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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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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记录

会议的录音记录

  第37条

  理事会及其会期全体委员会会议均应由秘书处制成录音记录,并予以保管。如理事会作出决定,各附属机构的会议亦可制成录音记录,并予以保管。

公开会议的记录

  第38条

   1. 理事会和得到授权的附属机构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应由秘书处以理事会各种工作语文写成。简要记录的暂订本应尽快散发给理事会或有关机构的全体成员和任何其他与会者。它们可在收到记录后三个工作天内,向秘书处提出更正。在会议结束时和其他特殊情况下,会议主持者可与秘书长磋商,延长提出更正的期限。对此种更正如有异议,应由与记录有关的机构会议主持者在必要时进查听会议录音记录后,作出决定。简要记录的个别更正通常不另印发。

   2. 简要记录经过任何更正后,应迅速散发给联合国会员国和各专门机构。简要记录印发后,可任由公众查阅。

   3. 理事会新成立的附属机构,除非得到理事会特别授权,不得编制逐字记录或简要记录。

非公开会议的记录

  第39条

  理事会非公开会议的记录应迅速散发给理事会全体成员和任何其他与会者。如经理事会决定,此类记录应提供联合国其他会员国。此类记录可在理事会决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公布。

决议和其他正式决定

  第40条

  理事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其他正式决定全文应尽快散发给理事会全体成员和任何其他与会者。此类决议和其他正式决定的印本应于会议结束后尽快散发给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和第79条所称的各政府间组织。

  

从全球承诺到国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