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77.  儿童权利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1日第50/153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4日第1996/85号决议,

  感到鼓舞已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数目空前的国家所表示的普遍承诺和政治决心,但是同时注意到尚未达到于1995年实现普遍批准的目标,

  严重关切对《儿童权利公约》作出的与公约目标和宗旨或与国际条约法相抵触的保留,并回顾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敦促各国撤回这些保留,

  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声明应加强国家和国际机制和方案保卫和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女童、被弃儿童、街头儿童、受到包括以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或贩卖人体器官进行的经济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到包括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在内疾病之害的儿童、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儿童、受拘留的儿童、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以及受饥荒、旱灾和其他紧急局势之害的儿童,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溺杀女婴和有害的儿童劳工,

  又重申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儿童的最佳利益应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利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任命的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专家所做的重要工作,

  认识到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宝贵工作,

  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区的儿童由于不健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贫穷、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剥削、种族主义、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失业、农村往城市的迁徙、文盲、饥饿、残疾和药物滥用而仍然处境艰难,并深信需要采取紧急而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确认法律本身不足以防止侵犯儿童权利,所需要的是更坚强的政治决心,各国政府应执行其法律,特别在执法领域和在司法执行工作以及在社会、教育和公共卫生方案中采取有效行动以补充立法措施,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有关机构和机制以及专门机构的监督单位根据各自职权定期审查和监测与儿童的人权和处境有关的事项,

《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1.  欢迎已有数目空前的一百八十七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这是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诺;

  2.  再度敦促所有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达到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制订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的普遍遵守的目标;

  3.  重申所有国家有责任履行它们根据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对此强调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重要性;

  4.  敦促作出保留的公约缔约国审查其所作保留是否与公约第51条及其他有关国际法规则相抵触,以便考虑撤回这些保留;

  5.  又敦促公约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43条第2款的修正,将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成员从十名增至十八名专家;

  6.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按照公约第44条第5款提交的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在促使人们认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和就公约的执行向缔约国提出建议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7.  吁请公约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29条的规定进行儿童教育,并确保儿童教育的目的是:除其它外,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对《联合国宪章》和对不同文化的尊重,以及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 在自由社会里认真生活;

  8.  还吁请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2条所规定的义务,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9.  强调公约的执行有助于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目标,秘书长就大会1990年12月21日关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第45/217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十年中期的进度提出的报告也突出这一点;

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10.  所有国家加入有关的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文书,并促请它们执行它们业已缔约的文书;

  11.  促请武装冲突当事国和其他当事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12.  吁请各国充分尊重1949年 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所载的给予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特别保护和待遇的规定;

  13.  欢迎秘书长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专家的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其中所载处理以下问题的建议: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加强预防措施;现有标准的贴切性与适当性、加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必要措施、以及促进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身心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行动;

  14.  感兴趣地注意到通过参与过程与各会员国和联合国各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协作编写了专家报告;

  15.  秘书长确保专家报告尽可能在会员国、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广泛散发;

  16.  赞赏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中所载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情况的各项建议;

  17.  欢迎1996年7月1日至5日在雅温得举行的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第六十四届常会通过的关于武装冲突局势下的非洲儿童困境的第CM/RES. 1659(LXIV)号决议;

  18.  建议公约缔约国促进广泛传播和认识有关的儿童权利标准,并推广儿童权利教育和训练活动,作为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得到保护的一种措施;

  19.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各机关和组织,包括在外地作业和国别方案,作为优先关切的人权、人道主义和发展活动事项,处理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儿童问题,在整个联合国系统加强协调与合作和确保有效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20.  吁请有关联合国基金和计划署、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的执行委员会探讨各种手段和方法帮助更有效保护武装冲突下的儿童;

  21.  建议在联合国的外地行动中,特别是在促进和平、防止与解决冲突和执行和平协议的外地行动中充分反映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有关的人道主义问题和如何保护这些儿童的问题;

  22.  强调在紧急援助和其他人道主义政策与方案中列入确保尊重儿童权利包括在保健与营养、教育、身心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各项措施的重要性;

  23.  强调武装冲突当事国政府和其他当事方有必要采取措施,例如建立“平静日”、“和平走廊”等,以确保进行人道主义接触、运送人道主义救济品和提供诸如教育和保健等服务,包括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进行免疫接种等;

  24.  支持《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它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之前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以便最后完成这项工作;

