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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


组织

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


职权

第八十七条

  大会及在其权力下之托管理事会于履行职务时得:

第八十八条

  托管理事会应拟定关于各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进展之问题单;就大会职权范围内,各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应根据该项问题单向大会提出常年报告。


投票

  一、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托管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序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托管理事会于适当时,应利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协助,并对于各关系事项,利用专门机关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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