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许多区域人们争取更大自由、尊严和更美好生活的合法愿望往往遭到暴力和镇压,此时此刻我敦促各国尊重所有人民的基本权利。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和处罚,不论在任何地方和在任何情况下发生,都决不可能有正当理由。”——秘书长潘基文2011年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致辞

来自刚果布拉柴维尔的酷刑受害者在塞内加尔境内的VIVRE-Caprec酷刑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该中心是由联合国酷刑自愿基金资助。(人权高专办图片)
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对酷刑的禁止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这意味着,它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酷刑为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根据所有有关文书,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辩护。对酷刑的禁止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这意味着,它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批准了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经常地或广泛地施加酷刑的作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1997年12月通过的第52/149决议,联合国大会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者国际日。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