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7.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1月25日第47/33号和1993年12月9日第48/31号决议,

  又回顾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并决定建议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来研究该规约草案和缔结一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并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3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所有成员参加的特设委员会,以审查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并根据审查结果审议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的各种安排,

  回顾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46号决议, 其中决定参照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报告,设立一个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参加的筹备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并在考虑到会议期间所表示的各种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起草案文,以期拟订广泛可以接受的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综合案文,作为朝向召开全权代表会议加以审议的下一个步骤;又决定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应以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作为基础,并应考虑到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各国按照大会第49/53号决议第4段向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书面评论意见和在适当情况下由有关的组织提出的意见,

  注意到筹备委员会继续讨论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和行政问题,并开始审议草案案文,以期拟订一项广泛可以接受的国际刑事法院公约综合案文,

  又注意到主要的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仍有待解决,

  并注意到筹备委员会深知国际社会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心,并根据进展情况,建议大会重申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并给予进一步的指导,

  回顾大会在其第50/46号决议内坚决决定根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就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来最后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包括对会议的时间和会期等问题作出决定,

  注意到筹备委员会认识到这是应由大会决定的一个问题,并根据其工作计划,认为把在1998年举行全权代表外交会议视为可行是切合实际的,

  认识到今后的工作安排必须保持一些灵活性,以确保全权代表会议的成功,

  表示高度赞赏意大利政府再次表示愿意担任1998年6月举行的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会议的东道国,

  1.  注意到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的报告,包括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并表示赞赏委员会所做的有用工作和在履行其任务方面取得的进展;

  2.  又注意到各国政府于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在第六委员会审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时提出的各种意见;

  3.  决定重申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并指示它按照其报告第368段继续进行工作;  

  4.  又决定筹备委员会于1997年2月11日至21日、8月4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2日,以及1998年3月16日至4月3日举行会议,以完成提交外交会议的可以得到广泛接受的公约综合案文,并请秘书长向筹备委员会提供它为了进行工作所需要的设施;

  5.  并决定1998年举行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期最后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6.  敦促尽量多的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以促进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支持;

  7.  秘书长设立一个特别基金,资助最不发达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和参加全权代表外交会议,并吁请各国为该特别基金提供自愿捐助;

  8.  决定将题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以便作出必要的安排在1998年举行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除非大会鉴于有关的情况另作决定。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