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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森林目标

  为了实现国际森林安排的主要目标,增进森林对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特别是消灭贫穷和提高环境可持续能力的贡献,并在这方面强调所有级别政治承诺和行动对有效实行所有类型森林的可持续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联合国森林论坛设定下列全球共同的森林目标,并同意通过全球和国家努力,在2015年以前逐步予以实现:

  全球目标1

  通过可持续森林管理,包括保护、恢复、植树造林和更新造林,以及更加努力地防止森林退化,扭转世界各地森林覆盖丧失的趋势;

  全球目标2

  增进森林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包括通过改善依靠森林者的生计;

  全球目标3

  大幅增加世界各地森林保护区和其他可持续管理林区的面积,提高可持续管理林区的森林产品所占比例;

  全球目标4

  扭转在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官方发展援助减少的趋势,从各种来源大幅增加新的和更多的金融资源,用于实行可持续森林管理。

  同意各国应考虑到国家主权、惯例和实情,通过制订或指明自愿的国家措施、政策、行动或具体目标,全力以赴地促进实现上述全球目标;  

  联合国森林论坛敦促各国齐心协力,确保作出持久的高级别政治承诺,加强执行方式,包括金融资源,提供支助,特别是支助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国家,以实现全球目标和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

  (a)扭转在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官方发展援助减少的趋势;

  (b)从公营、私营、国内和国际来源,调动和提供大量新的和更多的资源,用于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可持续森林管理;

  (c)通过自愿提供新的和更多的金融资源,加强由森林合作伙伴关系成员(包括国家森林方案机制、森林方案和巴厘伙伴关系基金)主管的现有各项森林基金,以支持国家森林方案和各国为实行可持续森林管理以及将森林问题列入国家发展方案并酌情列入减贫战略而采取的行动;

  (d)请国家森林方案机制、森林方案和巴厘伙伴关系基金的理事机构为增进对可持续森林管理和实现全球目标的贡献,通过有效管理和相互协调,便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酌情利用各项供资;

  (e)评估和审查当前供资机制,包括能否在适当时候设立全球自愿供资机制,以促进逐步实现全球目标和实行可持续森林管理;

  (f)邀请森林合作伙伴关系成员,特别是主管森林方案的世界银行,保持和增进对分析工作和知识创造的支持,并针对林业部门的关键问题,特别是与全球目标有关的问题,开发新的工具和处理办法,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利用更多的国家和国际资金;

  (g)欢迎全球环境基金正在努力阐明其重点战略和业务方案,并在这方面邀请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充分考虑是否有可能加强全球环境基金对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支持,包括考虑在不影响其他业务方案的情况下制订一个单独的森林业务方案的办法;

  (h)邀请国际金融机构、发展机构和区域银行的管理机关研究如何创造资源和方便享用资源,以及如何对发展中国家关于资助森林活动的要求作出回应;

  (i)营造一个能有效促进投资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环境,包括防止森林覆盖丧失和森林退化,以及支持更新造林、植树造林和森林恢复;

  (j)营造一个能促进地方社区及其他森林使用者参与和投资于可持续森林发展的环境;

  (k)进一步开发创新金融机制,以创造收益,支持可持续森林管理;

  (l)鼓励根据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开发各类机制,其中包括对森林及林区外树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效益酌情评定适当价值的制度;

  (m)推动家庭和社区酌情利用森林资源和市场;

  (n)支持根据可持续森林管理目标,帮助小块森林拥有者、土著民族、包括依靠森林为生的地方社区、以及生活在林区内部和周围的穷人利用森林产品和服务实现生计和收入多样化;

  又敦促各国齐心协力,考虑到本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优先事项,酌情制订和实施国家森林方案、政策和战略,以便通过能力建设和环保型技术包括传统技术的转让,实现本决议阐述的全球目标和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

  (a)加大力度支持用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科学和技术创新办法,包括可帮助地方社区实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创新办法;

  (b)增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以大幅提高可持续管理林区的森林产品产量;

  (c)将国家森林方案或其他森林战略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相关行动计划,并酌情列入减贫战略;

  (d)促进国际合作,包括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

  (e)促进所有与森林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以森林为生的地方社区、土著民族、妇女和小块私有森林拥有者及林业工人,有权积极参与制订和实施可持续森林管理的政策和方案;

  (f)加强机制以增进共享和利用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最佳做法;

  (g)通过在国家、省市、地区和次地区各级促进森林执法和治理,加强各国根据国家立法处理林业部门违规做法和森林产品非法国际贸易的能力;

  (h)鼓励私营部门(包括木材加工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制订、促进和执行各类自愿文书,以便采用良好的商业做法,提高市场透明度。

节选自:经社理事会第2006/49号决议《联合国森林论坛第六届会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