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56.  南极洲问题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80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提交《南极条约》协商国提供的有关其协商会议及其在南极洲活动和发展的资料,

  考虑到自其第三十八届会议以来对这一项目进行的辩论,

  认识到南极洲对国际社会的特别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全球和区域环境、对全球和区域气候条件的影响和科研等方面,

  重申南极洲的管理和利用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进行,并应有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以造福全人类,

  确认《南极条约》 有促进《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作用,该条约特别规定该大陆的非军事化,禁止核爆炸和处理核废料,科研自由和自由交流科学资料,

  又确认《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将南极洲指定为一个专门用于和平与科学的自然保护区,并确认议定书关于在南极洲规划和进行所有活动时应保护南极洲环境及所属和相关生态系统的规定,包括对环境评价的规定,

  欢迎各国在南极洲进行科研活动时继续开展合作,以有助于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南极洲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还欢迎国际社会日益关切南极洲,并深信增加对南极洲的了解有益于全人类,

  重申深信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洲今后应永远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成为国际冲突的场所或目标,

  1.   注意到秘书长就南极洲问题所作的报告 和秘书长编写报告时要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挥的作用,并注意到分别于1995年5月8日至19日在汉城以及1996年4月29日至5月10日在荷兰乌得勒支举行的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2.   回顾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中的声明, 指出在南极洲从事研究活动的国家应按照《南极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继续:

  (a) 确保国际社会可以免费获得这种研究所得的数据和资料;

  (b) 加强国际科学界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取得这种数据和资料的机会,包括鼓励定期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

  3.   欢迎邀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以协助这些会议的实质性工作,并促请各协商国为今后的协商会议继续发出这种邀请;

  4.   又欢迎《南极条约》协商国定期向秘书长提供有关其协商会议及其在南极洲活动的资料,鼓励各协商国继续向秘书长和其他关心的国家提供关于南极洲事态发展的资料,并请秘书长以报告形式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该种资料;

  5.   决定将题为“南极洲问题”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