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9.  日利亚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盟约、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和其他人权文书,

  重申全体会员国都有责任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自愿承担的这一领域各种国际文书规定的义务,

  回顾尼日利亚是国际人权盟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的缔约国,

  回顾其关于尼日利亚境内的人权情况的1995年12月22日第50/199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9号决议,其中述及尼日利亚没有代议制政府,这违背了1993年选举证明的民众支持民主政府的意愿,

  还回顾尼日利亚政府1995年10月1日的声明主张多党民主原则和分权原则,并打算对政治活动和新闻解禁、下放权力到各级地方政府和使军队从属于文职当局,

  欢迎秘书长根据大会第50/199号决议派往尼日利亚特派团的报告,并注意到尼日利亚政府对特派团的暂时反应,

  还欢迎尼日利亚与英联邦恢复对话,

  注意到迄今为止向多党民主制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五个政党登记和打算于1996年12月举行以党为基础的地方议会选举,并且释放了若干被拘留者和废除或修改被认为有碍人权的措施,

  但是,感到遗憾的是,许多政治结社被下令解散,理由是不符合过渡进程规定的条件,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中期报告,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严重违反人权的报告,包括如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提报告特别说明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和任意监禁,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强调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按照人权委员会第1996/79号决议要求前往尼日利亚进行联合调查的任务的重要性,

  关注尽管采取了若干立法和程序措施改革司法行政制度,尼日利亚被监禁的人还需继续面对破绽百出的司法程序,并回顾这方面任意处决肯·萨罗·维瓦及其同伴的事件,

  1.  表示深切关注尼日利亚境内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并呼吁尼日利亚政府立即保证遵守,包括释放目前被监禁的所有政治犯、工会领袖、人权倡导者和新闻记者,保证新闻自由并确保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少数群体的权利;

  2.  吁请尼日利亚政府确保审判进行时严格遵守尼日利亚缔约的国际人权文书;

  3.  还吁请尼日利亚政府履行其自由承担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他人权文书,包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关心地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向尼日利亚政府提出的建议;328

  4.  进一步吁请尼日利亚政府不再事拖延地充分履行其向秘书长作出的临时承诺,并彻底执行秘书长派到尼日利亚特派团的建议;

  5.  尼日利亚政府未能让人权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向大会提交其报告之前访问该国感到遗憾,促请尼日利亚政府在人权委员会责成的尼日利亚联合调查任务进行期间同他们以及同人权委员会的有关机制充分合作;

  6.  注意到尼日利亚政府公开承诺文人统治,并促请其采取进一步的具体步骤,以恢复民主政府;

  7.  欢迎秘书长打算继续斡旋,请秘书长履行其斡旋职责并同英联邦合作,继续与尼日利亚政府进一步讨论,并就本决议的执行进度和国际社会向尼日利亚提供实际援助以求尼日利亚恢复民主统治和充分享受人权的可能性提出报告;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此一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