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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气候条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核心。这两个条约是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对这一紧迫情况做出的响应,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汇总了这些情况并反复强调气候正在不断变化,而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人类的活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5月9日,各国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起生效。虽然各国都通过了这项《公约》,但是政府机构意识到,仅靠《公约》条款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远远不够的。1995年初,首次缔约方会议在德国柏林举行,会议开展了新一轮会谈,商论出更详细、更坚决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 经过两年半紧锣密鼓的谈判,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通过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质性扩充。此次会议制订的《京都议定书》从法律上为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减少排放量的目标,并制订了创新机制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目标。《京都议定书》在55个缔约方批准后,于2004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这些缔约方中包括定有具体减排目标的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1990年全部工业化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

  总体框架 《气候公约》为国际社会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制订了一个总体框架,该框架声明《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公约》几乎得到了全球各国的支持;截至2007年6月,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此《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排放报告 《公约》缔约方达成了许多解决气候变化的承诺。所有缔约方都必须制订并定期提交专项报告(称为“国情通报”)。这些国情通报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公约》的计划。

  国家方案 《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实施国家方案和相关措施,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缔约方还一致商定促进开发和使用气候友好型技术,开展关于气候变化及其重要影响的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对森林和其它可消除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生态系统进行可持续管理,并与其它存在这些问题的缔约方通力合作。

  技术共享 经济较富裕的发达国家(也称为附件二缔约方)必须推动并促进向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过渡时期的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他们还必须通过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资金资源,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其承诺,全球环境基金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置的财政机制,可通过双边或其它多边渠道筹集资金。

  稳定温室气体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具有共同的最终目标,即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程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京都议定书》的内容以根据《公约》做出的诸多承诺为基础,并再次予以强调。只有《公约》缔约方才能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发达国家的约束性 目标虽然所有缔约方都同意深入执行他们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做出的承诺,但是只有附件一缔约方根据《京都议定书》设定了新目标。具体说,这些缔约方同意履行在2008-2012年期间要达到的减排目标。

  减少排放的新途径 为了帮助工业化国家实现约束性目标,也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京都议定书》制订了三个创新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排放交易机制。

  监测遵守情况 为了支持这些机制的实施,也为了促进附件一缔约方遵守他们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加强了《公约》的报告和审查程序,并创建了一个电子数据库系统来监测缔约方根据《京都议定书》机制开展的各项事务。它还成立了遵守委员会,此机构有权确定和制裁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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