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11、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
(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184. 2005年9月29日,哥斯达黎加递交一份诉请书,就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的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对尼加拉瓜提起诉讼。

185. 哥斯达黎加在诉请书中指出,“[尼加拉瓜]阻止哥斯达黎加自由、充分行使和享受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的各项权利,还阻止哥斯达黎加履行”根据与尼加拉瓜之间的若干协定“所承担的责任”。哥斯达黎加请求让尼加拉瓜停止这一行为,并请法院确定尼加拉瓜必须做出的赔偿。哥斯达黎加声称,“尼加拉瓜一直、而且尤其自1990年代末以来强行对哥斯达黎加船舶和旅客在圣胡安河的航行做出一些限制”,这违反了“[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1858年签署的]《界限条约》第六条,其中给予尼加拉瓜对圣胡安河水域的主权,同时承认哥斯达黎加的重要权利”。哥斯达黎加坚称,1888年3月28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先生做出的仲裁裁决、1916年中美洲法院的判决以及“[1949年]《友好条约第四条补充协定》”确认并解释了这些权利。哥斯达黎加还声称,“这些限制具有持续性质。”

186. 哥斯达黎加援引双方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发表的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以及双方于2002年9月26日签署的《托瓦尔-卡尔德拉协定》,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由于实施 1948年4月13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哥斯达黎加还以《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为依据。

187. 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在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发布命令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了诉状和辩诉状。

188. 哥伦比亚政府要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法院查明了各当事方的观点,在考虑了它们表达的观点之后,决定暂时不同意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