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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气候变化

需要制定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全球协议 作为在正确方向上迈出的适度的第一步,1997年《京都议定书》已经在世界上几个工业化国家帮助稳定、若干情况下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少排放目标只适用于36个工业化国家组成的集团,而且只涵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部分。该议定书的首个承诺期限到2012年止。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放的快速增长将抵消批准该《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集团所取得的减排成绩。没有一份雄心勃勃的新协议,将很难控制高度工业化国家和新型经济实体的排放。因此,当务之急是启动谈判,达成2012年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影响 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比工业化国家低,所以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适应这些影响的能力不及发达国家。此外,尽管发展中国家的总体排放不断增加,但人均排放水平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绝对排放量极低。下一个全球协议必须在保护工业化国家经济利益的同时,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需要大幅减少排放 2030年,任何地方的温室气体将在1990年代的基础上增加25%至90%。通过快速有效推动和推广气候友好型技术,即再生能源和新兴技术(例如,碳固存技术),可在不损害全球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大幅减少排放。此类技术将增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选择,同时深化国际合作。

  展望未来 2012年后的气候变化机制需扩大,以把全球解决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在内,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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