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95.  联合国容忍年的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24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26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13号决议,大会在其中宣布和支持联合国容忍年,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肯定力行容恕为实现联合国防止战争和维持和平宗旨所需实施的原则之一,

  强调《宪章》载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铭记《世界人权宣言》 和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以及国际人权盟约,

  确认容忍是任何公民社会与和平的稳固基础,

  注意到秘书长转递关于联合国容忍年最后报告的说明, 其中包括大会第49/213号决议要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提交给他的《容忍原则宣言》和《联合国容忍年后续行动计划》,

  又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第5.6号决议,

  1.  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筹备和执行联合国容忍年方面发挥的作用;

  2.  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1995年11月16日通过的《容忍原则宣言》和《联合国容忍年后续行动计划》;

  3.  感谢联合国容忍年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巴西)、汉城(大韩民国)、锡耶纳(意大利)、迦太基(突尼斯)、新德里(印度)、莫斯科和雅库茨克(俄罗斯联邦)、第比利斯(格鲁吉亚)和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安排的区域容忍问题会议和其他有关活动对促进容忍的原则宣言和后续行动计划的贡献;

  4.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采取适当积极行动,包括举办区域集会,以确保贯彻执行联合国容忍年期间安排的各区域会议的成果,并进一步促进这些会议所激发的精神;

  5.  会员国考虑在国家一级实施原则宣言,并继续进行有关后续行动计划的宣传运动,以期实现更容忍的社会;

  6.  又请会员国每年11月16日举办国际容忍日,进行以教育机关和一般民众为对象的适当活动;

  7.  鼓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活动,以加强斗争,防止不容忍抬头;

  8.  建议有兴趣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各专门机构努力在其各自领域为联合国容忍年的长期后续方案作出贡献,包括庆祝国际容忍日,并考虑它们在执行和传播宣言所申明的标准方面所能作出的进一步贡献;

  9.  要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协调各种行动,以支持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及区域、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容忍宣传和教育,每两年向大会提交关于原则宣言和后续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适当时考虑是否可能安排一次国际会议,以便就此问题进行宣传并动员公众舆论和联合国系统;

  11.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国际容忍年后续行动的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