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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住区规划署

职能和组织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应履行大会第56/206号决议,《人居议程》 第228段和大会1997年12月19日第32/162号决议规定的职责。秘书处特别:

  (a) 为秘书长提供咨询和支助,以帮助履行有关人类住区问题的全面职责;

  (b) 就有关人类住区和人类住区发展以及执行《人居议程》的问题,向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及其附属机关提供实质性支助和服务;

  (c) 监测联合国系统规划和执行的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方案,以期确保在秘书处间开展协调;

  (d) 协助人居署理事会拟定在联合国系统内协调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活动的建议,不断进行审查并评价其效能;

  (e) 协助、促进和执行人人有适当住房及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方案和项目;

  (f) 协助在全球以及交流关于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的信息,尤其是交流关于最佳范例的信息,鼓励就与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有关的可持续方式和方法开展研究活动;

  (g) 同各区域委员会以及区域一级各主要金融和技术机构和其他有关伙伴充分合作,处理与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有关的区域间问题;

  (h) 视需要补充在制订和执行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方案和项目方面的区域专门技能,应充分重视区域合作机构;

  (i) 促进和巩固在各国合法框架内与地方当局和私营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所有伙伴合作,以便执行《人居议程》和《关于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

  (j) 分析并监测城市化的主要趋势以及政策对城乡住区的影响,跟踪《人居议程》的执行进展情况,继续执行出版方案,包括出版“关于人类住区的全球性报告”和“世界城市状况报告”;

  (k) 协助制订准则,以便利用住房和人类住区指标方案,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监测和评价《人居议程》的执行情况;

  (l) 促进对人类住区的管理及其在社区一级的发展,以期通过机构发展、能力建设和伙伴关系实现透明、有代表性和负责的施政;

  (m) 加强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以便其实现大会1974年12月16日第3327(XXIX)号决议规定并经大会第56/800号决议确认的主要业务目标,即支持执行《人居议程》和《关于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包括支持住房和有关基础设施发展方案以及住房筹资机构和机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方案、机构和机制。

  如本公报所列,人居署秘书处由各组织单位组成。

  秘书处由执行主任领导。除本公报具体规定的职能外,执行主任和主管各组织单位的官员还按经ST/SGB/2002/11号公报修订的ST/SGB/1997/5号秘书长公报的规定,行使与其职位相应的一般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