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制定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全球协议 作为在正确方向上迈出的适度的第一步,1997年《京都议定书》已经在世界上几个工业化国家帮助稳定、若干情况下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少排放目标只适用于36个工业化国家组成的集团,而且只涵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部分。该议定书的首个承诺期限到2012年止。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放的快速增长将抵消批准该《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集团所取得的减排成绩。没有一份雄心勃勃的新协议,将很难控制高度工业化国家和新型经济实体的排放。因此,当务之急是启动谈判,达成2012年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影响 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比工业化国家低,所以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适应这些影响的能力不及发达国家。此外,尽管发展中国家的总体排放不断增加,但人均排放水平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绝对排放量极低。下一个全球协议必须在保护工业化国家经济利益的同时,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需要大幅减少排放 2030年,任何地方的温室气体将在1990年代的基础上增加25%至90%。通过快速有效推动和推广气候友好型技术,即再生能源和新兴技术(例如,碳固存技术),可在不损害全球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大幅减少排放。此类技术将增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选择,同时深化国际合作。
展望未来 2012年后的气候变化机制需扩大,以把全球解决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在内,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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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新科学调查结果并与企业长期投资计划相符的全球长期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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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国家必须继续带头大幅减少排放,以无愧于其历史责任和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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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参与,尤其是排放已经或即将显著提高大气浓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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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发展中国家限制排放,协助它们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维持社会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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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化碳市场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行方案最具成本效益,调动用于激励发展中国家所需的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