  25.  促请武装冲突当事国和其他当事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让儿童当兵,并确保以促进他们的自尊和尊严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让他们复员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并请国际社会帮助推行这项工作;

  26.  促请所有国家和有关联合国机关,包括请联合国协助排雷自愿基金继续帮助进行国际扫雷工作,并促请各国采取进一步行动推动适合不同性别和年龄的识雷方案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康复活动,从而减少受害儿童的人数和困苦;

  27.  欢迎国际上作出努力,限制和禁止滥用杀伤地雷;

  28.  重申进行武装冲突时的强奸行为是一种战争罪行,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确定的灭绝种族行为,并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必要措施,使她们不致受到基于性别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剥削和强迫受孕的危害,并加强调查与惩治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29.  强调冲突情况中的所有人道主义反应都有必要强调妇女和女童的特殊生殖保健需要,包括因被强奸受孕、女性生殖器官切割、早龄生育或性传染疾病以及因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而产生的需要,并强调她们接触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

  30.  紧急要求会员国和联合国各机构在其各自权限内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得到人道主义帮助,促进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提供教育,并确保童兵、地雷受害者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身心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31.  建议在施加任何制裁时评价和监测这些制裁对儿童的影响,并实行专门针对儿童和具有明确适用的指导方针的人道主义豁免;

  32.  回顾诸如预警、预防性外交与和平教育等预防性措施对防止冲突及防止其对儿童权利的享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性,并促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促进可持续的人类发展;

  33.  秘书长与会员国、各国际组织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合作,考虑采取何种方式组织与武装冲突期间儿童和妇女的保护有关的武装部队成员区域训练方案;

  34.  邀请各国政府在其军事方案包括其维持和平人员的方案中列入说明他们对平民社区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责任的指导;

  35.  建议秘书长任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特别代表,任期三年,并确保对特别代表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有效履行任务,和鼓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对特别代表提供支助,并吁请各国和其他机构为此提供自愿捐助;

  36.  又建议特别代表:

  (a) 评价在加强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的保护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已采取的步骤和遇到的困难;

  (b) 提高对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困境的认识和促进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并鼓励发展资料网络;

  (c) 与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的联合国机关、各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

  (d) 促进国际合作,确保尊重冲突局势下的儿童权利,帮助协调各国政府、有关的联合国机关&190; &190; 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各专门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以及联合国外地业务区域和次区域组织&190; &190; 及其他主管机关和各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努力;

  37.  特别代表铭记着有关机关的现有任务和报告,向大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年度报告,其中载入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情况的有关资料;

  38.  各国政府、各专门机构、有关联合国机关和各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其他有关人权条约机构和人权机构与特别代表合作,并就为确保和尊重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39.  吁请各会员国和有关联合国人权机关及各非政府组织考虑如何能够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结合到旨在纪念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召开十周年和《儿童权利公约》生效的活动中去;

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40.  敦促各国政府特别重视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境况,配合必要的国际合作,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继续拟订增进儿童照料和福利的政策,并改善其实施情况;

  41.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机构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受害,以便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其发展需要,包括保健、教育和社会心理上的康复;

  42.  吁请各国、联合国机构及其他组织确保早日查证和登记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并优先执行家庭追踪和重聚方案;

  43.  要求继续监测举目无亲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照料安排;

  44.  吁请各国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当事各方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强征参加武装部队和性暴力、剥削及虐待的危害,并加强保护和援助机制;

  45.  吁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生存、援助和保护;

  46.  强调以儿童为户长的家庭处境特别脆弱,并吁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紧急注意他们的境况,并拟订政策和方案准则,以便在最符合儿童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加以保护和照料;

  47.  又强调妇女和青年应全面参与拟订、宣布、监测和执行保护他们不受性暴力行为和强征儿童参加武装部队之害的措施;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
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48.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49.  表示支持人权委员会任命的特别报告员在世界各地考察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工作;

  50.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援助,使其能够充分履行任务,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临时报告和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51.  支持《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它将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之前取得进一步进展,以期最后确定这项工作;

  52.  吁请所有缔约国履行公约第34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吁请所有国家支助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旨在采取有效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努力,特别是把对儿童的性剥削定为犯罪行为;

  53.  欢迎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 并感谢瑞典政府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根除亚洲旅游业儿童卖淫行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合作筹办这次会议;

  54.  满意地欢迎通过和传播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宣言和行动议程》,它们对全世界为根除这种做法而进行的努力作出了重大贡献;

