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76.  女 童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1日第50/154号决议及其1995年12月8日第50/42号决议和12月22日关于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第50/203号决议,

还回顾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 《行动纲

领》、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和1990年3月5日至9日在泰国宗甸举行的普及教育世界会议所通过的《普及教育世界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行动纲要》,

  满意地欢迎通过和传播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 这是对旨在根除这种做法的全球努力的重要贡献,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在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十年中期审查报告,

欢迎秘书长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专家的报告,

  深切关注对女童的歧视和侵犯女童权利的情况,这往往使女童较少机会获得教育、营养、身心保健,享有较男童为少的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权利、机会和福利,并且往往受到各种形式的文化、社会、性剥削和经济剥削、以及受到暴力和诸如乱伦、早婚、杀害女婴、产前性别选择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有害习俗之害,

  重申男女享有《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揭示的平等权利,并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和《儿童权利公约》,

  1.  促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进行法律改革,以确保女童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对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

  2.  还促请所有国家制定和执行使女童免于一切形式暴力的立法,包括杀害女婴、产前性别选择、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乱伦、性虐待、性剥削、雏妓和儿童色情活动,并拟定适龄的安全和可信任的方案以及提供医疗、社会和心理支助方面的服务,以协助受到暴力的女童;

  3.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各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个别和集体地:

  (a)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目标和拟定并执行性别敏感的战略,以处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并考虑到女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在教育、保健和营养方面,以消除针对女童的负面文化态度和习俗;

  (b) 调动社会支持以执行关于最低法定婚姻年龄的法律,特别是通过为女童提供教育机会;

  (c) 注意少女的权利和需要,必须采取特别行动使她们免受性剥削、性虐待、有害的文化习俗、少女怀孕、性传染疾病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之害,还需要培养生活技能和自尊,同时重申在妇女一生中提高其地位和赋予其权力方面必须从各种年龄的女童开始;

  (d) 采取措施,提高对女童潜力的了解,并从童年早期起促进使男女儿童进行性别敏感的旨在实现家庭和社会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社会化过程;

  (e) 确保女童和年轻妇女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和作为男童和年轻男子的伙伴平等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以及参加拟定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战略和这方面的执行行动;

  (f) 加强和重新调整保健教育和保健服务,特别是初级保健方案,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并设计优质保健方案以满足女童的身心需要和照料年轻的孕妇和哺乳母亲;

  4.  促请各国制定和严格执行法律以确保只允许有意结为配偶者在自由和充分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并制定和严格执行同意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及结婚的最低年龄的法律,并在必要时提高结婚年龄;

  5.  又促请各国消除一切障碍,使女童能够毫无例外地通过教育和培训机会均等来发展其潜能和技巧;

  6.  鼓励各国考虑各种方法和途径,确保已婚妇女、孕妇和年轻母亲继续接受教育;

  7.  促请各国根据秘书长任命的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专家的建议,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女童以免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遭强奸以及其他性虐待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8.  又促请各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贩运和雏妓等;

  9.  还促请各国根据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执行各项措施以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之害;

  10.  所有国家紧急执行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包括根据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宣言》和《行动议程》所概列的各项措施;

  11.  秘书长,作为行政协调委员会主席,确保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和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等,个别或集体地考虑到女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在教育、保健和营养方面的权利和需要,并消除针对女童的负面文化态度和习俗,以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和1996-2001年全系统提高妇女地位中期计划;

  12.  吁请人权委员会在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商定的第1996/1号结论审议它在确保妇女平等享有与经济资源有关的人权方面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供的投入时,特别注意女童的所有人权;

  13.  吁请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动一切必要资源、支助和努力,以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内所确定的各项目的、战略目标和行动;

  14.  吁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组织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履行对与女童有关的各项目的和行动的承诺,并依照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在1998年审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与女童有关的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决定,就各项倡议和进展情况向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