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33和35

大会决议

[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1/L.68和Add.1)]

 
51/223. 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特别是被占
东耶路撒冷的定居活动

        大会,

        审议了1997年2月21日、125日2和27日3巴勒斯坦常驻观察员代表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的来信,

        以色列政府决定在东耶路撒冷阿布古奈姆山地区开始新的定居活动深表关切,

        最近采取的另一些鼓励或便利新的定居活动的措施表示关切,

        强调这种定居点是非法的,并且是和平的重大障碍,

        回顾其关于耶路撒冷的各项决议以及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其他有关决议,

        确认以色列所采取的意图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及行动,包括征用土地及其上的财产,均属无效,且不能改变这种地位,

        重申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及其所有成就,包括最近签订的《希布伦协定》,

        关切中东和平进程所面临的困难,包括这些困难对巴勒斯坦人民生活条件的影响,并敦促各方履行义务,包括已经达成的各项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在其1997年3月12日和13日第91、92和93次第次全体会议上讨论了这一局势,

         1. 吁请以色列当局不要采取包括定居活动在内的任何行动或措施改变实地状况,抢在最后地位谈判之前先发制人,对中东和平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2. 吁请占领国以色列严格遵守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4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项公约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所有领土;

         3. 吁请所有各方为了和平与安全的利益,在中东和平进程的商定基础上继续进行这个进程内的谈判,并适时地执行已达成的各项协定;

          4. 秘书长提请以色列政府注意本决议的规定。
 

1997年3月13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1 A/51/805-S/1997/149;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 第五十二年, 1997年1、2和3月份补编》, S/1997/149号文件。

2 A/51/808-S/1997/157;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 第五十二年, 1997年1、2和3月份补编》, S/1997/157号文件。

3 《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 第五十二年, 1997年1、2和3月份补编》, S/1997/165号文件。

4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75卷, 第970至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