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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五:关于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的第34/401号决定a

一. 会议的组织

  A. 总务委员会

  1. 总务委员会应该在每届会议开始时审议怎样才能使会议的工作尽量合理化。

  2. 此外,总务委员会也应在会议期间定期开会审查工作的进展,并就会议的一般日程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向大会提出建议。

  B. 会议时间表

  3. 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会议都应在上午十时三十分和下午三时开始,并且为了加快大会工作的进行,所有会议都应该按预定时间准时开始。

  C. 议程项目的分配

  4. 实质性项目通常应先在一个主要委员会中讨论,因此以前分配给全体会议的项目,今后应发交一个主要委员会,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全体会议上继续审议。

  D. 一般性辩论

  5. 为了顾及其他发言者,并保持一般性辩论的庄严,各代表团不要在大会堂里向刚发完言的人致贺。

  E. 解释投票理由

  6. 解释投票理由应以十分钟为限。

  7. 如果一个主要委员会和全体会议审议同一决议草案,各代表团应尽可能只发言一次解释其投票理由,即在委员会,或是在全体会议,但该代表团在全体会议所投的票与其在委员会所投的票有所不同时,不在此限。

  F. 答辩权

  8. 如果一天排定两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又都审议同一项目,各代表团应在那天的末尾行使答辩权。

  9. 任何代表团在一次会议上行使答辩权的发言,每一项目以两次为限。

  10. 任何代表团在一次会议上第一次行使答辩权的发言,以十分钟为限,第二次行使答辩权的发言,以五分钟为限。

  G. 不用讲坛

  11. 各代表团在解释投票理由、行使答辩权发言和提出程序性动议时,都应在各自的席位上发言。

  H. 预算和经费问题

  12. 各主要委员会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秘书处才能编制支出估计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才能对概算加以审议;同时,各主要委员会在通过它们的工作方案时,最好能顾到这点。

  13. 此外:

  (a) 对提交第五委员会涉及经费问题的任何决议草案,应规定一个强制性的限期,不得迟于12月1日;

  (b) 第五委员会作为一般性惯例,如果不超过预先规定的数额,就是说任一项目25 000美元,即应考虑不经辩论接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关于决议草案所涉经费问题的建议;

  (c) 订定严格的期限,使各附属机构及早提交需要第五委员会审议的报告;

  (d) 在涉及开支的提案提出和交付表决之间至少应有48小时,以便秘书长能够编制和提出有关行政和经费问题的说明。

  I. 各主要委员会的报告

  14. 各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应该力求简短扼要,除了特殊情况外,不应载有辩论的摘要。

  15. 全体会议处理第二委员会的报告的惯例,是由全体会议宣布,各代表团对第二委员会建议的决议草案所持的立场已在该委员会中予以说明,并载入有关的正式记录,这种惯例,应予推广适用于其他各委员会的报告。

  J. 投票程序

  16. 在附属机构的选举中,如候选人数与应填补席位相等。即不必进行无记名投票,这个惯例应订为标准办法,并应适用于大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但如有代表团特别要求对某一项选举举行投票时,则不在此限。

  K. 总结发言

  17. 为节省会议结束时的时间,大会和各主要委员会应取消由会议主持者以外任何人作总结发言的惯例。

二. 各主要委员会的工作

  18. 在大会一届会议结束以前,各区域集团应就下届会议各委员会主席的分配办法达成协议。

  19. 各主要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应尽早提名。

  20. 总务委员会大力建议,被提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人应有大会工作经验。

  21. 在会议期间,各主要委员会应斟酌情况授权其主席或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非正式磋商,以期就具体问题达成协议。

  22. 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应依照议事规则第一○六条充分行使其权力,特别是更经常地提出发言人讲话的时限或每一代表可以就某一项目发言的次数的限制。

  23. 应鼓励需要召开会议次数最多的各主要委员会在大会期间的早期多多举行会议,以确保在整个会议期间,所举行的会议的分配能更均匀。

三. 文件

  24. 附属机构至迟应在9月1日以前完成其工作,以便其报告的各种工作语文文本都能及时分发,供大会会议开幕后立即可以审议。同时会议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到这项规定。

  25. 所有报告不应编纂其他旧文件。

  26. 附属机构不应将已经分发给全体成员国的会议简要记录或其他资料列入其报告附件内。

  27. 大会应当定期审查各附属机构对简要记录的需要程度。

  28. 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对于秘书长或附属机关所提出而不需要大会作出决定的报告,非经秘书长或该机关明确要求,只应表示注意,而不进行辩论,也不通过决议。

  29. 大会各主要机关和附属机关的报告,以及各项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应该比会员国的任何个别来文优先印发。

  30. 会员国应尽可能不要求把它们的来文作为大会的文件散发;会员国如希望把这种文件散发,应改变方式,尽可能用正式语文提出一项普通照会,将来文附于后面,要求散发。

四. 决议

  31. 向大会提出报告的附属机关,应尽可能提出决议草案,以便利各项目的审议工作。

  32. 如在决议内要求以后一届会议讨论一个问题,应尽可能不要求另列一个新项目,而在通过决议的原项目下进行讨论。

五. 会议规划

  33. 会议委员会应当受权在会议的规划和会议设备的利用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34. 在大会常会期间,大会任何附属机构都不得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但经大会明确核可者不在此限。

六. 大会的附属机构b

……

 

注释

a. 本决定系由大会于其1979年9月21日、10月25日、11月29日和12月12日第4、46、82和99次全体会议根据总务委员会的建议而通过。决定中主要涉及设立附属机构特设委员会的第六节则未载于本附件内。
b. 本节主要涉及附属机构特设委员会的设立,故未载入本附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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