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31.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
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工作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并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尤其是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以及国际人权标准,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 和国际人权盟约,

  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68年12月19日第2443(XXIII)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各项有关决议,

  并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巴勒斯坦人民起义(反抗斗争)的持久影响,

  深信占领本身是主要的侵害人权行为,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和秘书长的有关报告,

  注意到以色列国政府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以及其后各项执行协议,包括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表示希望随着和平进程的进展,以色列的占领将会终止,从而停止对巴勒斯坦人民人权的侵犯,

  1.  赞扬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为执行大会托付的任务而作的努力,并赞扬其公正的态度;

  2.  要求以色列与特别委员会合作执行其任务;

  3.  痛惜特别委员会关于所涉期间的报告中反映的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政策和行径,

  4.  表示关切由于以色列的行径和措施,以及中东和平进程面对的僵局,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局势最近有所恶化;

  5.  特别委员会, 在以色列完全结束占领以前, 继续调查以色列在1967年以来所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内实施的政策和行径,尤其是以色列不遵守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47各项规定的行径,并视情况需要,依照其条例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协商,以确保被占领领土内人民的福利和人权,并尽早及在以后需要时,随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6.  还请特别委员会定期就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的现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7.  进一步请特别委员会继续调查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内被拘禁的人所受的待遇;

  8.  秘书长:

  (a) 向特别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包括访问被占领领土所需的便利,以便调查本决议所述的以色列政策和行径;

  (b) 继续向特别委员会提供协助其执行任务所需的较多工作人员;

  (c) 经常向会员国分发上文第6段提到的定期报告;

  (d) 确保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关于其活动和调查结果的资料,由秘书处新闻部以种种方法广为传播,并酌情重印已经绝版的特别委员会报告;

  (e) 就本决议中所托付的任务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将题为“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3日
第8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