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0.  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以前关于促进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合作的各项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合作的报告,

  还回顾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的决定,其中认为该联盟属于《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范围内的一个区域组织,

  注意到两个组织均希望在政治、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和行政领域巩固、发展并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现有关系,

  考虑到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 特别是其中关于同各区域安排和区域组织合作的第七节,和“和平纲领补编”,

  深信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系统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合作有助于促进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还深信有必要以更有效率和协调的方式利用现有的经济和财政资源,促进两组织的共同目标,

  认识到联合国系统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需要更密切合作,以实现这两个组织的各项目的和目标,

  欢迎1996年2月15和16日联合国同各区域组织就合作问题举行的第二次会议,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赞扬阿拉伯国家联盟继续努力促进阿拉伯国家间的多边合作, 并请联合国系统继续给予支持;

  3.  赞赏秘书长采取后续行动执行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秘书处的代表同阿拉伯国家联盟总秘书处及其专门组织的代表举行的各次会议, 包括最近于1995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建议;

  4.  联合国秘书处同阿拉伯国家联盟总秘书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一步加紧合作,以求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裁军、非殖民化、自决以及根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

  5.  秘书长继续努力加强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和机构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期提高它们在政治、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和行政领域为两个组织的共同利益服务的能力;

  6.  吁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和计划署:

  (a) 继续同秘书长、继续在相互间,并继续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进行合作,对加强并扩大联合国系统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之间在各个领域合作的多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b) 保持并加强同有关的对口计划署、组织和机构就项目和方案进行接触并改进与它们协商的机制,以便有助于项目和方案的执行;

  (c) 尽可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组织和机构协作,执行和实施阿拉伯区域的发展项目;

  (d) 至迟在1997年6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报告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合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根据两个组织之间以前各次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多边和双边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7.  还吁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及其他组织和计划署在下列优先领域,即在能源、农村发展、荒漠化和绿带、培训和职业培训、技术、环境、资料和文件领域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加强合作;

  8.  联合国秘书长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合作,鼓励联合国秘书处代表同阿拉伯国家联盟总秘书处代表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审查和加强协调机制,以便加速两个组织之间各次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多边项目、提议和建议的执行工作和后续行动;

  9.  决定为加强合作并审查和评价进展,联合国系统与阿拉伯国家联盟之间应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并应按照联合国系统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及其专门组织对应方案之间的协议就阿拉伯国家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广泛重要领域定期安排机构间部门性会议;

  10.  建议联合国系统各秘书处代表同阿拉伯国家联盟总秘书处及其专门组织代表就合作问题在1997年期间举行下一次的大会;

  11.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12.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19日
第6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