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120项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1/643/Add.2)通过] 
 

51/227.  尊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组织

工作人员的特权及豁免

 
大会,

回顾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本组织的所有官员在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又回顾《宪章》第一百条的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责任之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

还回顾《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2《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及豁免协定》3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标准基本援助协定》,

强调由于会员国交付给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任务日益增加,因此更有必要尊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回顾其1946年12月7日第76(I)号决议,其中核准授与联合国全体工作人员《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五条与第七条所述的特权与豁免,但当地征聘、按小时计酬的雇员除外,

又回顾其1988年12月9日第43/173号决议,其中附有《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包括关于在所有被拘留者或被监禁者有需要时向其提供医疗和治疗的原则,

重申本组织所有官员在执行职责时有义务充分遵守会员国的法律和条例及对本组织的职责和责任,

念及秘书长有责任维护联合国所有官员的公务豁免,

又念及在这方面各会员国必须立即提供有关逮捕和拘留工作人员的适当资料,特别是准许接触这些工作人员,

铭记秘书长有责任保证适当司法审判标准和适当程序适用于联合国官员,

回顾各项有关公约以及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59号决议,其中通过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大会1996年12月13日第51/137号决议,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尊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及其安全和保障的报告4和1996年10月15日联合国安全协调员向第五委员会作出的声明;5

2. 深切感谢联合国人员,包括进行维持和平与人道主义行动人员以及当地征聘工作人员努力协助实现和平与安全并减轻冲突地区居民的苦难;

3. 痛惜地注意到联合国人员,包括从事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工作的人员以及当地征聘工作人员所面对的风险;

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尊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及其安全和保障的报告;

5. 又请秘书长特别注意会员国所作出的可能妨碍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有关组织官员执行公务的各种限制,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7年4月3日
第95次全体会议

 
 

1 第22 A(I)号决议。

2 第179(II)号决议。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74卷,第147页。

4 A/C.5/51/3。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第五委员会》,第7次会议(A/C.5/51/SR.7),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