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什么构成酷刑?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第一部分第1条)

法律标准和文书

  1948年,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谴责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1975年,大会响应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活动,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1980年代和1990年代,在制订法律标准和文书以及在实施禁止酷刑方面取得了进展。大会于1981年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以对援助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组织提供资助。

  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该公约在各国的实施情况。

  由独立专家担任并以报告世界各国酷刑情况为职责的第一任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85年由人权委员会任命。在此期间,大会通过决议强调指出了医疗卫生人员在保护。囚犯和被拘押者免受酷刑方面的作用并制订了有关受拘押者待遇的普遍原则。1997年12月,大会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联合国多次指出非政府组织在反对酷刑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为促使联合国制订文书和建立监督机制而进行游说活动之外,它们还为其实施作出了可贵的贡献。独立专家,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等条约监督机构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