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4.  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68号和1995年12月21日第50/148号决议,

  严重关切虽有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防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和特制药物的非法需求、生产和贩运,仍然全球性地更形扩张,威胁到所有国家千百万人特别是青年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也威胁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经济体系以及稳定、国家安全和主权,

  深为震惊的是从事毒品贩运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例如洗钱、非法贩运武器以及先质和基本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集团的暴力行为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跨国联系日益增加,并认识到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并采取有效战略,以便打击所有形式跨国犯罪活动取得成效,

  深信各国间需要更密切的协调与合作,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诸如恐怖主义、非法军火贸易和洗钱,同时铭记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充分意识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必须将对付这一祸害置于更高的优先地位,因为这一祸害破坏发展、经济和政治稳定及民主体制,而打击这一祸害需要各国政府付出越来越高的经济代价并导致不可弥补的人命损失,

  重申并强调需要更加坚定地执行现有各项药物管制公约、《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宣言》和《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专门讨论国际合作以打击非法生产、供应、需求、 贩运和分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大会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世界减少毒品需求和打击古柯碱威胁部长级高层会议通过的《宣言》、《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和其他有关国际准则等为在药物管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提供的全面框架,

  认识到为科学、医学和治疗用途生产麻醉药品的国家按照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 约》为防止这类物质转入非法市场并使产量保持在合法需求的水平作出了努力,

  深信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能作出实际的贡献来对付非法药品问题,

  确认在一些情况下,贫穷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增加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要促进受非法毒品贸易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就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合作,来支持这些国家受影响地区的其他替代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活动,这些措施的目标在于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

  强调尊重人权是而且必须是为对付毒品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强调需要分析毒贩所使用的转运路线,这种路线经常改变和扩大,包括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区域,

  强调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药物管制问题主要政策制订机构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作为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的主要协调中心的领导作用及其值得赞扬的工作, 以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作为由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规定的独立监测机构的重要作用,

  回顾联合国有关机构在按照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评价各缔约方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方面起着重要的中心作用,

  深信举行一次专门讨论加强国际合作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有关活动的大会特别会议能大力促进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对付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效能,

在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生产和贩运的斗争中
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揭示的原则

  1.  重申进行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斗争必须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

  2.  吁请所有国家加强行动促进有效合作,打击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以期在权利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基础上促成有利于实现此一目标的气氛;

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1.  重新承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大大加强努力,依照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公约所规定的各国应尽的义务,根据分担责任原则并利用所取得的经验,打击为非法目的进行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并管制和防止将先质和基本化学品转用以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活动;

  2.  敦促所有国家批准或加入并且执行经1972年《议定书》 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26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全部条款;

  3.  吁请所有国家通过适当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加强国家司法制度,并按照这些国际文书,同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有效的药物管制活动;

  4.  要求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a) 继续支持强调区域、分区域和国家药物滥用管制战略,特别是总计划办法,并以有效的区域间战略补充这些战略;

  (b) 设法加强同多边开发银行之间的对话和合作,以期它们能够在有关和受影响的国家着手进行与药物管制有关的贷款和方案拟订工作,并向麻醉药品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取得的进一步进展;

  (c) 应有关会员国的请求,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以帮助调整国家法律、政策和基础设施,以便执行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并帮助培训负责适用新法律的人员;

  (d) 继续应会员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援助,帮助建立或加强国家药物检测实验室;

  (e) 继续在其关于麻醉药品非法贩运的报告中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和转口方面的世界性趋势,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和路线,并建议增进沿线国家处理药物问题各个方面的能力的方式和方法;

  5.  重申毒品贩运及其与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洗钱和武器贸易的联系对文明社会所造成的危险和威胁,鼓励各国政府对付此种威胁,合作防止金钱输送给从事此种活动者并防止金钱在其间流通;

  6.  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与受影响国家的经济及社会情况之间着存在联系,并确认每个国家问题的不同和差异;

  7.  吁请国际社会应有关政府的请求向它们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助,以支持那些以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生产为目标并充分尊重各族人民文化传统的可持续替代发展方案;

