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 宪 章》, 安 全 理 事 会 负 有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主 要 责 任。 她 的 组 成 包 括 15 个 理 事 国: 其 中 五 个 拥 有 否 决 权 ( 中 国、 法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国)。10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中 5 个 理 事 国 是 每 年 由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两 年。(2004 年 10 月 15 日 选 举 出 阿 根 廷、丹 麦、希 腊、日 本 和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其 两 年 任 期。)
安 全 理 事 会 不 召 开 届 会 而 是 应 需 要 随 时 开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的 文 号 是S/96/Rev.7 ( 出 售 品 编 号:83.I.4)。安理 会 工 作 的 背 景 资 料 可 从 安 理 会 惯 例 汇 辑 和
联 合 国 惯 例 汇 编 中 查 阅。
安 全 理 事 会 文 件 编 号 的 基 本 结 构: S/[ 年 数]/[ 连 续 号 码], 例 如, S/1998/318。 从1946 年 到 1993 年 印 发 的 文 件 的 文 号 则 没 有 包 括 年 数 在 内, 例 如, S/24111。