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6. 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大会,

  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遵照1995年12月15日第50/84 D号决议的要求提交的报告,

  深信作为阿以冲突核心的巴勒斯坦问题最后达成和平解决是在中东实现全面和持久和平所必不可少的,

  认识到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之一,

  申明不能接受通过战争夺取领土的原则,

  还申明以色列在1967年以来占领领土内的移民点是非法的,以色列旨在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行动也是非法的,

  又申明区域内各国有权在安全和国际公认的边界内和平生活,

  注意到以色列国政府和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互相承认,双方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以及其后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满意地注意到以色列军队按照双方达成的协定已经撤出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这些地区开始运作以及以色列军队在西岸其他区域开始重新部署,

  还满意地注意到巴勒斯坦第一次普选圆满举行,

  认识到联合国一直作为正式的区域外参与方参加中东和平进程多边工作组的工作,

  注意到联合国被占领领土特别协调员办事处的设立及其所作的积极贡献,

  欢迎199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支持中东和平会议和所有后续会议,

  关切中东和平进程面对的严重困难以及由于以色列的立场和措施使巴勒斯坦人民的社会经济状况恶化,

  1.  重申作为阿以冲突核心的巴勒斯坦问题的一切方面需要和平解决;

  2.  表示完全支持在马德里开始的进行中和平进程和1993年《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以及其后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5年《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并表示希望这个进程将导致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3.  强调必须立刻严格执行当事双方达成的协定,并应就最后解决开始谈判;

  4.  呼吁有关各方、和平进程共同赞助国和整个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必要努力,确保和平进程获得成功;

  5.  强调需要:

  (a) 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是自决的权利;

  (b) 以色列撤出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

  6.  还强调需要依照大会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

  7.  促请各会员国在这关键时期加快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

  8.  强调联合国必须在当前的和平进程中和在执行《原则声明》时发挥更积极和更大的作用;

  9.  秘书长继续同有关各方作出努力,并与安全理事会协商,促进该区域的和平,并就此事的事态发展情况提出进度报告。
 

1996年12月4日
第7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