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132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1/921)通过]
 

51/235.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 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安全理事会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部队任务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6年12月23日第1092(1996)号决议,

又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1996年6月7日第50/236号决议,

重申未由自愿捐款支付的该部队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赞赏地注意到某些国家政府已向该部队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希腊政府同意,在审议所涉期间,其每年自愿捐助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联合国承付的当地雇用的文职人员解雇偿金的一部分,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表示感谢已向为筹措该部队1993年6月16日以前期间的经费而设立的特别帐户提供自愿捐助的所有会员国和观察员国家,

注意到自愿捐助不足以应付该部队的全部费用,包括部队派遣国政府1993年6月16日以前产生的费用,并遗憾地注意到各方对提供自愿捐助的呼吁,包括对秘书长在1994年5月17日的信中向所有会员国发出的呼吁,3 反应不够热烈,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7年5月13日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13 326 013美元,相当于1993年6月16日至1997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摊款总额的15%,注意到约有23%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5.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6.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7. 决定拨出毛额48 000 800美元(净额45 877 800美元)给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特别帐户,充作该部队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1 939 100美元,以及一笔1 131 000美元的款项,用于支付同1993年6月15日以后雇用期间有关的当地雇用的文职人员解雇偿金的费用;

8. 考虑到该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即15 292 600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助提供,3 731 333美元由希腊政府提供, 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 分摊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28 976 867美元(净额26 853 867美元),包括下文第12段所规定的2 768 667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决议、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决议、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决议、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决议、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和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和 B 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决定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组成, 每月分摊毛额2 414 738美元(净额2 237 822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7年分摊比额表,及1998年的分摊比额表,4 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的任务延至1997年6月30日以后;

9.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 123 0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8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0. 决定为该部队1993年6月16日以前期间设立的帐户应继续维持为单独的帐户,请会员国向该帐户提供自愿捐款,并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呼吁向该帐户提供自愿捐款;

11. 呼吁会员国向该部队特别帐户提供自愿捐款,使联合国能够偿付其对当地雇用文职人员未请的债务;

12. 注意到希腊政府同意从其向该部队提供的年度自愿捐款650万美元中特别划出2 768 667美元,充作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用于此一目的的费用;

13. 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进行管理;

14. 秘书长指示内部监督事务厅对导致联合国有责任向该部队当地雇用的文职人员支付解雇偿金的事件和情况,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权责的一切方面,进行评价,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15.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的项目。
 

1997年6月13日
第101次全体会议

 1 A/51/755和Corr.1和Add.1。

2 A/51/851和Corr.1。

3 S/1994/647;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年,1994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

4 尚待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