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3.  古巴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述并经《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适用人权文书所阐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古巴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

  还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履行其根据各项国际文书自愿作出的承诺,

  特别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69号决议,其中委员会深为赞赏地确认特别报告员过去致力执行关于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的任务,并将他的任期延长一年,

  表示关注古巴境内的人权继续受到严重侵犯,其中大多数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侵犯,这些报道载述于特别报告员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

  谴责在这一方面任意逮捕、拘留和骚扰试图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古巴公民,特别是负责协调十多个人权组织活动的古巴和解社的成员,

  回顾古巴政府继续拒绝同人权委员会就其第1996/69号决议进行合作,包括一再反对准许特别报告员往访古巴,

  1.  赞扬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古巴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

  2.  表示完全支持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3.  再次促请古巴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准许他有完全和自由的机会同古巴政府和公民建立接触,以便他履行交付给他的任务;

  4.  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 及其临时报告360所述古巴境内大量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件深表遗憾;

  5.  敦促古巴政府确保言论和集会自由及和平示威的自由,包括允许政党和非政府组织在该国自由运作及改革这方面的立法;

  6.  特别吁请古巴政府释放许多因政治性活动而被拘禁的人,包括特别报告员报告中特别提及的在监禁期间缺乏医疗护理的人或作为记者或法学家其权利遭受侵犯或剥夺的人;

  7.  吁请古巴政府执行载于特别报告员临时报告的建议,使古巴境内有关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符合国际法和适用的国际人权文书,并停止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包括拘留和监禁人权卫护者及和平行使权利的人,准许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和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往访监狱;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