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3. 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回顾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的1993年9月22日第866(1993) 号决议和以后安理会延长该观察团任务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6年8月30日第1071(1996)号决议,以及安理会调整该观察团任务的1995年11月10日第1020(1995)号决议,

  又回顾其关于该观察团经费筹措问题的1993年12月23日第48/478号决定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一项是1996年9月17日第50/482 B号决定,

  重申该观察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观察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注意到必须为该观察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6年9月30日对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未缴摊款10 511 972美元,相当于该观察团自成立至1996年3月31日终了期间为止摊款总额的13%, 注意到约有30%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其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特别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观察团的摊款;

  5.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协调地管理联合国有关利比里亚和平进程的所有活动;

  7. 决定拨出毛额14 016 000美元(净额13 186 800美元)给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特别帐户,充作该观察团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十二个月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拨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791 800美元,相当于每月毛额1 168 000美元(净额1 098 900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决定延长该观察团的任务;

  8. 又决定将在审查该观察团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情况报告之后的稍后日期再分摊199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5 840 000美元(净额5 494 500美元);

  9. 还决定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 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和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6年12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8 176 000美元(净额7 692 300美元),每月分摊毛额1 168 000美元(净额1 098 900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观察团的任务延至1996年11月30日以后,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及其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6和1997年分摊比额表;

  10. 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该观察团核定的1996年12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69 1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9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1. 各方向该观察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2.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继续审查题为“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
 
 

1996年10月17日
第3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