  8.  回顾1995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强调青年组织和青年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有关减少非法药品需求的方案的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9.  强调必须采取有效的政府行动,防止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材料和设备转往非法市场;

  10.  赞扬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和分销以限制它们只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方面所做的宝贵工作,并敦促进一步努力执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规定的有关监测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流动情况的职责;

  11.  注意到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需要足够的资源来执行任务,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任务,因此促请各会员国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第1996/20号决议作出承诺,共同努力将足够的预算资源分配给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12.  敦促各国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义务加强努力,在国际合作下减少和消除从中提取麻醉品的非法作物,并防止和减少对非法药品的需求和消费;

  13.  强调各国政府有必要在国际合作下增加并执行替代的发展方案,以便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同时考虑到有关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环境等状况;

  14.  强调必须维持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能力,包括由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手段,以及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足够的技术支助;

  15.  重申会员国、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在“做出全球响应,应付全球挑战”的主题下实现1991-2000年联合国禁止药物滥用十年的目标的重要性;

  16.  吁请各会员国继续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合作,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同各会员国协商后拟订的减少需求指导原则宣言草案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在这方面应适当地考虑到减少需求工作同减少供应工作之间的联系,并重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关于减少需求指导原则宣言草案的第1996/18号决议和1995年7月24日关于将减少需求的倡议纳入有连贯性的打击药物滥用战略之中的第1995/16号决议的重要性;

  17.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4日第1996/29号决议,内容涉及采取行动加强国际合作,管制用以非法制造受管制物品、特别是制造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先质及其替代物,并防止其转移用途,又吁请各会员国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合作,作出更大的努力管制先质及其替代物;

  18.  满意地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关于减少非法供应战略的第5(XXXVIII)号决议,其中重申必须执行把减少和消除非法药物生产作为目标的替代性发展计划和方案,在此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减少供应战略;

  19.  强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高级别部分会议的重要性,各会员国在会上重申其采取具体行动加强各级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和承诺;

全球行动纲领

  1.  重申《全球行动纲领》22作为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的一个综合框架十分重要,以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作斗争;

  2.  吁请各国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任务和建议,使其成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管制药物滥用的实际行动;

  3.  敦促所有国家政府和主管区域组织在全面减少需求活动的范围内拟订平衡的办法,同时在禁止药物滥用的国家战略计划内对防止、治疗、研究、重返社会和训练给予适当优先;

  4.  吁请联合国各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以及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体育协会和私营部门,同各国合作,并协助各国努力促进和执行《全球行动纲领》;

  5.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协助各国政府就《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并鼓励这些机构继续进行这种努力,使更多的政府作出响应;

  6.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及联合国其他机构正在努力获取关于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可靠数据,包括制定国际药物滥用评价制度;鼓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合作,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有效率地收集数据,以避免工作的重复,并鼓励会员国及时、更多地提供最新资料;

  7.  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关于加强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作用和发展收集及分析有关全球药物滥用问题的性质、模式和趋势的数据的统一资料系统的第1996/20号决议;

  8.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考虑以何方式向请求援助的会员国提供援助,帮助它们设立适当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并为此目的争取自愿资源;

  9.  强调关于药物问题影响的准确而可靠的资料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

  10.  呼吁会员国继续努力,向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有关药物问题影响其各自经济的各种方式的系统、准确和最新的资料;

专门审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销售、
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的大会特别会议

  1.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第1996/17号决议,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高级别部分对关于在1998年举行一次大会特别会议的建议表示支持;

  2.  决定举行特别会议以审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问题,并提出在解决非法药物问题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的新的战略、方法、切实可行的活动和具体措施;

  3.  强调这次特别会议应该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17号决议所指出,为加强对付非法药物问题的国际合作,按照涉及这一问题所有各方面的综合平衡办法,并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9和其他有关的公约和国际文书,对目前情况作出评价;

  4.  重申大会特别会议将根据分担责任的原则并在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情况下处理这些问题;

  5.  决定一俟确保圆满成功的所有必要筹备工作完成,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通过十周年之后,于1998年6月举行为期三天的特别会议;

  6.  又请麻醉药品委员会担任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按照既定做法将审议工作开放给各方面参加,使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及观察员均可充分参加;

