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8.  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和国际人权盟约 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 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 包括其中有关人权的第三部分,

  又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19日第1996/54号决议, 并回顾大会1995年12月22日第50/178号决议及以前各项有关决议,包括人权委员会1993年2月19日第1993/6号决议, 其中委员会建议任命一名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并回顾嗣后秘书长任命了一名特别代表,

  铭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在柬埔寨恢复和重建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

  确认柬埔寨最近的惨痛历史要求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增进和保护柬埔寨全体人民的人权并且不再恢复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赞扬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办事处继续在柬埔寨作业,

  欢迎秘书长特使与柬埔寨政府于1995年5月就人权事务中心与柬埔寨政府之间增加协商问题达成谅解,

  1.  秘书长通过其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与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协作,协助柬埔寨政府确保保护柬埔寨境内全体人民的人权,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确保为加强人权事务中心在柬埔寨作业的职能提供足够的资源;

  2.  欢迎秘书长就人权事务中心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提出的报告;

  3.  又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增进和保护柬埔寨境内人权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以及与柬埔寨政府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使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在今后两年继续运作并继续其技术合作方案;

  4.  赞扬秘书长前一位特别代表迈克尔·柯比先生在增进和保护柬埔寨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欢迎秘书长任命托马斯·哈马尔贝格先生为其新任特别代表;

  5.  赞赏地注意到特别代表的报告, 并赞同其建议和结论,包括旨在打击使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和建立法治、言论自由以及促进多党民主政制的有效运作的建议和结论;

  6.  特别代表同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协作,继续评价就特别代表在其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以及其前任的报告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和加以执行的程度;

  7.  秘书长在联合国经常预算范围内提供一切必要资源,以便特别代表继续迅速履行任务;

  8.  欢迎柬埔寨政府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特别是在人权教育领域和创立一个可以运作的公正司法制度的主要领域,敦促在这个领域继续努力,并鼓励柬埔寨政府改善监狱的条件;

  9.  注意到乡选举预定于1997年举行,国民议会选举预定于1998年举行,强烈敦促柬埔寨政府按照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附件5第2和第4段所列各项原则,促进和支持多党民主政制的有效运作,包括组织政党、参加竞选和自由参与代议政府及言论自由的权利;

  10.  欢迎柬埔寨政府在其对秘书长的报告的评论中建议 采取的各项措施,以确保即将举行的乡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自由公正,武装部队的成员在竞选活动中保持中立,个人投票情况保密,并欢迎当地和国际观察员;

  11.  吁请柬埔寨政府调查针对小党派及其支持者、以及针对传播媒介人员及办事处的暴力和恐吓案件,并依法惩处肇事者;

  12.  又吁请柬埔寨政府确保能公平地使用政府电视和广播设施,不论所属政治派别如何,并确保柬埔寨人民能得到各种资料,特别是在选举的筹备阶段;

  13.  赞扬柬埔寨政府为使柬埔寨非政府人权组织参加柬埔寨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所采取的建设性态度,建议利用它们的技能,协助确保即将举行的选举自由公正;

  14.  严重关切特别代表关于一些地方的法院不愿或无法控告军队、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队所犯严重刑事罪行因而造成继续存在逍遥法外问题的评论,并鼓励柬埔寨政府作为紧急优先事项正视这一问题,因为这实际上将军队和警察置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

  15.  又严重关切红色高棉继续犯下暴行,包括劫持和杀害人质,以及特别代表和其前任的报告内详述的其他应受谴责的事件;

  16.  并严重关切特别代表及其前任的报告内详述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并吁请柬埔寨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关于人权的国际标准,起诉所有侵犯人权者;

  17.  吁请柬埔寨政府确保按照国际人权盟约及柬埔寨为缔约国的其他人权文书的规定,充分尊重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

  18.  促请柬埔寨政府优先重视打击使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的活动,在这方面与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制订一项行动计划;

  19.  认识到柬埔寨政府对编写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的初步报告所持的严肃态度,鼓励该政府借助于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的协助,继续努力履行其按照国际人权文书应负有的报告义务;

  20.  鼓励柬埔寨政府就设立一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征求人权事务中心的意见和技术援助;

  21.  赞扬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不断努力支持和协助柬埔寨政府以及同柬埔寨政府合作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人士;

  22.  欢迎并鼓励参与柬埔寨人权活动的个人、非政府组织、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努力;

  23.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利用联合国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信托基金资助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的人权事务中心柬埔寨办事处活动方案,并请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个人考虑向这一信托基金捐款;

  24.  人权事务中心同有关专门机构和发展方案合作,征得柬埔寨政府的同意和合作,制订并执行特别代表确定的各个优先领域的方案,要特别注意易受害群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群体在内;

  25.  严重关切滥用杀伤地雷对柬埔寨社会造成的惨痛后果和破坏安定作用,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为扫除这些地雷而提供支助和作出努力,并敦促该政府禁止一切杀伤地雷;

  26.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人权事务中心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并保护人权的作用以及特别代表就其任务范围内的事项所提出的建议;

  2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