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占有权
在过去30年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参与型林业和社区林业的项目、研讨会、个案研究以及报告,但有没有反映真实变化的数量依据呢?一个度量标准就应是森林所有权与管理权下放给地方社区或个人的程度。权利下放可采用多种形式:
- 承认社区团体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 将若干国有林地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使用者团体;
- 联合管理或合作管理国有林地;
- 出于发展林业目的而出租国有林地;
- 社区林地特许权管理。
在所有区域,森林公有迄今仍是主导性的所有权形式(粮农组织,2006a)。在全球范围内,84%的林地以及90%的其他有林地均为公共所有。1985至2000年,发展中国家由社区所有并管理的森林面积翻了一番,占到了22%,并且预计此比例还将继续增大(White和Martin,2002年)。

2005年东南亚19个国家森林所有权研究(粮农组织,2006j)显示,大约3.65亿公顷的森林(92%)是公有的,其中大部分(79%)归中央政府所有(图80);归地方社区、团体以及土著居民所有的林地比例不大。大部分公有林(63%)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和单独管理;然而,该地区归当地森林所有者所有或者管理的森林已增加到森林总面积的18%。管理权和责任有限下放的短期管理协议要多于时间较长、更安全的使用权协议。
森林管理权与使用权出让往往不能保证使用权的足够安全以及具有管理资源的能力)。地方管理权及森林资源获取权的改革是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先决条件。要保证这些权利并摆脱那些阻碍参与型林业进展的政策与制度框架,还需做很多工作。如果政府要制定有效的政策、促进可持续利用及利益相关者参与,认识森林使用权的作用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