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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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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表决和选举

表决权

  第58条

  理事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要求表决

  第59条

  提请理事会决定的提案或动议,经任何代表要求,应付诸表决。如果没有代表要求表决,理事会可以不经表决而通过提案或动议。

法定多数

  第60条

   1. 理事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

   2. 本规则各条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一词的意义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弃权的成员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

表决方法

  第61条

   1. 除第68条另有规定外,理事会通常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成员开始,按成员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成员的国名均应点到,由成员代表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

   2. 理事会用机械设备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录表决代替举手表决,以记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任何代表可请求进行记录表决。进行记录表决时,除非有代表提出请求,理事会应免去成员唱名的程序。

   3. 参加唱名或记录表决的每一成员所作的表决,均应列入记录。

解释投票

  第62条

  代表可在表决开始前或表决结束后作简短发言,但仅以解释投票为限。提出提案或动议的成员代表,不得就其提案或动议发言解释投票,除非该提案或动议曾被修正。

表决守则

  第63条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程序。

提案和修正案的部分表决

  第64条

  任何提案或修正案如经代表请求将提案分部分表决,则应分部分提付表决。提案或修正案已通过的各部分,应再全部提付表决,提案或修正案如其全部执行部分均经否决,应视为整个被否决。

修正案

  第65条

  对一项提案只作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即为对该提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的表决次序

  第66条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但如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案不应再提付表决。一个或数个修正案如被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

提案的表决次序

  第67条

   1. 除修正案外,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时,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理事会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

   2. 要求对某项提案不作决定的动议,应较该提案优先表决。

选举

  第68条

  一切选举,除了在无异议情况下由理事会决定对已商定的一个候选人或整批候选人不进行投票选举外,均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提名候选人时,每一候选人的提名,只限由一名代表提出,然后理事会应立即进行选举。

  第69条

   1. 只有一个选任空缺待补时,如第一次投票后无候选人获得法定多数票,则应举行第二次投票,这次投票只限于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如第二次投票结果双方所得票数相同,主席应抽签决定其中之一当选。

   2. 如第一次投票结果,得票次多的各候选人票数相同时,应就这些人举行一次特别投票,以便将候选人数额减为二人。同样,如三个或三个以上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票数相同时,应举行特别投票,如结果票数仍相同,主席应以抽签方法减去候选人一人,然后在其余各候选人中举行另一次投票。这些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于必要时应重复使用,直到候选人一人获选为止。

  第70条

   1.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任空缺须在同样条件下同时补足时,应由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法定多数且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其人数不得超过应补缺额。

   2. 如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少于应补缺额时应再举行投票以补足余额,但如只有一个余缺,即应按照第69条规定办理。这次投票只限于上次投票中得票最多且其数目不超过应补余缺两倍的未当选候选人。但如超过此一数额的未当等候选人票数相同,则应举行一次特别投票,将候选人减至规定的数额,如超过规定数额的候选人票数又相同,主席应以抽签方法将候选人减至规定的数额。

   3. 如此种有限制的投票(不包括根据第2款最后一句所定条件举行的特别投票在内)仍无结果,主席应从余下的候选人中抽签决定当选的人。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71条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该提案或动议应视为已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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