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85.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大会,

  再次重申有关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文书所载的原则和规范永远有效,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和《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原则和规范,

  铭记在国际劳工组织体制内制定的原则和规范,并且铭记在其他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各个机关内所进行的有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的重要性,

  重申尽管已有既定的一套原则和规范,但仍需要进一步努力以改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境况并确保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意识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境况,并且意识到移徙活动显著增加,特别是在世界某些地区,

  考虑到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促请所有国家保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强调必须创造和促进条件,促成移徙工人与居住国社会其他人之间更大的和谐与容忍,以期消灭许多社会中各阶层日益发生的个人或群体所犯针对移徙工人的各种形式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

  回顾其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铭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请各国考虑可否尽早签署和批准公约,

  回顾其1995年12月22日第50/169号决议,其中大会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关于公约现况的报告,

  1.  世界不同地区日益发生的针对移徙工人的各种形式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以及其他形式的歧视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表示深感关切;

  2.  欢迎一些会员国已签署或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  促请所有会员国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并希望公约早日生效;

  4.  秘书长通过世界人权宣传运动及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方案,为宣传公约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5.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以及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努力,以期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并促进对公约的认识;

  6.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公约现况的最新报告;

  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的分项目下,审议秘书长的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