  55.  所有国家紧急执行措施, 包括依照《宣言和行动议程》所述的行动而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

  56.  吁请各国把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以及对儿童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定为犯罪行为,并谴责和惩罚本地或外国所有有关的犯罪者,但是确保受这种行径之害的儿童不受惩罚;

  57.  又吁请各国酌情审查并修订法律、政策、方案和措施,以消除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的行为;

  58.  吁请各国实施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特别是通过惩罚所有参与的犯罪者,以保护儿童不受利用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并加强执法当局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59.  强调必须打击这类鼓励危害儿童罪行的市场,使其无法生存;

  60.  敦促各国在性旅游方面,制订或加强并实施法律,将原籍国国民对目的国儿童犯下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确保利用儿童在另一个国家从事性虐待活动的人在原籍国或目的国由国家主管当局起诉;加强法律和执法,包括没收和扣押在目的国对儿童犯下性罪行者的资产和收益,以及对其进行其他制裁;并共用有关数据;

  61.  各国加强所有有关执法当局和机构的合作和一致行动,以期摧毁国家、区域和国际贩运儿童网;

  62.  各国拨供资源,制订旨在使身受贩运和性剥削之害的儿童康复和参与社会的综合方案,包括通过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密的保健,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他们身心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63.  强调需要加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同文明社会所有部门,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期实现这些目标;

消除剥削童工现象

  64.  鼓励仍未如此做的会员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消除剥削童工现象的各项公约,尤其是有关最低就业年龄、废除强迫劳工、禁止儿童从事特别危险工作的公约,并实施这些公约;

  65.  呼吁各国政府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方面的措施,确实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特别是保护儿童不从事可能有害或有碍其教育的工作,或有害儿童健康,或有害其身体、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成长的工作;

  66.  敦促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所有极端形式的童工现象,如强迫劳工、抵押劳工和其它形式的奴役;

  67.  特别鼓励各国政府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规定接受就业的最低年龄、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定,和相应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执行;

  68.  各国政府根据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作出的承诺,针对消除一切形式违反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的童工现象,确定具体的期限,保证全面执行现有的有关法律,及酌情颁布必要的法规,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童工的标准;

  69.  鼓励各会员国加强国际合作,如通过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方案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和儿童基金会的活动,以帮助各国政府防止和打击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包括剥削童工;

  70.  认识到各国政府为消除剥削童工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呼吁有关联合国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支持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

  71.  各国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作出的承诺,并参照联合国其它有关会议取得的成果,在多部门框架内采取国内和国际的措施,结束剥削童工现象;

  72.  呼吁各国政府把它们对逐步和有效消除童工现象的承诺化为具体行动,特别应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和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三届会议1996年6月18日在日内瓦就消除童工现象所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决议和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就此议题通过的其他有关决议;

  73.  秘书长在早期阶段同有关行动者和联合国的组织和机构密切合作,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道本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就消除剥削童工现象的倡议提供信息,并就如何在此领域加强国内和国际合作提出方法和方式;

街头儿童的苦难

  74.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有关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涉及严重罪行、药物滥用、暴力和卖淫并受其影响的事件和报导日益增多;

  75.  敦促各国政府继续积极寻求处理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问题的全面解决办法,采取措施使他们重新充分参与社会,并除其他外,考虑到这些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剥削和忽视,提供适当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

  76.  强烈敦促所有国家政府保证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杀害街头儿童,以及遏止对他们的虐待和暴力行为,并确保立法和司法程序尊重儿童的权利,保护他们免遭任意剥夺自由、粗暴对待或虐待;

  77.  强调严格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有关人权的文书的规定是解决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问题的重要一步,其中包括剥削、虐待和遗弃儿童,并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其它有关条约监测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注意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78.  吁请国际社会通过有效国际合作支持各国改善需要特别保护措施的儿童处境的努力,其中包括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1996年6月3日至1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通过的《生境议程》提出的城市住区的儿童福利,并鼓励公约缔约国在编写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时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公约第45条,考虑提出技术咨询和协助的要求,以开展改善街头儿童处境的行动;

  79.  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关和组织,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及人权委员会有关机制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彼此合作,并采取措施,包括提出和支持有助于改善街头儿童处境的发展项目,确保对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问题的解决有更高的认识和更有效的行动;

  80.  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临时报告;

  81.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报告,其中应有《儿童权利公约》现况和按上文第73段提出的剥削童工、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的资料;

  82.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在题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下,继续审议此问题。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