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1.  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第48/2号决议,其中大会给予经济合作组织观察员地位,

  还回顾其1995年10月12日第50/1号决议,其中申明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加强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同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现有合作,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规定应有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合作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但以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考虑到1977年3月12日在土耳其伊兹密尔签署、其后于1996年5月11日在阿什哈巴德修正并于1996年9月14日在伊兹密尔签署的《伊兹密尔条约》,该条约创设了一个区域内合作、协商与协调的常设机构,以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注意到1996年5月14日在阿什哈巴德举行的第四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发表的《阿什哈巴德宣言》,

  还注意到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最近通过了新的组织章程以及关于改组和改革的其他文件,以期恢复该组织的活力,

  深信维持和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系统同经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可以促进联合国执行其目标和宗旨,

  1.  注意到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和政府首脑的决定, 其中欢迎大会通过关于两个组织间合作的第50/1号决议, 并赞同经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各实体之间为共同努力执行经济合作组织的经济项目和方案而作出的合作安排;

  2.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第50/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并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协商, 继续努力促进和扩大两个秘书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以便增加两个组织达到共同目标的能力;

  3.  欢迎泰詹-萨拉赫斯-马什哈德火车线开始通车,这表明现有或正在发展的其它公路和铁路连接线的重要性,以便经济合作组织区域的内陆国家能够进一步通往印度洋、波斯湾、阿曼湾、里海、黑海、地中海和爱琴海的港口设施;

  4.  敦促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和方案同联合国秘书长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合作,以便开展、维持和加强同经济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的协商和方案,以实现其目标;

  5.  注意到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1996年4月24日关于加强委员会西南成员国、包括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分区域经济合作的第52/11号决议,其中要求委员会促进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投资、运输和通讯领域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并请委员会执行秘书向委员会1998年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关于该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的报告;

  6.  吁请作为联合国的区域机构并且其成员国包括了经济合作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促进同经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方面承担具体的作用;

  7.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的实施情况报告;

  8.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27日
第6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