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6.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大会,

  铭记着《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

  重申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2号决议,其中决定第六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开始时,作为全体工作组召开会议,以国际法委员会所通过的条款草案作为基础,拟订一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框架公约,

  注意到在拟订公约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全体工作组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它的任务,

  1.  注意到全体工作组的报告;

  2.  决定召开全体工作组的第二届会议,从1997年3月24日至4月4日,为期两个星期,来拟定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框架公约;

  3.  又决定全体工作组在完成任务之后,应直接向大会提出报告;

  4.  并决定应继续适用第49/52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并应遵行本决议附件内所载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1996年12月17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工作方法和程序

  1.  全体工作组应以起草委员会和工作组在其报告、包括起草委员会主席的口头报告中汇报的所已进行的工作作为基础,继续进行工作。

  2.  全体工作组应保持其起草委员会,由它审议国际法委员会所拟订的条款草案中它未能在先前的会议上审议的那些条文,以及序言草案和整套最后条款。

  3.  在本附件第1段所提到的那些报告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包括带有方括号和附有脚注的那些问题,应在全体工作组中讨论。全体工作组可以决定把与这些问题有关的起草方面问题提交给起草委员会处理。

  4.  全体工作组应努力以一般协议的方式通过所有案文。如果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这种协议,则按照大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