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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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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议事规则的修正和暂停应用

修正方法

  第85条

  本规则任何条款,可由理事会加以修正。但理事会在接到理事会所属委员会关于所提修正案的报告以前,不得修正本规则。

暂停应用的方法

  第86条

   理事会可暂停应用本规则任何条款,但暂停应用的建议须于二十四小时前提出通知,如无代表反对,可免去通知手续。任何此种暂停应用,必须限定一个具体明确的目的和达成此一目的所需要的时限。

  

  1. 本议事规则所提到的“专门机构”,是指已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也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

  2. 选举理事会主席时,应注意到理事会主席必须由下列各区域集团按公平的区域轮流办法担任: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西欧和其他国家。理事会副主席四人应自主席所属区域以外各区域集团中,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

  3. 这些决议和决定也应以大会所规定的其他语文印发。

  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了解是:在履行本条规定的职务时,将依照大会执行“所有国家”条款的作法办理,并于一切适宜的情况下在采取适当决定以前,请示大会发表意见。

  5. 参看注1。

  

从全球承诺到国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