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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六: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大会程序合理化的结论a

  1. 对于大会各届会议的议程,应在同有关代表团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将相关的项目归为一类或予以合并,以求尽量使其简化。*

  2. 应在适当时把具体项目提交联合国其他机构或专门机构审议。会员国要求大会讨论某些项目的权利应不受任何影响。

  3. 按照大会议事规则附件四第28段中的建议,大会应确保尽可能不将同一问题或某一问题的同一方面交付一个以上的主要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应得到更充分地实施,除非其他主要委员会审议中的问题的法律方面有必要征求第六委员会的意见。

  4. 总务委员会应当更充分地发挥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和第34/401号决定第1和第2段规定的作用,定期审查大会的工作并作出必要的建议。

  5. 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应该根据过去的经验,主动提议将类似的项目并为一类以便就这些项目进行一次总辩论。

  6. 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应及时向委员会提议截止每一项目的发言人名单。

  7. 议定的工作计划应受到尊重。为此,会议应在排定的时间开始,并应充分利用会议时间。

  8. 每一主要委员会的高级职员应定期审查工作的进展。必要时应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工作如期进行。

  9. 谈判程序应细心加以选择,以求其切合特定的主题事项。

  10. 秘书处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服务,以便利非正式协商的进行。

  11. 各附属机构的任务应细心加以界定,以便避免工作发生重叠或重复。大会还应定期审查其附属机构的效能。

  12. 决议应尽可能清楚明确。

 

注释

a. 大会1984年12月13日第39/88 B号决议核可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关于大会程序合理化的结论,并决定将其作为其议事规则的附件;上述结论转载于本附件。
*. 讨论中有人表示,有关代表团的同意不是一项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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