一种综合和整体的办法来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非政府组织

  213. 敦促各国提供开放和有利的环境,确保非政府组织能够在其社会里自由和公开地活动,从而对在世界各地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出切实的贡献,并促进基层组织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214. 呼吁各国探讨如何扩大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通过增进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和进一步地自愿合作,加强公民之间的合作纽带和增进各种族和阶层之间的信任;

私营部门

  215.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包括酌情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在其国家领土内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外国企业遵守无种族主义和无歧视的规矩和做法,并进一步鼓励企业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与工会和民间社会其他有关部门合作,为所有企业制定自愿行为守则,旨在防止、解决和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青年

  216. 敦促各国鼓励青年充分和积极地参与并更密切地吸收他们参加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活动的制订、规划和执行,呼吁各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阶层合作,通过联合国系统世界青年论坛并通过利用新的技术、交流和其他方式,推动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内和国际青年对话;

  217. 敦促各国便利设立和维持由青年组织、青年妇女和男子自己本着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精神建立的各种青年机制,开展下列等各项活动传播和交流信息及为此目的建立网络;组织提高意识运动和参与多文化教育方案;如若可能且适合,提出提议/解决办法;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部门定期合作和磋商,拟订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对话的主动行动和方案;

  218. 敦促各国与各政府间组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国际和区域体育协会合作,通过无任何歧视的体育运动并以奥林匹克精神教育世界青年,加强在体育运动中反对种族主义;奥林匹克精神要求人们谅解、容忍、公平竞争和团结;

  219. 承认本《行动纲领》,若要取得成功就需要有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政治意愿和充分的资金以及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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