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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和土著人民

  13年来,尽管政府间森林小组(1995年至1997年)、政府间森林论坛(1997年至2000年)、联合国森林论坛(2000年至今)一直在就全球的森林政策进行对话,同时也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框架内进行讨论,但全球的森林危机仍有增无减。

  在这些论坛中进行的关于森林政策的大部分对话不是讨论需要拟定一份有法律约束力(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就是为讨论需要拟定这类文书做准备,而无助于各国政府采取准确和坚定的行动,制止这种危机。在联合国森林论坛第六届会议上,各国政府终于同意制定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在第七届会议上,联合国森林论坛通过了这一文书以及森林论坛多年工作方案和2007-2015年无法律约束力文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很大注意力集中在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砍伐和退化所导致排放上,作为对总的缓解气候变化的贡献。不过,人们日益认识到,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毁坏和退化所导致排放的政策会对土著人民和其他依靠森林为生人民的权利和治理结构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因为有关这种减少的协定可能会导致森林政策获得的资金流量大量增加。一个与权利和公平有关的主要关切,是有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不能公平分享收益和分担费用的危险,他们在历史上担负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大片森林和其他富碳生态系统的责任。还应当确保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毁坏和退化导致排放的政策,促进各种有关森林的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其中特别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致性和遵守。非政府组织和土著人民组织认为,必须确保立即采取行动,在世界各地制止令人震惊的毁林行为,这些行动应该:

  (a)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b)承认、尊重和支持在林区居住和(或)依靠森林为生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享有的惯有权利;

  (c)消除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根本原因,以及需要调整资金流量和减少消费;

  (d)建立真正的社区森林管理,增强林区人民和依靠森林为生的人民的权能;

  (e)消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森林问题论坛的秘书处等联合国各种实体的森林定义错误列入单一树种种植的不良影响;

  (f)禁止使用对地方人民和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市场扭曲办法,如森林管理委员会的植树造林认证;

  (g)作为一项应对森林丧失和退化的主要措施,开展基于社区的森林生态系统恢复和复原工作,并不断为这项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节选自:E/CN.18/2009/13/Add.3《非政府组织和土著人民主要群体提供的讨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