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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多边谈判论坛

  大会依照《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作为联合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议事和决策机构,地位举足轻重。大会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成,是一个讨论《宪章》涵盖的各种国际问题的独特多边论坛。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

  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胁、破坏或出现侵略行为时,如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采取行动。大会可立即审议有关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集体采取措施,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的“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尽管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它已经在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领域采取行动,对世界各地千百万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表明,会员国决心实现下述具体目标:在促进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同时,实现和平、安全和裁军;保障人权和促进法治;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加强联合国。

寻求共识

  大会每个会员国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成员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以及预算问题等特定重大议题的表决,要获得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但其它问题则由简单多数来决定。

  近年来,已经作出特别努力,争取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做出决定,加强了对大会决定的支持。大会主席在与各国代表团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