  7.  麻醉药品委员会尽早为筹备特别会议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可能设立工作组;

  8.  赞赏地注意到会员国主动向担任特别会议筹备机构的麻醉药品委员会提供投入,包括召开高级别政府专家小组会议;

  9.  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执行1990年2月23日S-17/2号决议附件所载《全球行动纲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认识到需要其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积极参与特别会议筹备工作,以及需要确保为其在特别会议期间作出贡献作出适当安排;

10.  决定大会特别会议筹备进程应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牢记必须尽量降低财务费用并请各国政府为支付这些费用进行预算外捐款;

  11.  又决定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建议,特别会议的目标如下:

  (a) 促进各国加入并充分实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26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28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b) 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法律的实施;

  (c) 采取措施,避免用于非法药物生产的化学品转移用途,并加强对兴奋剂及其先质的生产和贩运的管制;

  (d) 采取并促进药物滥用管制方案、政策及其他措施,包括国际一级的政策和措施,以减少对药物的非法需求;

  (e) 采取措施,防止并惩办洗钱活动,务求实施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f) 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制订根除非法作物的方案,并促进替代发展方案;

  (g) 采取措施,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打击贩毒及有关的有组织犯罪,打击从事贩毒的恐怖主义集团和打击非法军火贸易;

  12.  还决定在大会特别会议上审查S-17/2号决议,特别是执行该决议附件所载《全球行动纲领》的进展情况;

  13.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可能的成果和组织事项的报告,并请麻醉药品委员会在进行特别会议筹备工作过程中牢记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

  14.  麻醉药品委员会就特别会议筹备工作的进展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5.  强调在筹备特别会议成果时考虑到性别方面问题的重要性;

  16.  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并援助最不发达国家,以便积极努力实现特别会议的目的和目标;

  17.  联合国系统各机关、组织和专门机构,包括多边开发银行,为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充分作出贡献,特别是通过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向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麻醉药品委员会就特别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提出具体建议;

执行《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行动

  1.  支持《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24作为协调和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管制药物滥用活动的一个关键工具,并要求每两年加以增订和审查,以不断改进其内容,使其作为联合国关于药物问题的一个战略工具发挥更大的作用;

  2.  重申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负有协调和有效地领导联合国所有药物管制活动的任务,以提高成本效益和确保规划署内行动的一致性,并确保联合国系统内此类活动互相协调、互相补充而不重复;

  3.  敦促与《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有关的联合国组织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进一步合作,将药物管制事项和援助列入其规划和计划过程,以确保药物问题的所有方面都能在有关方案内获得处理;

  4.  注意到行政协调委员会最近采取行动以确保专门机构、方案和基金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作出更大承诺,将药物管制事项列入其工作方案;

  5.  会员国邀请联合国机构和多边开发银行处理药物所涉各方面的问题,并推动各理事机构适当考虑国家一级提出的关于药物管制方案的援助要求;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1.  欢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在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1《全球行动纲领》22和有关协商一致文件的框架内执行其任务;

  2.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现有资源减少;

  3.  赞同麻醉药品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的新筹措经费活动系统的第10(XXXIX)号决议,并敦促各国政府从财政上和政治上尽可能充分支持规划署,其方法是扩大规划署的捐助者基础,增加自愿捐助,特别是一般用途捐助,使其能够继续扩大并加强业务和技术合作活动;

  4.  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审议如何改进联合国药物管制方面的活动的协调;

  5.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按照麻醉药品委员会和大会的有关决议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努力遵守该基金方案预算的核定格式和方法,并鼓励执行主任继续努力改进预算的编制并增加其透明度;

  6.  强调各国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十分重要,并鼓励这些会议审议改进其运作并加强其作用的方式,以便在区域一级加强禁毒斗争方面的合作;

  1.  注意到秘书长在题为“国际药物管制”的项目下提交的报告;

  2.  秘书长考虑到对综合汇报办法的提倡:

  (a) 必要时就麻醉药品委员会关于筹备大会1998年特别会议的报告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评论意见;

  (b) 在《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中提出关于改进会员国执行和提供资料的方式和方法的建议;

  (c) 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9的现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最新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