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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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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德国波恩的气候变化秘书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秘书处。目前已有189个国家加入了气候公约,161个国家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分别于1994年和2005年生效。

  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最终目的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定水平,防止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的干扰。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留有充足的时间让生态系统自然地调整到能适应气候变化,确保食物生产不受威胁,并使经济以可持续的姿态向前发展。

  气候公约认识到,在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可能会要求提高能源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能源消耗量将增长。京都议定书在这方面更进了一步,要求相关部门(包括能源部门)实施带有缓和气候变化之举措的项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能源活动

  能源部门在努力减轻气候变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德里部长宣言》在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结束不久之后即被采用。这一宣言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更清洁的矿物燃料方面将能源问题提上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程。

  “附件一”国家(即:被列在气候公约附件一中的各工业化国家)每年向气候变化秘书处递交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详细报告。其中,能源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约84%。发展中国家汇报各自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之下并不那么频繁。但根据它们提交的最近一次排放量报告,能源造成的排放占了总量的60%。

  气候公约的各签约国定期递交报告,以所谓的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形式汇报本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附件一”国家汇报得更为频繁(第四份政策报告应在2006年1月1日之前上交)。这些报告经过再次检查和综合,提供了该国气候政策的总貌;这些政策与能源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能源方面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经济高效能源供应和使用,并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性。

  气候变化作为几乎所有国家的政策对象,其重要性日益增强。与气候相关的政策主要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但也注重减少其他与能源相关的气体排放。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均实行新的强制性政策,包括对能源和二氧化碳课税,达成的协议要有环境许可证,碳排放权交易计划,设定能源利用率标准和投资组合标准,对制造可再生或混合性热能的能源实现限额供给,以及其他为减少排放提供资金激励的新政策。

  然而,有些部门没有把重点放在降低排放量上。虽然交通运输是气体排放最大的来源之一,可以说它也是大多数国家增长得最快的一个方面,但是能在控制排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政策和措施则较少。

  在气候公约的敦促下,各国政府对以下两点较为重视:(1) 促进国际合作,在能源方面发展和传播创新技术;(2) 通过私营部门,以市场为主导的方式,或支持性的国家政策来促进投资。在技术发展、部署和知识交流方面的合作是气候公约的主要内容,一个专门的技术转让框架也因此形成。该框架中的技术转让范围涉及包括能效和能源供应在内的所有方面。此外还成立了专家组,专为决策者提供相关领域的建议。

  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各机构以项目(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为基础,允许由“附件一”国家确定数量并实施相关项目,以兑现减少气体排放的承诺。2006年2月中旬所注册的93个项目中,有一半以上都是关于能源的。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计划可获得核证减排量信用额,每个信用额代表一吨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买卖。借此,工业化国家可完成一部分《京都议定书》批准的减排目标。

  该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废气减排,同时允许工业化国家灵活地完成减排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适应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设立适应基金旨在资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和计划,这些国家多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较易受到气候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清洁发展机制负责批准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收入的2%作为税款上缴“适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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