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35.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
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大会,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的1992年12月22日第47/192号决议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的1995年12月5日第50/24号决议,

  还回顾会议通过的决议一和二,

  注意到协定于1995年12月4日开放签字,

  确认协定对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重要性,并且有必要定期审议和审查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发展,

  还确认手工渔业和自给性渔业的重要性,

  赞赏地注意到各国、有关专门机构、国际组织、政府间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按照第50/24号决议提供的资料,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1.  确认《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的重大意义,认为它对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2.  强调协定的早日生效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性;

  3.  吁请协定第1条第2款(b)提到而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和其他实体批准或加入协定,并考虑暂时适用协定;

  4.  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商业上重要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都遭受鲜有管制的滥捕,一些种群继续被过度捕捞;

  5.  欢迎数目日增的国家和其他实体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通过法律、制定条例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敦促它们充分强制执行这些措施;

  6.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和其他实体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考虑采取措施,以执行协定的规定;

  7.  敦促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有关专门机构、国际组织、政府间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长提供资料,以确保报告尽可能全面;

  8.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和此后两年一次向大会报告有关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的进一步情况发展,包括协定的现况和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各国、有关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适当机关、组织和计划署、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间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9.  还请秘书长确保有效协调所有关于渔业的主要活动和文书的报告,尽量减少活动和报告的重复,向国际社会散发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并请有关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和安排,为此目的与秘书长合作;

  10.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内,在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下列入题为“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的分项目。
 

1996年12月9日
第7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