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9.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75年12月15日设立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第3499(XXX)号决议,及其后各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又回顾其1993年8月17日关于振兴大会工作的第47/233号决议,

  并回顾其1992年12月11日关于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的第47/62号决议,

  铭记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55号决议的各项规定,

  认识到大会处理联合国工作的振兴、加强和改革各方面问题的各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正在持续进行的讨论,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与安全理事会有关的其他事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的报告,

  铭记秘书长向大会第三十七届、 第三十九届、第四十届、第四十一届、第四十二届、第四十三届、第四十四届、第四十五届、 第四十六届、第四十七届、第四十八届、第四十九届、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的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以及会员国对这些报告的意见和评论,

  回顾其1993年9月20日第47/120 B号决议所载与特别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内容,

  又回顾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51号决议关于执行《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规定,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50/51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念及特别委员会应当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及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工作,

  回顾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52号决议,

  审议了特别委员会关于其在1996年举行的会议的工作报告,

  1.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2.  决定特别委员会于1997年1月27日至2月7日召开其下一届会议;

  3.  特别委员会在其1997年会议上,依照第50/52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

  (a) 给予适当时间审议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有方面问题的所有提议,以期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并在这方面,审议已经提出的或可能提交特别委员会1997年会议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其他提议,包括关于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的作用的订正提议、关于加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作用及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提高其效能的订正工作文件以及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的工作及防止和解决危机与冲突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宣言草案的工作文件;

  (b) 继续优先审议执行《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问题,审议时应考虑到秘书长的各个报告、就这个题目提出的各种提议、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辩论和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和平纲领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制裁问题小组进行的辩论以及大会第50/51号和第51/208号决议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c) 继续进行关于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问题的工作,并在这方面继续审议关于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各种提议,包括关于设立一个解决争端事务处以便在争端初期提供服务或作出反应的提议,以及关于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各种提议;

  (d) 参照秘书长按照第50/55号决议提交的报告以及各国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对此议题表示的意见,继续审议有关托管理事会的各种提议;

  4.  秘书长考虑到在第六委员会框架内的辩论中表示的各种意见和提出的各种实际建议,加快编写和出版《安全理事会惯例汇编》和《联合国机构惯例汇编》的补编,并就此事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向大会提出进度报告;

  5.  特别委员会在其1997年会议上继续确定在其今后工作中加以审议的新议题,以期对振兴联合国的工作作出贡献,并讨论如何向大会在这个领域的各个工作组提供协助,以及在这方面审议改善特别委员会与处理本组织改革问题的其他工作组之间协调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特别委员会主席为此所起的作用;

  6.  特别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关于其工作的报告;

  7.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