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 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调委员会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81年11月18日第36/38号、1982年10月29日第37/8号、1983年12月5日第38/37号、1984年12月10日第39/47号、1985年12月9日第40/60号、1986年10月17日第41/5号、1988年10月17日第43/1号、1990年10月16日第45/4号、1992年10月21日第47/6号和1994年10月25日第49/8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合作的报告,

  听取了1996年11月4日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秘书长的发言, 其中说明了协商委员会为确保两个组织继续密切而有效地合作而采取的步骤,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满意地注意到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继续努力通过协商委员会执行的各项方案和倡议,加强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包括国际法院的作用;

  3.  又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在更广泛的领域加强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4.  赞赏地注意到协商委员会决定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和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方案;

  5.  秘书长就联合国同协商委员会的合作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4日
第5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