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8.  合作社在新的经济及社会趋势中的作用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90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155号决议,

  欢迎秘书长关于合作社在新的经济及社会趋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报告,

  认识到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正成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由于它促进妇女和包括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所有人口组尽可能最充分地参与发展进程,并正在日益提供一个有效和费用低廉的机制,以满足人民对基本社会服务的需要,

  还认识到所有形式的合作社对1995年3月6日至12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及1996年6月3日至1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 的后续工作的重要贡献和潜力,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合作社在新的经济及社会趋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报告;

  2.  促请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与各国国内和国际合作社组织合作,适当考虑到合作社在执行下列会议的结果和后续工作方面的作用和贡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及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尤应:

  (a) 利用和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潜力和贡献以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消灭贫穷、创造生产性的充分就业机会和加强社会融合;

  (b) 鼓励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包括采取措施使生活贫困的人或属于易受伤害群体的人可以自愿参与建立和发展合作社;

  3.  鼓励各国政府继续审查有关合作社活动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以确保为合作社提供一个有利环境,使它们对实现国民发展目标,包括满足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标,可以作出适当贡献;

  4.  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专门机构和国家和国际合作社组织按照大会第47/90号决议的公告,继续在每年7月第一个星期六庆祝国际合作社日;

  5.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支持合作社运动的目标和目的,并通过社会发展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除其他外,提供关于各国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资料,考虑到可能改善报告程序的措施;

  6.  又请秘书长与提倡和促进合作社委员会合作,查明是否应该和可以拟订旨在创造有利于发展合作社的环境的联合国准则,并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列入上文第5段所提到的秘书长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